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现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被上诉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杜敏
上诉人因请求确认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违法,并在原地对其毁坏的上诉人的房屋重建一案,不服阆中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
2、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上诉理由:
上诉人合法拥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的房屋,在2015年7月14日被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撤除的处罚决定,在上诉人申请复议期间,被上诉人却违法于2015年9月8日深夜将该房屋予以拆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阆中市人民法院却以上诉人起诉时没有提供认定本案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证明”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原告起诉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是立案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并因此在审理中决定原告是否能胜诉的材料。起诉时,立案庭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审判阶段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起诉提供的材料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只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正确,必须有证据支持,能够胜诉(见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224页)。本案原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至于该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为本案被上诉人所为,这是审判庭在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立案庭实无越俎代庖之权。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金维建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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