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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是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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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法制日报2016年2月17日报道,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已受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就拆毁文物事件,向全国人民道歉,对未拆文物原地保护,对已拆文物采取遗址性保护、建博物馆复建被拆文物。这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河南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一提到“政府”二字,不少人便立刻联想到了与之相匹配的公共权力。在某些人心中,政府其实就是权力的代名词。此种情形之下,谁敢与政府较真,简直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更别说一纸诉状将政府告到法院。显然,郑州中院受理的这起公益组织起诉政府的案件具有特别意义。一方面,这起案件告诫各级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用权不可任性;另一方面,这为“民告官”增加了典型案例,为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样本。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并且取得了成功,这看似让政府下不来台,实则是对政府的一种爱护。就该案中当地政府拆除文物的有关做法来看,的确触动了公众的神经。要知道,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估量的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作为地方政府,对一些文物进行强拆,即便目的是想办一些好事,但与破坏文化根脉、损毁人们的“精神记忆”相比,显然弊大于利。可以想见,一旦这些文物被彻底损毁,政府不但要受世人的批评,而且要受后世子孙的指责。在公益组织的阻挡下,在法律的约束下,当地政府收手了,终于可以免去众人所指。从这个角度看,公益组织起诉政府何尝不是一种对政府的保护呢?
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并非坏事,体现出的是法治时代的精神和法治社会的进步。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作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来,公益组织起诉政府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说明,在政府触犯公共利益时,人们已不再选择沉默,而是选择用法律手段说话。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此类公益诉讼或将成为常态,政府的“有形之手”将进一步受到法治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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