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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仪陇交警支队金城中队违法执法.滥用职权.态度粗暴及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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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
本人举报四川省仪陇县交警支队金城中队工作人员违法执法、滥用职权及态度粗暴等问题。
事件主要经过:
   本人于2016年2月25日下午6时许驾驶牌照为川R*RQ593的小型车辆在金城镇竹溪桥街往日兴镇方向左转弯时与郑某(北京户口、住在金城镇)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摩托车向前滑行途中与林某(某汽修厂负责人),导致郑某脚踝软组织受伤、摩托车及林某汽车前保险杠掉漆(为摩托车倒地后向前滑行时刮擦所致)。事故发生后,本人观察郑某无大碍,能正常站立、言语逻辑清晰,遂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处理,金城中队派员调查取证并没收本人与郑某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扣留双方车辆,林某与中队人员交谈后自行驾车离开。本人随即租车将郑某带至仪陇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仅脚踝软组织受伤,经接诊医生征求郑某本人意见,同意开具云南白药喷剂予以治疗。本次事故除本人车辆前保险杠受损外,其余车辆及人员受损受损均不严重(车辆有照片为证,人员受伤情况有仪陇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所反映问题:
   一、违法执法
   1、金城中队人员在未向本人出示扣留车辆相关通知的情况下,安排林某汽修厂工作人员将本人车辆开走,本人反复向中队人员询问:“我的车放哪?是不是让他们(林某汽修厂工作人员)直接开走?钥匙也给他们?”中队人员回应:“你直接(把钥匙车辆)给他们就是了。”
   2、本人于事故发生时对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车辆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后经咨询,交警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一是车辆检验情况,本人当场将驾驶证、行驶证交给中队人员,并于2月26日上午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单据报送中队,车辆年审、投保等情况在26日上午即可证明手续完备;二是肇事车辆可能逃逸情况,本人除将行驶证、驾驶证上交以外,还将本人身份证出示给郑某、林某及中队人员,同时还于26日上午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郑某及中队。因郑某之前认识我,同时我也将工作单位情况告知于他,加之事故并不严重,所以本人认为肇事车辆可能逃逸情况不成立。26日下午,本人与郑某再次前往中队接受处理,本人反复向中队干部当面询问郑某受伤情况是否严重、是否认为本人会不会不负责任,郑某对此均为否定回答。但中队人员坚持要等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同意提取车辆。由于事故涉及第三人林某,而林某除了于26日上午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至中队后再未露面,经本人电话询问,其表示不会前来处理,相关签字让我们代签即可,事故一直无法得以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直无法出具,本人及郑某车辆被金城中队一直非法扣留。
本人认为,中队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非常不熟悉,执法程序漏洞百出,相关执法依据居然只是“有问题你找领导”。
二、滥用职权
林某开设的汽修厂位于金城镇往土门镇方向的烟袋山下,据了解,其汽修厂为金城中队指定的车辆停放处,收费标准为:80元/天。当然这是本人了解的收费情况,由于附带有行政审批,该收费标准不能简单一句属于市场自行定价为由任其乱收费。但是其汽修厂为金城中队指定的车辆停放处无误。
本人认为,本人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金城中队旋即予以拍照取证,对于事故责任本人也同意金城中队的责任划定,但是金城这么多停车场却非要指定这一家停车场吗?本人至26日上午都无从知晓本人车辆停放位置,保险公司派员前来定损也无从着手,当然期间高额的拖车费及停车费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也引人遐想(这也是本人与郑某希望提取车辆至别处停放的原因)。
三、态度粗暴
本人与郑某于26日下午2:40前往金城中队接受处理,事故陈述书是五月26日上午11:50许由中队工作人员王霆意审阅并由本人与郑某当面签字按印的,下午2:40许中队接待人员以蓝色圆珠笔书写的事故陈述书无效为由,当面将本人与郑某手写的陈述书撕毁,经本人再三要求返还已被撕碎的陈述书以重新书写,中队接待人员以一句:“你这点小事还要来做什么?”
本人认为,不管是中队正式工或是临时工,其言行均代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该人员态度粗暴,反而质疑本人动机,左一句“群众也有错的时候”,右一句“你不要装怪”予以回应。这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态度的作风吗?本项投诉有录音为证,当时还有两起事故相关人员在场均能作证,如有必要本人可以将录音寄送于省纪委或公之于众。
以上情况均属实,本人已于2月26日下午按照相关程序分别向仪陇县公安局、仪陇县交警支队电话投诉。
后记:
本人也是一名党员干部,该事件中从始至终从未有违背于一名党员的言行,从事故初期寄希望于“依法办事”,到后期不得不“托人说情”,但没想到还是这样的“待遇”,可想而知,少数执法单位法制意识淡薄,极个别基层干部素质低劣,普通群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整体来看,仪陇县交警支队金城中队在实际工作中已不能适应"新常态",走的是"官僚路线",践行的是"不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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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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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23: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呵呵!一群乌合之众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2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没法用电脑,明天用电脑发布该中队人员公示栏照片与录音,另外没有公布撕毁陈述书的人的姓名是因为不确定与公示栏的为同一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7 22:12
说的是不是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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