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因车辆违法记录没处理被拒绝年检过关后,广安(微博)车主彭先生一纸诉状将广安市交警支队推上了被告席。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广安市交警支队限期内为彭先生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官认为,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此事昨日经成都商报独家报道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热议。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就此事向公安部交管局发采访函提出采访后,公安部交管局委托相关部门回复本报,相关规定的确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和冲突的地方,交管部门已开始着手清理管理规定中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但由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严重的现实难题,目前暂时还没有取缔“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要将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项规定。 成都商报记者进一步采访发现,针对车辆有违法记录交管部门不年检而被起诉的案例,早在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在答复湖北省高院的请示中就明确指出,“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并附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下一步将会完善管理规定 实现法律与管理规定的统一 和广安的彭先生一样,国内其他地方也出现了车主针对此问题告赢交管部门的案例。然而,虽然赢了官司,但交管部门并未废除这一做法。原因在于交管部门的年检系统自动生成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要将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程序,车辆信息显示有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记录,系统无法进一步办理年检。 而这样的应用系统和管理规定出自公安部交管局。对此,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向公安部交管局宣传部门发去采访函。公安部交管局委托相关部门回复本报,这一规定的确存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和冲突的地方,交管部门目前也已经着手清理类似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但由于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严重的现实难题,目前暂时还未取缔“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要将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下一步将会完善管理规定,实现法律与管理规定的统一。 据相关部门透露,公安部交管局已从去年开始着手清理类似与法律不一致的管理规定。相关交管部门证实,目前,全国大部分交管部门仍执行年检前先处理违法记录的规定,交管部门统一使用的系统自动设置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要将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个程序。之所以采用这种办法制约违法车主,是由于目前存在交通安全违法普遍、驾驶人守法意识淡薄等现实难题。 据介绍,广安案件虽是个案,但也的确暴露出了管理规定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对此,公安部交管局已于去年开始着手清理,下一步将制定一些完善的调整办法,逐渐规范与法律相冲突的行政规定,由于目前交通安全违法现象严重,交管部门才没有盲目、全面地取缔类似管理规定。目前交管部门正积极着手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最高法曾答复: 道法规定清楚 按法律规定执行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发现,因类似问题起诉交管部门的案例,在国内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2007年,湖北荆门8名车主起诉交警支队,要求交警支队在车辆未处理违法记录的情况下给予年检。案件逐级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并附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了解,2007年10月12日,湖北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请示。请示内容显示,2007年3月19日至28日,原告董爱平等8名车主先后向荆门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车检手续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车辆管理所以原告涉嫌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办理,并出具了退办单。车主不服,向荆门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其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案件逐级请示到了湖北省高院,该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的请示。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并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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