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书 2004-2011年转业士官同志: 你们反映:2003至2011年退役士兵中立二等功和转业人员,回到地方后一律按自谋职业安置,未安排工作。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川府发〔1999〕38号)中“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2号)中“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持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的精神,及南充市政府根据当时我市大多数企业已破产或频临破产的实际情况,在2004年11月2日常务会议纪要(三届6 次)中规定:“从2004年度起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我县根据以上文件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已为你们发放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自谋职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币安置)也是安置的一种方式。 2011年,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充发〔2013〕20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了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你们是在2011年11月1日前转业,我县只能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执行,为你们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且你们都已经领取了补偿金。 2014年2月,南部县委、政府根据你们长期以来强烈要求上岗的愿望,经研究提供了公安辅警30个岗位,并发布了“南部县自谋职业转业士官竞聘公安辅警岗位的公告”,公告中明确告之月工资标准1300元,并自愿报名参加了考试选岗。
南部县民政局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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