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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法官周成军办案太任性,裁定死人变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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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周成军办案太任性,裁定死人变活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成军故意对当事人蒋祥琼主张的主要再审事由不进行审查,违反事实、法律,任性裁定驳回蒋祥琼的再审申请,甚至枉法裁定死人蒋祥诗复活,将已死亡丧失民事诉讼权利和资格的蒋祥诗列为再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蒋祥琼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蒋祥琼主张的主要再审事由之一为,二审判决认定了的新的案件基本事实即“本院同时查明:…蒋开盛、蒋谢氏、郑尚玉与四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四子女称呼蒋谢氏为妈妈,称呼郑尚玉为奶奶。讼争房解放前后一直由蒋开盛、蒋谢氏、郑尚玉使用管理”,对上述事实认定,二审判决也依据、采纳了新的证据,但上列证据均未经开庭审理质证,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蒋祥琼至今也不知道二审判决所依据采纳的上列证据的种类及内容,蒋祥琼对二审法院已采纳但未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不能质证、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不能进行法庭辩论等,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办案人周成军对蒋祥琼主张的该主要再审事由不审查,在民事裁定书中不答复该主要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直接驳回蒋祥琼的再审申请。

2、蒋祥琼主张的主要再审事由之二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判决吸收裁定”的司法原理,原审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驳回蒋祥琼等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即可,不需再单独裁定,此做法并不影响和妨碍蒋祥琼等对包括驳回起诉部分在内的全案上诉权,事实上本院亦对此作出了审理和裁判,”,表明二审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蒋祥琼等不服一审驳回对岳池县龙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裁定进行了二审,但二审法院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依法制作并向再审申请人蒋祥琼送达二审裁定书,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对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各自适用的法定条件和范围,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裁定就是裁定,判决就是判决,二者有本质区别,裁定和判决相互独立,不存在裁定与判决相互代替,“判决吸收裁定”等的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为 “判决吸收裁定” ,这是二审承办人的个人认识,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二审承办人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认识否定、修改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及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等程序法规定,二审判决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吸收裁定”为由,否定、修改、废止上述程序法条款的法律效力,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但办案人周成军对当事人蒋祥琼主张的该主要再审事由故意不进行审查,在民事裁定书中不答复该主要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任性驳回蒋祥琼的再审申请。

3、办案人周成军在裁定书中认定二审法院询问蒋祥诗笔录已质证,事实上,对询问蒋祥诗笔录根本未质证,当事人蒋祥琼现恳请有关领导在百忙中抽时间让办案人周成军出示对询问蒋祥诗笔录质证的时间、地点,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材料便知真伪。



再审申请人:蒋祥琼

联系电话18180269892,028878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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