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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法院-----蒋志诚,审判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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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  诉  请  求

 王副市长你好:
   申诉请求人侯平昌与郭绍泉、张伯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剑阁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郭绍泉、张伯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市中级法院立案号为(2009)广民经字第155号,而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在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郭绍泉、张伯芹的无理请求,申诉请求人认为:
 一、2006年8月16日郭绍泉与侯平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1、郭绍泉、张伯芹从合林调到德阳工作时,便委托其胞兄郭绍义管理其房屋收取租金等其它工作。2006年4月份开始,侯平昌夫妇开始与郭绍泉夫妇电话及其它方式联系,约定好后,2006年8月份侯平昌之妻李红兰专程从打工地广东中山回到合林,于2006年8月14日按照约定的价款交与郭绍泉的房屋管理人郭绍义。2006年8月16日郭绍义亲自起草了购房协议,其后郭绍义亲自将房款汇到郭绍泉的卡上,其委托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该购房协议是双方由要约到合同签订直到侯平昌全部履行义务形成一个完整的、合法的有效法律行为。
 2、合同签订人郭绍义与委托人郭绍泉、房屋购买者侯平昌属亲兄弟、亲舅侄,具有最亲近的血缘关系。郭绍义以郭绍泉的名义与侯平昌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郭绍泉、张伯芹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2006年8月14日侯平昌之妻李红兰在合林与郭绍义一起电话与郭绍泉联系约定好后,由李红兰将房款交与郭绍义,再由郭绍义转交郭绍泉。通过一审的庭审、质证以及在场人侯和昌的出庭作证,证实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也符合当地买卖房屋的正常交易习惯。《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该合同依法成立。
 2、郭绍义作为郭绍泉房屋管理人、亲兄弟关系,没有授权是不可能越权处分的。郭绍义明知该房屋不是自己的,已不存在谋取利益和其它违法行为,签订协议时以郭绍泉的名义并括注代理,并接受房款交其被代理人郭绍泉,事实上的委托  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3、本案争议的房产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侯平昌每次都是与郭绍泉夫妇二人共同联系的,而且郭绍泉、张伯芹生活工作在一起,出售房屋是应当知道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知,郭绍义的代理行为系夫妻二人的共同行为。
 4、郭绍泉与侯平昌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由本人签字不明影响合同的成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共它法律行为都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而该购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好后,并以履行全部实质要件为前提的一个和意协议。郭绍泉出售房屋后,在二年后房屋价格猛涨及灾后重建众多补偿的情况下,才诉诸   法院反悔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郭绍泉与郭绍义两兄弟不讲良心、道德,恶意串通达到房屋增值部分6万余元的价值属二串通人所有,违背了诚实信用及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5、侯平昌取得郭绍泉的房屋属于依法取得,并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及实际占有为前提,而该房屋是否登记只属于一个确认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影响已经取得的房屋,依法取得的房屋可以自由处分。
 综上所述,剑阁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公然违背法律以保护正义、惩治邪恶的精神,严重损害申诉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以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请求人:侯平昌            
 联系电话:13194720592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08)剑阁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合林镇联名书信1份。

 
 申    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人民政府、检察院:
   申诉人侯平昌、李红兰与郭绍泉、张伯芹买卖合同纠份一案,经剑阁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剑阁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绍泉、张伯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09)广民终字第155号。郭绍泉在上诉前就声称,不管剑阁法院怎样判,在广元市法院将增值部分六万余元钱找人打赢这场官司。申诉人没有钱,但申诉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然而,通过开庭前及庭审以及审理结果正如郭绍泉说的那样,花钱就能把官司打赢,神圣的法律难道就是金钱的化身吗?
 2009年3月13日9点过本案的审判长蒋志诚给我打电话,问你是郭绍泉吗?我说随口说是,他就说你有时间过来找我一下。当时申诉人也未在意。在2009年3月17日开庭审理时,蒋志诚明显偏向上诉人郭绍泉、郭绍义,他们的发言随便怎么说都行,而申诉人发言受到限制,并无理指责申诉人,问什么申诉人学过物权法吗?为什么强行拆别人的房子,应当由侯平昌承担过错责任,申诉人当时想,法院又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2009年4月9日下午蒋志诚又打电话到我手机上,他问你是小郭吗?我们刚开完会,这件案子包你满意,已经写好了,只等院长签字。随后,我又打电话问我的代理人,代理人说案子还没有结果。2009年4月14日听合林的人传说,郭绍泉的案子赢了,还要申诉人赔钱,2009年4月15日申诉人匆匆从合林赶到广元市中级法院,想询问蒋志诚案件情况,一进门蒋志诚态度极端恶劣,也不和申诉人说一句话,就叫申诉人到隔壁房间领判决书,申诉人一看判决书结果大吃一惊,心如刀绞。正如上诉人郭绍泉说的那样,申诉人当即找蒋志诚理论,问他为什么这样待我,当时申诉人想和蒋志诚同归于尽,争论几句后,蒋志诚随后就不见踪影了。申诉人当即就给蒋志诚打电话,蒋志诚态度非常好,问你是小郭吗?什么时候到的?我说刚刚到。当时合议庭一个女审判员说我在撒谎,蒋志诚一听电话声音吵闹,马上关机,再也没有打通。随后法院领导劝解,并通知我的代理人来一起由民二庭熊庭长负责接待,同意再研究处理此案。劝解的审判员及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对申诉人说案件什么情况他们也不知道。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懂得什么叫诚信,什么叫做人,用辛辛苦苦挣来的钱买属于自己的房屋。而郭绍泉、张伯芹与郭绍义我的亲舅舅恶意串通,不顾道德良知,把法律和申诉人玩弄于股掌之中,而二审法院法官蒋志诚尽不顾事实真相,违背道德良心,公然错误的支持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请求,难道一审法院通过调查处理的案件全是错误的吗?为此,特请求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监督调查这起案件,惩治腐败、惩治贪官,维护法律的尊严

回复内容
请转中级人民法院李勤同志阅处、回复。
王菲   2009-4-21 11:14:00
市法院   将在收到信件后的1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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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急啥嘛

正在处理的呀

发表于 2009-4-2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在准备处理了啥

发表于 2011-12-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是有钱权人的游戏.实力对等,可能才会公正.如果你说的是事实,你们合林是文教区,如果真的背信弃义,侵占他人钱财和资产.人可以无耻,但必须知耻.还调到绵阳去工作,教育出来的什么人啊?

发表于 2011-12-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 挖这么古老的坟爪子
发表于 2011-12-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挖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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