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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案惊动全国人大 600万投资款我们渴望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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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方不诉,受害人自诉,法院终审判他10年有期徒刑……

  不诉案惊动全国人大600万投资款我们渴望追回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我们是四川省广汉市华鑫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员工,2000年,因公司遭遇一桩诈骗案,从此我们就展开了一场特殊的维权行动。8年来,我们经历了种种磨难,有一肚子苦水:广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德阳市检察院凭一纸内部函件销案。我们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全国人大和四川省政法委高度重视,最终我们以自诉的方式将疑犯诉上法庭。2007年7月27日,德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检方不诉的疑犯10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自诉人。2008年8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检方不诉的疑犯10年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自诉人。至此,检方不诉案似乎尘埃落定,然而我们公司却遭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切,均由德阳市检察院一纸内部函件销案造成的。因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所查封的一切财物,经德阳市检察院一纸内部函件销案解封后,罪犯出来转移所有财物,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诈骗活动,导致深圳、北京、成都等地更多民众受骗,涉案金额高达2200万元……

  今天,我们将这桩德阳市检察院的不诉案陆续公布于众,旨在引起民众关注: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谁来阻止国家公权滥用?!

  紧急情况反映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陈稷涉嫌诈骗我公司600万元一案,经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广公刑[2004]76号《起诉意见书》向广汉市检察院提起诉讼意见,因案情复杂,广汉市检察院将此案移送德阳市检察院请求其审查起诉。由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陈稷之妻赵晓培一直潜逃在外,为其夫的犯罪行为四处奔走,并多次与德阳市检察院承办本案检察官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本案检察官故意违背职责,拖延办案时间,并将一个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认定为是利用公司资金不当、属于暂时挪用资金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更令人惊讶的是,德阳市检察院在没有任何结论、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居然于2005年2月8日(大年三十)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让陈稷回家过年,但我公司认为该院放人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稷于2000年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平相识,并向李鼓吹:其拥有3000万元的资产、一家进出口公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现正与四川大学联合开发、研制生产高分子新型材料的高科技产品,该项目已列入国家853计划,准备进行上市经营,为了进一步扩大规模,现正在筹资,成立四川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星公司),并极力诱骗我公司进行投资。听其鼓吹后,我公司“同意”投资600万元,并签订了投资协议,并分别于2000年10月27日、11月3日向四川三星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的帐户上汇入投资款。其法定代表人陈稷。三星公司和陈稷在收到上述投资款后,并未将该资金用于研发、生产高科技,而是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在无任何业务的情况下,将资金利用银行进行空转,并最终以银行转帐、电子汇兑、汇票等方式将资金陆续分别转移至其他公司及其个人帐户上,以及用于支付三星公司的债务、银行贷款,购买轿车等挥霍贻尽。

  2001年10月,经四川省政府同意,由我公司、成都金马高新石化有限公司及陈稷等6名自然人共同组建川星公司,注册资金为4000万元,除我公司600万元现金外,其余3600万元均为实物投资,但陈稷等投资人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拒绝支付其承诺的出资,更不汇报我公司已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晓培为逃避侦查,伙同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财务资料拉至新都天回镇油库进行藏匿、烧毁。致使我公司投资款悬空,公司经营陷入瘫痪,无力经营。

  若仅从川星公司的成立形式上看,其成立是合法的、真实的,但事实上这是陈稷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其合同诈骗行为的进一步掩饰,由于陈稷等人真实意思并非成立公司开办企业。在我公司投入600万元后,直至川星公司成立至今跟本没有任何经营情况,仅仅是成立了一个无任何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事后,投入80万元到川大。这时我公司才知道陈稷等人设计的一个骗局。为此,我公司于2003年3月向广汉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收集陈稷的相关犯罪证据材料后,于2004年3月24日提请广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陈稷被羁押几个月后,承办本案的德阳市检察官却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在既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又有违背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陈稷释放逍遥法外。

  二、德阳市检察院在本案中严重违反法宝程序

  1、德阳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而本案中,德阳市检察院认定陈稷合同诈骗行为不属于犯罪,系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决定不予起诉,或者要求公安局撤案。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那一种情况?德阳市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我公司,而德阳市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在去年腊月三十(2005年大年三十)就把陈稷给放了。我公司知道此事后,并派专人到德阳市检察院了解情况,但他们给我公司答复是:这到底是不起诉,还是要求公安机关撤诉,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2、德阳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违反纪律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检察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接受监督。《检察官法》第八条也规定,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而本案承办检察官却多次与犯罪嫌疑人之妻赵晓培接触,为陈稷的犯罪行为出谋划策,商讨如何操作释放其夫一事。根据以上规定这不仅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检察官神圣而光辉的职业(以上承办检察官接触嫌疑人之妻赵晓培、并相互勾结一事,我公司有证人为证的)。

  3、赵晓培在公安局已立案侦察,检察院也批准逮捕,但因德阳市检察院某些检察官通风报信,致使赵至今外逃。

  三、德阳市检察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有意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与四川大学合作的事实认定不清

  在我公司投入资金之前,陈稷就鼓吹他们在1997年就开始与川大合作开发、研制高新科技材料,现在已经研制成功,目前只需筹备资金扩大生产,陈稷归案后仍陈述其投入了400万元到川大进行科研。经过德阳检察院对其事实进行核实,确定其投入了200万元,但我公司向川大了解的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公司投入了600万元后,陈稷仅投资了80万元到川大,为掩饰犯罪事实,陈稷从这时起与川大谈合。而并非像陈稷所说,在我公司投资之前,陈稷就开始与川大有合作研制高新材料一事,而已经开发成功一事的说法更是纯属虚构。实际上陈稷后来投入一点资金,是在对其犯罪事实的进一步掩饰。由于后来没有投入任何资金,现在川大也因此将这一科研项目停止下来,而事实上已由公安机关查证核实。这一切德阳市检察院并没有深入调查陈稷是否与川大合作?是什么时候开始?现在研究情况及其进度如何?等等均无具体说明,只是非常含糊的说,陈稷向川大投过资有合作关系,不具有诈骗的主观动机。

  2、德阳市检察院对陈稷挥霍公司投资款的事实定性错误

  陈稷在收到我公司的投资款600万元后,德阳市检察院将其定性为只是使用资金不当,暂时挪用一下,系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犯罪。事实上陈稷收到我公司投资款后,陈稷主要将这笔款用于购买汽车、还借款、进行空转等手将其据为己有,不仅没有将这笔投资用于扩大规模,而且还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花光。若陈稷真正是想将这笔投资用于扩建高新材料生产建设规模、购置设备,而他将不会把这笔款项进行空转、汇兑分别转移至其他公司及其个人帐户,这一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而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却认为系民事纠纷。(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3、对我公司是否派人监督川星公司财务一事调查不实

  德阳市检察院认定我公司在投资后,就已经派人对川星公司的财务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监督,不存在诈骗一事。事实上并非如此,我公司根本就没有派人到川星公司进行监督其财务,这纯属虚构,这样的说法也不知道德阳市检察院是从哪儿来的?难道身为检察官就有权指鹿为马?既然我公司派员“财务监督”,为何不向我公司核实?至少应向“财务监督”人核实,难道办案连这基本规矩都不要了?

  4、对托管我公司400万元川星公司股票事实认定不清

  关于托管我公司在川星公司400万元股权一事,更是无稽之谈。德阳市检察院认为,托管公司已经对我公司在川星公司400万元股权已经作了托管,已取得资产,不存在诈骗一事。事实上并非如此,所谓托管一事是陈稷背着川星公司所有董事自己去办的,我公司一点不知情。而托管的是另外莫明其妙的股票,我公司400万元股票并未托管,此事经公安机关、德阳市检察院取证核实,为何要伪造事实?

  5、对川星公司3600万元的实物投资事实认定不清

  德阳市检察院认为陈稷等人在川星公司投资的3600万元的实物无法查清,事实上这是可以查清的,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阅工商档案可知,陈稷等人的出资均为成品油、房屋、汽车、办公装修等,而事实上汽车(奔驰)均是我公司投入600万元后购买的(有托运单位为证),用于投资的世界贸易中心的房产也是收到我公司600万元后才办理的按揭房,这是不能用来算作他的投资的,这些是非常容易查清的事实,而且事实上公安机关已经查清了,但德阳市检察院为了包庇其犯罪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非把已经查清的事实,认定为不能够查清,有意拖延办案时间。

  6、对川星的经营情况事实认定错误

  德阳市检察院认为川星公司因为陈稷被成都青羊区法院判刑,所以公司业务一直无法开展。事实上,陈稷判刑之前,川星公司已被陈稷侵占挥霍完资金,已无法开展业务,不知德阳市检察院还有没有基本立场?

  7、川星公司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不具有诈骗之意的逻辑错误

  德阳市检察院认为川星公司是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依法设立的公司,就不存在诈骗问题。事实上公司成立与否,工商等批准审查部门只是对形式进行审查,至于形成下面是否隐藏犯罪,这是审查批准部门无法查清的,这一点正是司法机关应该做的事,犯罪与公司形式合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一个检察机关每天都在接触这一简单又熟悉的事情,却仍然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实在荒唐可笑,更何况是用虚假出资骗取省政府的批文!

  8、关于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存在虚假验资

  成都市工商局关于川星公司《验资报告》记载:我公司投入的400万元,于2001年9月3日汇入成都市商业银行少城支行2010900134的帐户上,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纯属虚构。

  四、我公司的要求

  1、我公司强烈要求德市检察院给予我公司关于陈稷合同诈骗一案处理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书

  目前德阳市检察院的做法是剥夺了我公司(受害单位)的知情权、申诉权、自诉权,属于程序上严重违法。

  2、我公司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并纠正本案承办检察官的违规、违法行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通过以上分析,德阳市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居然徇私舞弊、包庇犯罪嫌疑人陈稷,其行为令人费解!

  本案中,陈稷在与我公司接触时,称他正在和川大合作一高科技项目,并已有产品、有效益,我公司只需入股扩大生产,此时的项目已经存在,正是在这种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我公司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投入600万元,而后陈稷却将此款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这实际上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合同诈骗罪,而德阳市检察院却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包庇纵容犯罪分子。

  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现特向贵院反映以上情况,希望贵院能够及时监督、处理德阳市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若本案一但决定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案,所涉查封的财产或者赃款赃物将马上被解封,届时将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四川省广汉市华鑫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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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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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网友朋友们:

      我们现在很无助,罪犯终审判决10年有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说继续追缴赃款退赔我们,但我们一直等啊等,等到如今也没等到法院追缴赃款退赔我们!请大家声援我们!谢谢大家了!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法律是公正的,毕竟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是以人为本的法治国家!

发表于 2009-6-1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若需帮助请联系QQ491684483,他们会帮助你的!

发表于 2009-6-23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的事?

发表于 2009-6-2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个水落石出,把德阳个别检察官弄去判刑。。。。。。。
发表于 2009-6-23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小小的检察院敢顶风作案,吃这个票子?
发表于 2009-6-23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力度不够,加大力度,端他饭碗,把他们弄得不管也不行。

发表于 2009-6-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几爷子是那那样,我们都习惯了

发表于 2009-6-23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德阳市检察院的做法剥夺了受害单位的知情权、申诉权、自诉权,属于严重违法。

发表于 2009-6-2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莫乱说哈,德阳检察院的检察官大多还是好人。

发表于 2009-6-2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你们这样一描,德阳检察院检察官全部都摸黑了,怎么能一杆子扫呢。

发表于 2009-6-2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德阳市检察院的这桩不诉案公布于众,旨在引起民众关注: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谁来阻止国家公权滥用?!

发表于 2009-6-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关注!

发表于 2009-6-2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也许我们能帮你们,我们是一些多年从事新闻工作的老同志。

 

请发电邮:wangheng491@163.com

发表于 2009-6-26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还没听说过检察院的腐败有被查处的呢。

发表于 2009-6-26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这样的检察院也真是太歪了!!!

发表于 2009-6-26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一定有腐败! 反腐大旗一呼百应!  

发表于 2009-6-2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这么严重  是应该过问了

 和谐        和谐               怎么和谐

 

发表于 2009-6-28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当真!丫的,还有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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