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在中级法院经历22年的三次审理,多次接访解释,但就是案结事不了。说来也怪,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法官费尽口舌不能说服当事人,当事人费尽口舌不能说服法院。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及事实问题、法院无法解释,法院决定不对申诉复查处理、当事人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2003年、法院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了。经2004年二审法院决定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解释: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确定原判正确,生效)原审被告人却坚持酌定减轻案只有最高法院核准的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再审裁定虽然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使二审酌定减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还是没有生效。上级法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二审法院再再审。再再审的结果是法院作出再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有罪。原审被告人又坚称:二审法院的审级还不够最高法院、省高院级别,无权对酌定减轻案复核处理,无权撤销二审酌定减轻判决,更无权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再再审判决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坚称:该案已经二审,再审,再再审,审理3次,再无程序复查及再审了,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处理。上届院长也坚称,本院长认为再再审判决不属于确有错误情形,决定不再对申诉复查。但该案的根本问题是二审判决虽然执行完毕,但适用酌定减轻处罚,没有经最高法院核准,就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也未经上级法院复核,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这家二审法院无权自行撤销二审判决,更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刑事判决再审(人民及法院决定刑事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判决都还没有生效,怎么可以再审呢?)
法院院长换届后,新来的院长一眼就看出问题的所在,亲自接访原审被告人直截了当一句话,“”其它啥都不说,现在就是解决法院怎样才能启动复查或再审程序“”
法官这个职业不仅需要具有专业性,而且更需要具有精英性,一件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持续了22年案结事不了的案子,新来的院长一眼就看清楚了症结所在,而且指示相关法官寻求解决办法,不得不令人叹服人民法院院长的精英性才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保证。
假如还是原来那个院长,以他对法律的认知来处理这个案子的问题,恐怕再过22年,他都不会承认二审判决酌定减轻未经最高法院核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会承认人民法院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再审、撤销;更不会承认再再审判决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于法无据。因为他对法律的认知太过简单,不具有精英性,看不出症结所在,也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哎,如果一个法院院长太过愚蠢的话,会害苦全法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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