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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掏鸟判十年 这样的普法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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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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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个算一个”中依律严判,以威慑的方式树立某种原本应通过软方式植入的观念或政策,并不见得就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上树掏鸟,这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儿时趣事。但最近的一个判例却令人错愕:年仅21岁的在校大学生闫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树掏鸟售卖,被判刑10年半。案件经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司法判决似乎以一种让人难以理解的方式告诫我们:掏鸟有风险,买卖须谨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鸟?


    很多网友想不明白,儿时的玩乐何以就如此严重的触犯到国家刑律了呢?看来都是“鸟儿”惹的祸。原来小闫两次掏的16只鸟,名叫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恕我孤陋寡闻,燕隼长什么样真没见过,但只要其身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光环,就知道小闫“摊上大事了”。


      现代国家立法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亚于对人的保护。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结合小闫此前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最终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单从法律上判断,恰如事后检察机关回应所称的,这样的量刑并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法律专业理性的判断,这种专业理性在实践中也应当经得起常识常情常理的推敲。然而令公众疑虑的恰恰在于:抓到十几只鸟卖出一千多块钱,就要入狱十年半?这种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落差是寻常观念所难以接受的。


    造成这种观念落差的背后原因,则是整个社会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可度并不高,自然对刑法上如此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何况在常人的习惯认知里,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闫清楚其出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专家那般对具体的量刑标准“门儿清”。倘若其明知这种行为会带来重判的结果,那么如此判决就不会引致舆论质疑。


    公众缘何会错愕


    公众的错愕不只缘于“就事说事”,还缘于一种朴素的类比。而在很多时候,司法判决是经不起比较的。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几千万只判十几年,寻常百姓掏几只鸟就获刑十年半,这种比较带给公众的心理困惑自不必说;即便看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也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相比之下无怪乎有人发出“人不如鸟”的感叹。


    实际上,在个案中作如此简单比较是含有风险的,但背后依然涉及人们对立法保护的利益的价值判断,从中折射出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并不十分看重。至少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因为十几只鸟而毁掉两个年轻人的未来是不值得的。


         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4名耍猴艺人在黑龙江耍猴卖艺,均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真正值得反思不是量刑的轻重与否,而是需要检讨我们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从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到常州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再到温州民工抓三百只麻雀被刑拘,每一次类似案件之所以被大众媒体所捕捉,总是引发法律判断与舆论判断的巨大差距,原因都是法律专业的价值判断与民众传统观念的价值衡量相隔甚远。


    倘若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认可度不高,人们自然会对国家严格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和司法表示困惑。与此同时,当刑法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惩治宣传不到位,个别唐突的案例也会造成公众心理上的难以接受。


    该案难以承受的普法之重


    在电影《无人区》里,我们看到了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所展开的激烈角逐,也体味到了电影人保护野生动物的理念传播。但是从整体上看,市场经济带给民众的思想解放里,并没有多少野生动物保护的价值观念。


    生活中,猎捕珍惜保护动物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农村山野之地,平时也很少见有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抓获。所以在很多人心里,即便知道自己要逮的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并不清楚这会带来牢狱之灾。




       在我们审视本案时,一个基本的语境乃是刑法知识普及和动物保护宣传都不充分,而且相应的执法也没有常态化到人人皆知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抓住一个案例就当作“典型”,因为“典型”的重刑判决往往是普法宣传的极佳载体。


    然而,无论是宣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传播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这种发生在21岁大学生身上的司法个案,都不是一个合适的普法载体,因为其成本太高了。


    我无异于从法律上批判这种判决,但是就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个算一个”中依律严判,以威慑的方式树立某种原本应通过软方式植入的观念或政策,并不见得就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作者: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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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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