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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丈夫欲抛弃残疾妻子 多次到单位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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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就像一杯白开水,酸甜苦辣要靠自己加调料,夫妻交往也是一门艺术,其中还有许多奥妙值得我们去学习.平淡的生活也许让人泛味,但幸福的姻缘需要彼此用爱、责任、理解、体贴去经营。处在婚姻中的你做得到吗?下面由东莞知名律师为大家解读一个案例。

【案情】


小芸(化名)和丈夫张某都是1986年出生,2012年初结婚,两人婚后感情很好。但2012年10月的一场车祸,改变了两人的命运。当天中午,小芸趁下班空隙和丈夫外出庆祝。不料,在回单位的途中,两人骑电动车时发生了车祸,丈夫无大碍,小芸的下肢却被撞成残疾。

“谁知半个月后,张某就和公婆将我骗到了公证处,将婚房财产88%的份额转到了公婆名下。”隐约意识到丈夫意图的小芸赶紧去取消了公证。此后不久,她就因为病情严重转到了上海治疗,这期间她要求丈夫陪同前去,丈夫却始终拒绝,此后便不再露面。2013年1月,小芸收到了丈夫起诉离婚的法院传票。丈夫前后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都未判离。

小芸说,为了逼她离婚,张某在两年间数次带人闹事,去她的单位和家里进行滋扰,无奈之下家人多次报警。2014年底,海陵区法院第三次开庭,认为双方婚内矛盾已无法调节,判决同意离婚,但迄今还在治疗且已经欠下30万元医药费的小芸,只获得男方3万余元的财产分割和1.5万余元的赡养费补偿。其中,对于男方遗弃的事实判决并未提及。

“如果身处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受难,另一方只要不断地闹事以达到离婚目的,那么婚姻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小芸说。

【法律知识拓展】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文章来源于东莞律师法律资讯http://www.dgflawyer.com/article/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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