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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人为制造冤案陷害无辜者入狱的紧急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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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公安局立即责成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1997年10月,四川众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开始运作“大发百度城”项目,一期项目由众合公司开发。2002年6月2日,众合公司与四川省佳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竹林巷二期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联合开发位于锦江区竹林巷1-21号和岳府街2-26号的“大发百度城”二期项目,由众合公司提供开发建设用地,佳力公司提供开发建设资金。2003年4月16日、5月13日,众合公司在分别取得“大发百度城”一、二期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在建的商品房,并由该公司董事彭燕、会计李长峰在进行项目的纳税申报工作。

  众合公司在销售“大发百度城”一、二期项目过程中,共与购房人签订了36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众合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开设的按揭账户共收到银行划入买受人的按揭款共计3380.9万元,应缴营业税为169.045万元。销售期间,众合公司会计李长峰在法定代表人彭堃、董事彭燕的指使下,将填写没有营业收入的虚假税务及会计报表提供给万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仅申报交纳营业税63116.73元,偷税金额达162万余元,占应纳税款的96.27%。

  经侦支队于2006年3月22日以四川众合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案立案侦查,2006年3月31日对彭燕、李长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同年4月30日对该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6年5月12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彭燕批准逮捕。因该案的主犯彭堃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8日执行逮捕,经侦支队于2006年5月将该案移送彭州市公安局合并移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8月2日以彭堃涉嫌非法拘禁罪、偷税罪,彭燕、李长峰涉嫌偷税罪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彭检刑诉(2006)175号)。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判处彭堃非法犯拘禁罪、偷税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62万余元;判处彭燕犯偷税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李长峰犯偷税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7年8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判决((2007)成刑终字第79号),判处彭堃非法犯拘禁罪、偷税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62万余元;判处彭燕犯偷税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李长峰犯偷税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处理情况

  (一)关于众合公司彭堃、彭燕、李长峰不构成偷税罪的问题。众合公司在开发“大发百度城”项目过程中,其报建和销售手续均是以众合公司名义取得,众合公司是该项目的纳税主体,应由众合公司申报纳税。该案中,相关言辞证据证明众合公司会计李长峰在法定代表人彭堃、董事彭燕的指使下,将填写没有营业收入的虚假税务及会计报表提供给万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李长峰是直接经办人。众合公司的公章由彭堃和彭燕保管,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上公章大部分是由彭燕所盖。李长峰供述证实其多次向彭燕告知过公司的应缴税款没有进行缴纳,而彭燕仍然按彭堃的授意让李长峰继续进行虚假申报。因此公安机关认为众合公司彭堃、彭燕、李长峰的行为已涉嫌偷税罪,且法院终审判决该三人构成偷税罪。

  (二)网民认为办案单位经侦支队从立案开始违反法律程序违法办案,涉及税务方面问题应该首先是税务局方面介入,查证确实违法后才移交司法机关的问题。该案中彭堃、彭燕、李长峰所犯偷税罪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改为逃税罪。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偷税罪不以税务部门移送作为公安机关案件管辖的前置条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举报、控告,可直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网民认为该案件中佳力公司夏杰星、王文是偷税案的主犯,未依法予以打击的问题。众合公司在开发“大发百度城”项目过程中,其报建和销售手续均是以众合公司名义取得,因此众合公司是该项目的纳税主体,应由众合公司申报纳税。据夏杰星陈述,众合公司和佳力公司在合作期间,夏杰星多次要求彭堃、彭燕将销售财务报表提供给佳力公司,对方均拒绝。且彭燕、李长峰的诉讼代理人在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究夏杰星、王文偷税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未予采信。因此,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中无证据证明夏杰星、王文伙同彭堃等人偷税。如您对公安机关的回复仍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申请法律监督,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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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该走法治之路还是另有捷径?

发表于 2019-1-4 0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公安机关是在回避案件本质问题,即使依据原刑法:偷税罪成立的要件是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而涉案项目属于成都市棚户改造项目,本身就享有各项税费的减免缓优惠权利,请参见1994成都市人民政府(154)号文件,议事纪要及正式批复。据此根本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性!而客观事实众合公司没有隐匿,修改账簿,如实向房管局备案,没有隐瞒收入,通过司法审计鉴定及四川省高院判决已经充分证明。再说偷税的目的是获取利益,众合公司按照成都市政府议事纪要精神及合同约定,付出1240平米商业房,价值800余万元给政府,远超正常应缴纳税费,请问我们神勇的经侦处,你们见过有这样偷税的吗?倒贴钱偷税犯法!有这样的傻逼吗?再请问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批复你们又做何解释?还有请你们仔细看清楚法院判决,并不是没有追究夏,王二人,是:审判程序无法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事实已经认定他们有罪!是因为警方根本没有依法将他们纳入侦查范围,没有提起公诉,难道是要法官去抓人吗?请你们还是要保留一点基本的原则,底线!凡事都有轮回!

发表于 2019-1-4 0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断章取义,回避事实真相!如果是仅凭借一张申报表就可以偷税漏税!那我们国家偷税就太简单了,税务机关的存在还有意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1-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成都市经侦公安的回复的回复: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经侦答复中违背事实,证据的异议如下:
一、答复中称:并由该公司董事彭燕、会计李长峰在进行项目的纳税申报工作。
首先判决彭燕有罪的依据是将一名初小文化的人冠以财务主管的身份!!并非一个挂名董事身份、众合公司从未也无权安排彭燕、李长峰专门负责纳税申报工作、经侦有什么证据证明?来定论?而大量证据、事实证明本案是项目部模式实际操作、控制、双方公司均无权干涉,为什么却蓄意抛开这一本质问题?李长峰代为纳税申报是由双方公司共同商定,而其所谓指认彭燕为财务主管庭审中已经证实是受到办案警员以刑事拘留相威胁、以取保候审为条件所逼使!
二、既然查明是众合公司提供建设用地、佳力公司提供建设资金
众所周知开发建设资金就包括相关的建设税费、并且双方合同清楚约定:佳力公司享有、承担开发商所有的责任、权利、义务、并约定双方各自承担一期、二期开支的一切费用、如工程款----税费等、与对方无关(证据1、补充协议)。佳力公司享受了开发商的权利、就应该承担开发商的责任、这是基本的公平原则!请问佳力公司承担了吗?至今十余年佳力公司缴纳了一分钱税款了吗?
三、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的问题
        答复称2006年3月31日对彭燕、李长峰采取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而5月12日又为什么单单对彭燕执行逮捕?正是印证了抓捕李长峰只是为了陷害彭燕为财务主管的一个手段、李长峰只是遭受池鱼之殃罢了!
四、经侦是依据什么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
        首先按照惯例堂堂成都市经侦处是不会介入区区百万的税案、即使有也会移交,这一次却不惜动用技术侦查手段当成大案要案全面开展,本身就耐人寻味!而依照答复称按照老刑法规定众合公司又实施了哪种手段意图偷税?做了假账?伪造、销毁、修改、隐藏了账簿?没有吧?获取了非法利益?已经为此多付出了利益!没有获取一分钱非法利益!这样也构成犯罪?
        而即使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税案、但是起码也应该与税务主管部门协调吧?应纳税额也应该由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吧?公安机关越权代替税务机关来认定税款?合法吗?现在造成的实际后果是一案两个部门三重处罚(证据:刑事判决书、纳税通知书),这可能是中国唯一案例!合法吗?让人如何解决?
五、经侦答复众合公司是纳税主体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名义上众合公司是纳税主体、这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是涉及刑事案件、追究的是实际责任人的问题、就如你用了别人的合法身份作了违法的事情、追究的肯定是实际责任人的问题、而不是名义人的责任!大量合同、证据、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实际责任人是谁、为什么却至今逍遥法外?同理本案中为什么要千方百计给彭燕冠以财务主管的身份、就是要让她承担实际责任人的责任!本案却黑白颠倒、真正的实际责任人不追究却千方百计给清白的人冠以实际责任人的身份遭受刑事责任!还有公理吗?
五、经侦称:据夏杰星陈述------------
        首先夏杰星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制造者,以他的说辞作为证据合法吗?并且证据、事实证明佳力公司法人王文负责销售部(证据:协议)、所有销售状况就在其掌控中、就连众合公司也要通过王文才能够取得销售明细、夏的陈述完全违背逻辑、以此作为理由、太不专业!而且法院不是没有采信当庭检举、追究夏、王二人刑事责任,判决书中:其他责任人的追究问题非审判程序所能解决。因为案件从始至终没有将二人纳入侦查范围、没有纳入公诉、难道要法官像经侦代替税务主管部门一样去代替公安抓人、检察机关公诉?再判决吗?但是起码可以明确一点:还有其他责任人!经侦答复完全违背事实、存在原则性错误!
六、完全回避成都市政府政策、文件、批复
        这是本案是否涉及偷税、违法的核心!但是经侦答复及本案从始至终却完全回避这一本质问题:本项目是经过四川省委第十六号《会议纪要》议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锦江区梓潼桥正街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十}号特别批准、列入“低洼棚户”危房改造项目、依据成都市政府【1994】文件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的免交手续等,且得到了成都市住房解困解危工程领导小组批复同意:成住解【1996】第35号。项目是经过省、市、区三级政府同意、依据以上政策、文件项目根本不可能与偷税有任何关联,但是为什么却敢公然置上级政策、文件于不顾?蓄意抛开制造冤案!
七、经侦答复中有意提出非法拘禁的问题
        本来无意再翻此案、因为太难、太累!税案如此明显冤都这样艰难!但是容忍不是认罪!该案是起因、源于当时佳力公司在合作项目未全部竣工、未经协商突然撤出、并且查封楼盘、导致上百民工、业主围堵现场、街道、政府机关、群体事件爆发严重、而当时担任我公司项目销售经理的王文、工程部负责人的夏杰星及财务私自携走项目重要资料、财务凭据、现金,致使我公司无法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业主交房、产权等,事态严重,我公司托人四处寻找夏、王等人、终于在彭州寻找到夏、王的下落、事后才知悉由于夏、王找了当地社会人员保护、只能在路上拦下夏、王车辆、在二人拒绝下车的情况下砸破玻璃将人带至一公共度假村(本意是希望让他们回公司解决问题或是我本人到彭州与他们面对面解决问题),事发突然、违背了初衷!后在与夏、王协商二人同意回公司解决问题、双方分手,事情本身属于公司内部问题、更是涉及经济纠纷、也没有造成恶性后果,最初当地公安以此也没有立案,但是在夏、王的操作下、彭州公安局急转直下突然以绑架罪名立案!这就是他们当时操作的所谓“9.28特大绑架案”以此罪名彭州警方采用刑拘手段关押我近两年、更不惜动用技术侦查手段抓捕了包含度假村老板、小工在内十几人、采用刑拘、刑讯手段逼使其他人将茅头直接指向我本人。在刑拘一年后、清楚知道要以“绑架罪”置我于死地无法实现、才又操作出来“偷税案”,由于彭燕在外四处伸冤并且举报他们挪用水利公款、才遭受他们的陷害、被冠以“财务主管”受到牢狱之灾!而在一、二庭审中、其余当事人纷纷陈述受到彭州刑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做了假口供,没有任何人受到我本人指使犯罪,况且即使依据彭州警方的虚假材料,也没有任何人、证据能够证明我本人参与犯罪的证据,再何况我与这些人根本不认识、没有任何联系,何来指使、策划?就这样彭州法院在当地领导的指示下、一件没有任何恶性后果、公司内部纠纷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绑架罪不行就以“非法拘禁罪”顶格判罚!总有罪名判决你!法律如同儿戏!特别是彭州检察院、在我们预料到其别有用心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才上诉后居然违法超出法律规定还要以“绑架罪”提起抗诉!如此卑劣、实在让人寒心!

        以上本人如实陈述、如有虚假意愿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     彭堃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发表于 2019-1-2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彭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来信人反映的该起案件,我局所有环节均依照法律严格办理。
若来信人有案件线索需要提供,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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