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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双流远大林语城 底商餐饮被一刀切禁止的疑惑[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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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6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远大林语城,于2015年建成,当时并没有政策说禁止住宅底商做餐饮。现在也可以查得到,新小区不再设底商是成都2018年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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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之前报规报建的小区不应该按照当时政策执行吗?双流区政府是否过度执法一刀切?目前无论什么餐饮、无论是否有油烟,都不让做。导致在远大林语城购买的商铺几乎都没有租出去的。


另外,开发商虚假宣传是否也有责任?买的时候号称全业态,为什么目前什么都不能做?如今失业人员成百上千。有的商铺业主都有过激的念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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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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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双流区东升街道,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区城管局
发表于 2021-6-2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立即责成东升街道、区城管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东升街道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东升中队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开展了现场勘验,下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决定书》。
      经区城管局调查,1、现目前区城管局正在牵头制定远大林语城油烟扰民的相关治理方案。 2、目前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调查该小区楼盘开发商虚假宣传事宜,你可就开发商的宣传问题向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经区住建交通局调查,底商不能经营餐饮的问题: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双府发〔2017〕10号):“二、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咨询电话:85810555) 目前,区城管局、东升街道办与商铺业主召开协调会,针对南庭底商经营餐饮相关问题持续跟进处理。区住建交通局已督促物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与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经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您反映远大林语城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东升所已依法在调查处理中。
           成都市双流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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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1.1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发表于 2021-5-2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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