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02.18向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健之佳药店涉嫌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局于24日向我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荒唐,理由如下:1、本人在投诉举报书中从四个方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论证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不予受理告知书连一点都未提及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更别说推翻这些论证, 2、不予受理的事实依据(报关单和卫生证书)让人非常担心, 该局判定逻辑:领取了生产许可证、出厂时自检合格,则认定该食品是绝对合格的不可能有问题,因为有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以这等似同儿戏般的工作态度与工作能力来保卫我们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岂能不让人担心。报关单和卫生证书只能说明它是经海关进入并通过检验检疫局抽样检查了的,并不能说明它完全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召回。3、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违法行为)让人非常失望,大概该局工作人员一边想着今晚去哪里玩哪里吃忘了所看四个方面的论证。综合以上三点认为涪城区食药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荒唐的进一步想则更为严重。 我于2016.03.03应该局稽查队彭队长之邀到该队长办公室谈谈,因沟通不畅后该队长要我向其提供举证材料——荒唐,事实理由如下:因对该局关于我投诉举报健之佳药店涉嫌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受理的结果非常不满,实感已超出一般的行政不作为便向纪委举报,后应邀至该队长办公室就发生了荒唐事被举报人要举报人向其提供证明其违法违纪的证据,小草民的我实属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这等罕见之事。 天公地道 小草民要讨回这个公道 依法严惩不法商家 依纪问责相关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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