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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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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
申请人二:
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寿喜,地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193号,联系电话:2332850.
第三人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00MB1D119776,法定代表人:周攀,地址:广安市广安区莲花中路35号,联系电话:2130128.
第三人二: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伦平,广安市广安区牌坊路61号富盈酒店,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第一、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的更正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没有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权益而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241220日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攀邮政快递了由开发商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办的不动产权证书( :510169……)申请人发现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527日给申请人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510169……),
面积(宗地面积:100173.5平方米应更正为200347平方米),宗地图编号无应依法更正为明确的编号,权利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应更正为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全体业主,其事实和理由:
第一、申请人(买受人和乙方)与开发商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和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1607…………)显示乙方所购商品房项目名称: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
第二、广安市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广市规审初字51160120130002)号显示建设地址:协兴GC2013-24号地块,用地规模200347平方米。
第三、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人民政府)曾给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违法错误分宗办了两个土地使用证(详见复印件),但从广安区住建局和税务局的答复(详见复印件)依据规划和实际完税也是按一宗地处理的,实际现况是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被违法错误分宗办了两个土地使用证之间也没有权属界线封闭和独立,并且商住用地在富盈酒店处的消防通道出口被富盈酒店堵塞,开发商在富盈酒店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建了商住用地业主的消防通道及大门,已从事实上也认可了广安富盈国际会议中心是一宗地,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依法进行合宗。
综上所诉,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予以依法立即纠正,否则,申请人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告知已签收.
202517日,申请人亲自到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盖章为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安区分中心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详见复印件)。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18 更正登记18.1 更正登记—依申请更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由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申请人根据对应情形选择其一提供材料)(1)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2.缴费、领证 办理时限: 1.办理时限:4 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为准费用收取: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69 18.2 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 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办理流程: 1.不动产所在地机构在通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2.领证 办理时限: 1.办理时限:4 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以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为准费用收取:不收费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明确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权利归属;
4  存在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的: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预查封的,申请人与查封被执行人一致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商品房被预查封的,不影响办理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5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宗地面积变更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1.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1.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七)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分宗和并宗是可以的,但也不可任意为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宗地分割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属于不动产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发生变更的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那么,何为发生变更的材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呢?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对此进行了明确: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若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设房屋建筑物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由此可见,“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是判断是否形成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的重要依据。
宗地分割登记操作建议
不动产登记是将已经确认的不动产物的权利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该行为首先需要确认不动产物的界址、范围、面积大小等,同时该物也应形成独立的不动产基本单元。一宗地分割成两块以上宗地,分割后的宗地除了明确界址、唯一的编号外,还必须要能符合项目独立使用功能,即符合不动产基本单元的要求。能独立使用,主要体现在功能的配套等各个方面。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明确,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相关部门当时主要是指规划主管部门。虽然该文件已经被废止,但分割宗地的基本要求和不动产单元独立性一直为业内人士所采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即符合不动产基本单元的要求,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实践中,若企业提出分割宗地,建议按照以下具体步骤操作: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提交至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科室审查,也可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可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先行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土地利用科室认为宗地可以分割的,应与规划管理科室会审(若科室之间存在争议应提交局会审);会审后,自然资源部门认为需要征求住建等部门意见的,书面函告征求意见或会商形成意见;地籍调查部门办理相应分割宗地的手续,明确四至范围;不动产登记窗口根据科室部门意见或会审意见等材料办理相应登记。
广市国用(2014)第01971号的宗地图显示广安市人民政府把广安市富盈国际会议中心分宗办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广安市富盈国际会议中心的住宅部分与酒店部分没有分界相对独立,存在共用公共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依法进行合宗或明确共有宗地面积。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向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谢谢!
此致
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2518日星期三
附件:
1盖章为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安区分中心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复印件;2、广安区住建局和税务局的答复复印件;3广安市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准通知书广市规审初字51160120130002)号;4、广市国用(2014)第01971号的宗地图;5申请人身份证和不动产登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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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mmexport1736328133038.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1-8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提醒】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富盈国际会议中心一宗地被分为两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嫌违法[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678182-1-2.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5-1-8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提醒】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超过承诺期限没有依法办理更正登记?[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684025-1-2.html

 楼主| 发表于 2025-1-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因为规划变更、开发利用或转让等原因,有时会需要对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分割(分宗)或相邻地块的合并(并宗)。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对相关政策和实务不够熟悉,很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头雾水,一些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也不知道能不能办理以及如何办理。

今天就从政策和实务方面一起来看看,土地能否分宗或并宗,以及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分宗或并宗?




使用者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因为规划变更、开发利用或转让等原因,有时会需要对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分割(分宗)或相邻地块的合并(并宗)。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或者对相关政策和实务不够熟悉,很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知道一头雾水,一些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往往也不知道能不能办理以及如何办理。

要讨论土地分宗和并宗问题,首先应该从宗地概念说起。
1



宗地首先是地籍概念,从地籍上看,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一般一宗地对应一个权利人,当一宗地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而在实地又无法划分相互之间的界线的,该宗地为这些权利人的共用宗。

在现行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印发,2021年6月7日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改实施适用)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中,对宗地和不动产单元是这么规定的:

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的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
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1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2 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3 有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可见,宗地是不动产单元的基础。
2



同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供应、规划设计、开发建设以及不动产登记都离不开宗地和宗地范围,宗地也是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


国有建设用地在以出让和划拨等方式供应前,自然资源部门首先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确定拟供应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和规划指标等用地条件,其中地块的空间范围就是划定宗地,这也是确定其他指标的基础。自然资源部门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时,也是按照宗地进行划拨或出让等,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文书中对宗地范围、用途和开发建设利用等进行约定。用地者也是根据政府给定的宗地范围和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用地者在按照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开发建设完成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也是按照宗地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比如出让土地,在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出让金后,一般首先按宗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相应不动产权证书。


那么用地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后能不能改变宗地范围呢?也就是能否分宗或并宗呢?

既然宗地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划定的,而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用地者的开发利用行为都会随时间而发展变化,比如新规划建设道路或公园、学校等,或者原定的公共设施建设取消等,那么分宗或并宗就不可避免。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七)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分宗和并宗是可以的,但也不可任意为之,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3

关于并宗,就是同一个权利人拥有的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宗地合并为一个宗地。并宗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更好的规划和利用土地。比如宗地边上的街角地、两个宗地之间原规划的市政道路取消或改线等;再比如,因为历史原因,一个建筑物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宗地等。

宗地合并,首先应当是相邻宗地,宗地之间不存在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也就是说拟合并的宗地应当在物理上相连接;

其次,拟合并宗地的权利人应当一致,有共有权利人的应当征得共有权利人同意;

第三,登记的权利事项应当一致,或者可以达成一致。比如用途和规划指标等一致,或规划部门同意按照合并后的宗地出具规划意见,再比如剩余使用年期一致或可以调整为一致,还有相同权利性质合并或部分划拨地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后和出让宗地合并等。当然,权利性质、规划指标、年期发生调整的,可能会涉及出让金调整等问题。

第四,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没有禁止并宗的条款,且权利人申请并宗。

4

关于分宗,就是一个宗地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地。分宗的目的往往也是规划建设变化或权利人的开发建设或者融资、转让等需求,比如,原来的宗地上规划了市政道路、公园、学校等,把原来一个宗地分割为物理上不连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块,或者土地用途、规划指标以及建筑物可以明确划分的情形。

分宗,首先是物理上可分,比如宗地中间规划建设了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把宗地自然分为两个或多个地块,已经不是一宗地,自然分为了多个宗地;或者宗地上虽没有明显的公共设施等自然地物分割,但宗地内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区域,比如不同的土地用途或不同的建筑物之间有明确的界线,或者规划部门分别给出了不同区域的规划指标等。

应该说这些情形都属于自然分宗,特别是对于出让宗地而言,属于权利人开发利用的权利,实际上也不存在需要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其次,权利人申请分宗。

第三,规划和出让合同等供地文件没有禁止分宗的约定。

第四,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一般不得与整宗地分割。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独立的分宗条件,原则上都是可以办理分宗的。

5



国有建设用地发生分宗或并宗,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明确属于变更登记,宗地号、不动产单元代码相应调整。该《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8.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

8.2.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个人理解如果不涉及用途或规划指标调整,分宗一般不涉及批准问题,但需要分宗后的各新宗地规划条件和相关指标)。

结论:国有建设用地分宗或并宗应当满足变更后符合规划、独立成宗等条件,涉及改变用途、权利性质和规划指标的,还应当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核定并补缴相应的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发表于 2025-1-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应该向司法局提出

 楼主| 发表于 2025-1-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司法局已经签收了

发表于 2025-1-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盖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安区分中心的公章的行政行为代表不了要盖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公章的具体行政行为啊

 楼主| 发表于 2025-1-1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受理或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1-1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理期限还有四个工作日

发表于 2025-1-1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寿喜,男,汉族,四川前锋人,1967年3月生,199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现任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工作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发表于 2025-1-12 14: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

发表于 2025-1-1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市政府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表于 2025-1-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通知

发表于 2025-1-17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25-1-1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20250117_133935.jpg

发表于 2025-1-1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嫌违法把富盈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的宗地面积20万平方米给业主办成10万平方米并态度恶劣不依法予以更正正式由市政府行政复议立案……

发表于 2025-1-1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行政复议结果

发表于 2025-1-1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更正登记办得一塌糊涂?[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6865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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