资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2500、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40、45、50、60、60、65、70、75、80、100、150、200、250元。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家庭夫妻,县政府代其缴纳每年每人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政府代夫妻双方缴纳每年每人5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标准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已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到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60元增加为7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原新农保及城居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4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的档次可在3000元及以下任意选择,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年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必须于每年2-6月持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社区)办理年检,居住异地人员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认证后将资料寄回当地劳保中心认证,逾期未年检的将从8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补检后补发。 六、参保缴费 续保缴费人员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当年所选缴费档次金额,足额存入本人参保缴费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县居保局每年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将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金额存入本人缴费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县居保局于次月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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