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人社厅 作者: 摄影作者: 发布日期: 2015-04-01
川人社发〔2015〕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
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休(退
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
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
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
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
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
元。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
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
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
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
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
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
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5)2014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
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
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
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
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
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
2007〕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
员不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
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
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
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
1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
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
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
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
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
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
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
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
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
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月1日仍
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
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
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
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
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
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
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
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
,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
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
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
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
保在2015年4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
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
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
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
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
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财政局要在5月18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
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
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
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
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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