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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公函求情”置司法公正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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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1月,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一制造毛笔的个体户徐某涉嫌故意毁坏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树人公司”)财物,后遭当地警方拘留。日前,文港镇政府向法院发函,请求从轻处罚。(新京报2月2日)
文港镇政府向法院发函,请求从轻处罚这种荒诞离谱行为的非法性质,无疑显而易见。一方面,它明显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另一方面,对发函单位自身来说,这一“求情”做法明显涉嫌越权行事、违法滥权,僭越了公权机关应有的起码权力界限。
    在这种十分明显的基本法律背景下,当地政府机关依然堂而皇之地为嫌犯发求情公函,并且是集体研究的结果,试问“集体研究”就能“公函求情”?那司法公正何在?  因此,对于荒诞的公函求情,仅止于谴责其非法性质,其实远远不够,而更重要的是,能否进一步彻查其中可能隐藏的上述种种内情、隐情,并据此穷究炮制求情公函相关官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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