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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分立后,之前的债务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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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本案情:
  王先生的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20万,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先生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现已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面临来要债的王先生,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认账,他们的做法合法吗?王先生应如何要回债款呢?
  案例剖析:
  很明显,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规则,公司在分立之前,有必要告诉债款人,只有偿清债款或获得债款人的同意后,才干分立公司。公司分立以后,否定之前的债款,关于这种行动,王先生能够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小编提示: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躲避债款的行动是不合法的,如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只会遭到法律更严峻的赏罚。因为不告诉债款人私自分立或兼并公司都是违法的。作为债款人,咱们要坚持警惕性,不要等到欠债的公司分立或兼并了,还浑然不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则:公司兼并时,兼并各方的债款、债款,应当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财物担任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并于三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则:公司分立前的债款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可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款人就债款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好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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