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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建议安岳法院将农民诉李冬梅退介绍费案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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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李忠富院长:你好!
胡代国建议贵院将刘正吉等原告诉被告退手续费案的案由定为委托合同民事纠纷。
2016年,崇州市社保局公开对全国各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安岳县刘正吉等数十位农民纷纷委托中间人本案被告代为买保险。中间人收取代办费每人2万元左右。交保费的次月,社保局发给养老保险金。20188月,社保局以参保人重复参保等理由,退给参保人所交参保费。但是中间人收的钱没有退。
后来,几十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崇州社保局卖社保给的行为违法;赔偿相关损失。该批案件由温江法院审理。经过审理,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最新规定的诉讼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四十多人的行政诉讼。法院当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胡代国释明,并记入了笔录:退委托代办费的问题,可以去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于是,参保人杨志政在安岳镇子法庭起诉,法院的案由是“不当得利”,并达成调解协议。接着,刘小明夫妻去雁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李冬梅的律师辩称:该案的案由应当是委托与转委托合同关系,法院支持了该律师的意见,但是,判决胡代国的当事人刘小明胜诉。其余29人诉李冬梅退款的案由:雁江法院经过审理,其案由也是定的委托合同纠纷。雁江法官建议:剩下的起诉人可以在安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为起诉人节约好多车费等费用。为了司法为民,胡代国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法律咨询、法律诉讼、法律援助的营业执照,决定对起诉的农民老人们给予法律援助。2020728日,三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如下】。贵院收到后的次日,电话告知原告:去公安局报案。当事人都不愿意去报案。理由上面已经说了。
胡代国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民事案件。请求尊敬的李院长采纳本建议。胡代国现年73岁,曾经是市、县法院的老朋友,支持者。希望自己象过去支持杨江涛院长一样,支持李院长的工作。为推动法治建设作点贡献。下面将雁江法院的判决书发给李院长,请参考!谢谢!
建议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20207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正吉,
被告:杨礼素,
被告: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3号附近
企业信用代码91512002073978202Q
法定代表人:江    
联系人:李冬梅,
被告:李冬梅,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杨礼素退给原告人民币20149 元;由被告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李冬梅承担连带退款责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2016年,崇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下称社保局】公开对各地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同意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社保局推销保险拉参保人。
20161130日这天,在崇州市农商银行外,杨礼素通过李再然,认识了资阳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运。
江运就说,以后有人买保险,你(杨礼素)就给我公司直接联系,我公司负责为参保人代办买社保的相关手续,公司收每位参保人手续费20149元,手续费转入公司员工李冬梅的银行账户。
20161130日,江运安排杨礼素去崇州社保局为14位参保人交保险费。每人交钱48351.60元。社保局分别开给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为48351.6元【见附件1保险费票据】。
接着,20161130日当天,杨礼素将原告等14位参保人给的每人20149元手续费转到李冬梅的银行账户【见银行交易明细单2】。
社保局收到原告交费后的次月开始,发给原告养老金。2018年,社保局以政策变化为由,将原告所交的参保金,扣除已领养老金部分,剩余部分退给了原告。
但是,被告收取原告的介绍费没有退给杨礼素。20181117日,原告找杨礼素退钱,杨礼素只好打给原告一张欠条:今欠到办社保费20149元【原此款在江运手里】【见附件3欠条】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因为原告的钱是原告给杨礼素的,杨礼素又转账给了公司职工李冬梅,本案属于委托和转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和转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因社保局政策变化,所交买社保的钱已经退给了原告,所以,被告所收的介绍费应当退给原告。但是,被告至今未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贵院支持如上“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7  26  
附:本状副本三份、欠条一张、银行交易明细表、交保险费发票、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说明:因为法院院长信箱的验证码看不清,几次发送失败,被迫发互联网。胡代国说声,对不起院长!

  • 刘小明 006.jpg 刘小明 005.jpg 刘小明 004.jpg 刘小明 003.jpg 刘小明 002.jpg 143129b0s669tn6oqsjgz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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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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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145706l54qtgjjrtdczrd5.jpg 陈代雄29人案 002.jpg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已经按照委托合同纠纷对安岳县29人起诉李冬梅
及其公司共同退代办费立案审理。因为,第一次审理,诉讼请求不正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接着。重新起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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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1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184405i4uat4z9j5d494dz.jpg 刘小明 00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8-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给安岳法院第二份建议建议安岳县法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学习司法为民的做法!


安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向安岳县人民法院各法庭递交起诉状时,如果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官就要求起诉人去公安局调取被告的身份证信息。
起诉人无权调取,如果委托律师去公安局调取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安岳律师就要收取调查费用每人500元。
      但是,2019年3月,胡代国代理安岳29位农民去雁江区法院起诉李冬梅退买社保的劳务费,立案时,没有李冬梅的身份证信息,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主动拿出一张格式申请书,交起诉人填写签名后,由法院去公安局调取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胡代国当场表示,衷心感谢雁江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

     建议安岳县法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学习司法为民的做法。谢谢!
                           2020年8月2日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安岳县法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学习司法为民的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8-3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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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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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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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11月,安岳数十位老农民口头委托刘小明、蒋仁碧去崇州社保局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刘小明、蒋仁碧夫妻又委托李冬梅及其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劳务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资阳市雁江区法院,支持了李冬梅律师的辩论意见,将本案的案由,确认为委托与转委托合同纠纷。胡代国没有搞懂,为什么安岳县法院将刘正吉诉李冬梅退劳务费案的案由,认定为涉嫌诈骗案?本案是否符诈骗案的形式要件?胡代国认为,非也!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雷华加冤案--公安局撤案,派出所王应富撤销所长当民警,
检察院和法院共同赔偿22957元。公检法丢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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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胡代国辩护刑事案件一战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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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胡代国去古蔺县代理刑事案件,安岳X人获缓刑
公民胡代国去内江中院代理刑事辩护,安岳拾荒女的儿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
公民胡代国去成都中院为安岳孟松林儿子辩护,法院改判其犯抢劫罪11年,改判为非法拘禁罪3年
..............................................................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胡代国呼吁:有的法官水平低,办案不负责,过去,有的人搞歪门邪道,导致冤假错案多。
比如,安岳公安局原通贤区副所长王应富,为收雷华加伍万元,办冤案,成为历史笑柄,留下历史骂名,
胡代国以五万字的日记记录全案过程。
安岳公检法,不要忘记,历史的教训,不得不吸取,你们代表国家,可不要再丢人现眼。

 楼主| 发表于 2020-8-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公民胡代国再次发本帖的目的:现在各执法机关都换了新领导,建议新领导们吸取上述案件的教训,特别是办刑事案件,要真正做到认真负责,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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