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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劳动者同时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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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什么情况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下面就由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做简要介绍。
  什么情况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下面就由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做简要介绍。
  [案情介绍]
  1995年12月14日,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1996年元月1日。”2005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本劳动合同中甲方(企业法人名称)变更为‘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作变更。”
  在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依某电力公司的申请,向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认可其与赵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在为赵某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2年左右,赵某在该公司离岗休养。该公司自赵某离岗休养至今每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此,赵某表示予以认可。
  赵某在离岗休养期间,通过某电力公司经理范某介绍,为某电力公司提纲塔吊机械修理等服务。某电力公司于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为赵某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赵某于2007年4月17日和某电力公司经理范某及其他人一起前往山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2007年11月27日,某电力公司为赵某预交住院费用40,000元。经山西、北京两地医院治疗出院后,赵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由于某电力公司否认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故赵某于2008年5月8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力公司自2002年至今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6月25日,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仲字【2008】第179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赵某与某电力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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