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生动缩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 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有8700万党员,只有做到用纪律的尺子管住全部,才能叫“全面”。“四种形态”是针对管党治党如何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总结出的最新的、更系统化的“攻略”。“四种形态”系统全面地对党员干部在不同程度违纪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原则,让纪检监察回归到抓纪律的本职上来,是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四种形态”是对“反腐败等同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业等同于查办案件”等认识误区的纠偏。“四种形态”表现的是纪检监察的另一种形态,展现的是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而决不是对贪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 “四种形态”全面概括了违纪违法干部受处理的四种情况,改变了以往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相对粗放的干部管理状况,更具现实针对性,发力反腐更加精准,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新原则,不失为防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要求我们“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该批评就批评、该问责就问责、该处理则处理,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冷眼旁观、任其发展”。“四种形态” 更为重要的如何把握和运用,重要的是落实到实际中去,关健要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常态化”,长说长提长议不如常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