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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委托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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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本法规则的是一种法定托付。具体包含:

  1、一方或两边逝世。如果托付人逝世,托付业务的处理对其已无含义,一起托付人也无从对托付业务指示,加以重视;而若受托人逝世,则托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历的依靠落空,托付业务也无从持续进行。因此,一方或两边当事人逝世的,托付联系应停止。

  这儿的逝世包含自然人的逝世和法人的逝世。自然人的逝世有实在逝世和宣告逝世两种;法人的逝世即指法人的停止。

  2、一方或两边损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损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公司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公司因其信誉损失,无法合同的持续实行,因此托付联系应停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则,当事人两边能够通过扫除或约束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能。例如,两边能够约好,托付人逝世的,托付联系持续存在,由托付人的承继人或两边约好的其他人承继托付的位置;或许托付人损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承继其位置。
本文来自:大律师http://www.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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