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近日,网名“ 1231231237”在南江论坛发帖咨询:本人今年25岁,生育第一胎,请产假。据了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请问南江县执行这个规定么?有没有什么地方政策?若有,在哪里可以找到文件?事业单位编制可享受此规定么? 现回复如下: 1、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已婚妇女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此规定。 3、夫妻双方申请按程序办理:(1)男女双方需向所在的工作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2)男女双方向所在工作单位接到申请后,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出生年龄、生育状况以及是否享受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及男方护理假;女职工产假等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准假。 感谢各位网友对南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关心,并诚挚的欢迎您们继续对卫生计生工作进行监督。
南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