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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央视女记者”一案 有失中国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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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述评:“央视女记者”一案 有失中国司法公正
黄晨灏
中华儒家经济文化论坛 探索
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昨天上午,李敏的父亲正式委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担任李敏的代理律师,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2008-12-10 京华时报)。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也回应了这件事情,内容如下: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了解,李某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案件的起因是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后来该国企改制,被山西省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走,一同买走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吴小辉以高出市场价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不久,吴小辉就因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被抓,但不久就因证据不足被释放;2006年12月,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又以涉嫌合同诈骗再次拘留了吴小辉,但是由于没有直接证据,并且公安部两度批复“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最终吴小辉于2007年1月得以释放。

吴小辉第二次走出看守所后,立即委托律师向山西省的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2008年1月17日,杏花岭警方和检察院再次抓捕了吴小辉,理由是其举报警方和检察机关属于“诬告陷害”,随即吴小辉被再次刑事拘留并逮捕。此后,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吴小辉第三次走出看守所。而2008年7月,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再次全面出动,先后抓捕了吴小辉、其三弟吴小明(2008年12月09日 北青网)。

看完上述报道后,笔者认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某的罪名是涉嫌受贿,而受贿的赃物是一台价值22万元轿车”的这件事情真与假,杏花岭区检察院参与央视记者案件调查都有打击报复的嫌疑,不管该检察院是取得了哪一级上级机关的同意,必将会造成社会新一轮对中国司法体系的严重反思。

网站来源:1.人民网反腐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5&view=1&id=89820747
2.人民网强国论坛实名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3&view=1&id=89820781
3.人民网强国论坛法制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9&treeView=1&view=2&id=89820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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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1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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