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复查本案阴招不断隐瞒真象打黑拳
四川省法院王海萍院长、 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检察院邓川检察长、四川省人大:
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守正和田法官对本案经过13个月的复查,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违法事实,一个也没有得到处理。先用白纸条作法律答复,到用5厘米X7厘米的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再到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最后,以程序为借口一推了之,敷衍搪塞申诉人,案件回到了原点,完全违背了十八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央政法委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和不设程序门坎。在13个月的复查中,故意隐瞒了案件事实真象,没有坚守法律规定的证据原则和程序原则,质疑仍然有人幕后插手本案,现将13个月的违法复查事实反映给你们,请求纠正,重新复查,立案重审。
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复查本案阴招不断隐瞒真象打黑拳
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李世蓉、张煜,因03年法院以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对子张雍处刑10年,被逼迫上访、申诉、喊冤已12年余。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制造冤案的当事人幕后插手操控,把触角伸到了全案的各个办案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中,法院复查没有坚守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法律底线崩溃决堤。
本案由172页案卷笔录共同证实: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审判机关,连一份以受害人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还处刑10年!为此,申诉人数千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全案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是12年了,仍旧是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依旧是那几份违法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
12年余,申诉人先后分别一万多次向县、市、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及县、市、省几届党政领导人,和中央几届国家领导人,提交了书面《申诉状》、《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立案重审的申请书》、《控告状》、《万言书》,材料叠起来足以超过五人高,万诉无果。
复查本案的办案人员,在复查中隐瞒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诸多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种种违法事实,空转程序。
12年余,每当申诉人上访,均拿着本案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检察院的复查通知书,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他们看,法院用违法证据判决,在多少页多少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违法办案的公安、检官、法官是谁,不仅向他们当面详细诉说,而且在《申诉状》中也有详细说明。在铁证如山面前,仍然阴招不断,其隐瞒案件事实真象的种种行为如下:
一、复查办案人员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徇私舞弊
(一)2014年11月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决定对本案复查,在11月24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该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于次日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诉状》、《申请复查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2015年中又分别先后向省法院院长王海萍8次提交了《申请书》等材料,向立案庭庭长李守正4次提交了《申诉状》等材料,向该院纪检组3次提交了材料,向立案庭一次提交了材料,向张金明副院长一次提交了材料,一次又一次诉说冤情,盼望能依法复查,立案重审,沉冤得雪,可万万没有想到,一次比一次的司法陷阱更阴毒!
(二)2015年6月省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守正在申诉人邮寄的小包上写下了(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的草稿,(以该院退回的小包原件为证)。随后,在2015年7月7日收到了该院(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该复函类似判决、裁定,声称“本院对你的申诉不再处理,请息诉复判”,既未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印章,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一张法律白条。
如果庭长李守正审查了《申诉状》和全部案卷笔录,就不会随便处置,随便答复。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用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铁证如山。李庭长怎么会在铁证如山面前作出如此违法的复查答复?因此,本案应不应当立案重审,完全凭庭长一句话!
2015年12月21日,该院田法官在电话中说:这是工作疏忽!在550号复函中不落款,不签章,无日期,是故意,还是疏忽?是村夫民妇也能看穿的把戏!
(三)2015年7月29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用了一块5厘米X7厘米的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上书“已尽申诉,不受理,请息诉”,未落款,未签章,也无日期,完全就是一张废纸片敷蒙当事人!难道这就是李守正庭长领导下的省立案庭对法律的尽忠职守?如此搞下去,取悦了制造冤案者,伤害了申诉人,完全是阴为操作,使附己意!
(四)2015年12月21日10点,四川省法院田法官在电话中口头答复:你的材料看过了,以程序为由,叫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这是省法院立案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设置的地方门坎!翻遍十八以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的所有文件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设置程序门坎,田法官的口头答复不合法,完全是凭个人意志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自2014年11月到2015年12月21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对本案的审查,绕来绕去,绕了一个大圈,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了原点。由白纸条上的法律答复,到废旧纸片上的法律答复,再到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复查答复一次比一次更阴险!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违法事实,一个也没有得到处理。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挑战的是法律底线,绕掉的是公平正义,昧掉的是作人的良心底线,挑战的是国家法律,无视的是人类道德良知!仅仅在弹指一挥间,冤案在立案庭本应划上一个句号的起点,可是操作出来的仍然是血海奇冤!
二、在复查中隐瞒了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没有坚持违法证据应依法排除的证据原则。
既然省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复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跃然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答复中怎么避而不谈?是故意隐瞒?还是站在了利益一边?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上述13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都无以抵赖,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条都铁证如山。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告张雍完全无罪!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对以上13条违法证据怎么一条也审查不出来?与其混同,隐瞒不报?
三、在复查中隐瞒了对申诉人完全无罪的证据未尽职履责。
本案就以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在本案只存在以100元钱为媒介嫖娼的事实。小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入包房,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违法,不犯罪,只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张雍在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只存在嫖娼,不存在强奸,省立案庭和田法官的复查,没有坚守法律规定的无罪之人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法律底线,连嫖娼与强奸也未界定不清楚,仍然让无罪之人蒙冤,故意隐瞒,无以抵赖!
四、在复查中隐瞒了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脏的事实。
既然省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复查,请问审查出来的结果,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由案卷第1至16页显示:所谓受害人共计两份询问笔录16页。第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汤晓莉”,未捺印,“汤晓莉”三个字是由办案人代签的。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为“刘羽”。在19页户口证明表上显示:户口表名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无其他名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认定受害人叫“刘琴”。因此,证据间存在矛盾,得不到印证。有户口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口证明,所以,本案所谓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按照法院的定案逻辑,公安机关也可以随便找一张“王琴”或“许琴”的户口证明表套用,并一口咬定,受害人是“王琴”或“许琴”。故本案经过了12年余,法院连所谓受害人以真实姓名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也没有!居然人民法院还判处了被告人10年有期徒刑!省立案庭和田法官对本案13个月的复查,难道不应当向申诉人作出谁是本案受害人明确书面答复吗?
五、在复查中隐瞒了程序违法及先前办案人员的违法事实。
(一)隐瞒办案程序违法的事实。
1、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规定的办案程序,用非法方法收集了13条违法证据。在南充市中院(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15页已认定。
2、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171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在案卷中没有同案人杨志、许期川的过检笔录,连张雍的过检笔录也没有,违反了“应当询问嫌疑人,并记录在案”的法律程序。和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15页显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
3、法院先前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程序,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阴干程序。①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于07年3 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又于07年8月21日两次以(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至今已八年余不作出答复,法律只规定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程序,没有拖延八年余的程序。②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只限于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限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的铁证。
(二)在复查中隐瞒了先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办案人员的种种违法事实。
1、仪陇县公安机关除了02年用非法方法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并用这些违法证据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2、仪陇县检察院除了03年徐志涛副检长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用13条违法证据公诉;05年张晓梅代表四川省检察院复查本案,徇私舞弊,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隐瞒了徐志涛隐瞒三份证据的事实外,还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3、四级人民法院除了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03年和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05年四川省法院文敬凭崔均在酒桌上的一面之词就作出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07年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后,举行了听证会,八年余也未作出任何答复;07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四川省法院启动程序听证后,尚未作出判决,就急急忙忙提前伪造法律文书终结程序,文书造假,程序造假;2015年四川省法院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法律白条;2015年7月29日,用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 2015年12月21日,该院田法官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外,又干了一些什么光明磊落的事?
请问:上述行为是法律规定?是程序的要求?是庭长、院长的签批?还是内鬼作祟?既然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审查,尽到了审查刑事申诉案的复查职责吗?
六、在复查中隐瞒了判决书、裁定书已认定但未依法排除仍作为了定案依据的事实。
市中院裁定书一方面在15页中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另一方面又把案卷中存在的13 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判决。
不要说南充市中院刻意把13 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仅凭已在裁定书中第15页的认定: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按现行法律规定,就这两条,足以满足宣告张雍完全无罪的条件!
2015年12月21日田法官在口头答复中,申诉人询问时,竟然不知晓。还问在哪里!证实复查刑事案件申诉不负责,失职渎职!
七、在复查中隐瞒了法院内部人员违法乱纪制造冤案的事实。
(一)仪陇县法院首先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主办法官孟力勇经对全案证据审查后,多次向刑庭庭长、院长汇报:“ 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仍将上述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采用为定案证据,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51条、54条、58条的法律规定,用(03)仪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既然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审查,请问本案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怎么就顺利地通过了证据审查关?无罪判有罪怎么如此畅通?庭长、院长、审委会干什么去了?是谁签字画押拍板的?这些问题应不应当依法审查核实清楚?
(二)03年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该院尹林法官。04年申诉再审,是该院秦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审判长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请问:省立案庭和田法官对这些事实又应不应当依法审查核实清楚?
(三)05年,因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判决不公,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有一个名叫文敬的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哪知一顿饭后,文敬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文敬既然是代表四川省高级法院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可他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本案律师找到文敬,亲自向他反映案情,文敬还不耐烦地说:你不要说那么多,判了就不改了!文敬只凭在酒桌上崔均的一面之词,勾兑串通,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就下发了一个 (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坚持错案不变,错上加错。请问:崔均与文敬共谋制造冤案的事实应不应当依法审查核实清楚?
(四)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于07年3 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参加的人有:该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一位法官,和一位书记员,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申诉人张煜、李世蓉 。听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和律师的发言后。高庭长、陈庭长和参会法官均表示:叫申诉人回家等候通知,并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在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又签收到了该院(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现已八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八年余也可以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规定,可以不了了之,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这一事实申诉人在《申诉状》中陈述得清清楚楚,询问田法官时,她竟然不知道。请问法院内部的违法乱纪应不应当重新审查核实清楚?
(五)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用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的铁证。
1、徇私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同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就迫不及待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限于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07年8月21日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13天!串通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
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文书伪造到了哪里,程序就到了哪里,伪造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程序就终结了的规定。
2、篡权造假,私自办案。(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裁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连四川省高级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也还未收到,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文字谎言,欺骗造假!
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知道存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也绝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有直接关联!
由此证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司法腐败上下串通勾结压案捂案护官坑民的见证,是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取代院章行使国家权力盗法卖法罪恶的铁证,是下级法院为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串通上级法院出卖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桩肮脏龌龊的交易!既然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复查,对这些违法乱纪事实应不应当必须依法审查核实清楚?提交审委会?
由以上七方面证实: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对本案的复查,没有坚守证据和程序原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公道离轨,天平倾斜,失职渎职,打黑拳!以程序为借口,把本案挡在了立案重审的大门之外。
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对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没有设置程序门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2013)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四川省法院防止冤假错案《实施意见》的规定:有错必纠,对长期喊冤的案件认真复查,及时处理,难道省立案庭和田法官对本案的复查也叫做“认真复查,及时处理”?
省立案庭和田法官以程序为由的借口不成立,是私下设置的复查门坎。十八大以来所纠正的冤假错案,哪一起,哪一件,不是通过了市法院、市检察院, 省法院、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哪一起,哪一件程序尚未终结?按照省立案庭和田法官的复查逻辑,就不应当纠正,纠正了就犯下了程序错误!
因此,申诉人请求:1、请求四川省法院对本案举行一次公开透明让各界人士参加同步录音录像的大型听证会,直面辨驳,让各界人士评判,澄清本案事实真象。
2、请求四川省法院另选清正廉明的法官重新对本案进行复查,纠正立案庭和田法官的违法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意见书,让本案回到立案重审的程序中。
当省立案庭和田法官看到这份材料或在网上看到这份贴文,如果认为有不妥之处,申诉人请求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答复谁释疑”的原则。1、按现行法律和文件的规定,阅卷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答复合法吗?2、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证据、诉求、程序丶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和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不复查,隐瞒不报,符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吗?3、对本案案件事实真象向审委会汇报过了吗?审委会作出了什么回应?周强院长在两会报告中一再强调:对冤假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并没有叫省立案庭和田法官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答复敷蒙申诉人!
请问,人民法院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平正义,到底到哪里去了???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张煜、李世蓉
电话: 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