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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行政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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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金维建,男,生于1954年3月25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现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被上诉人: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杜敏
上诉人因请求确认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为违法,并在原地对其毁坏的上诉人的房屋重建一案,不服阆中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
2、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上诉理由:
上诉人合法拥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的房屋,在2015年7月14日被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撤除的处罚决定,在上诉人申请复议期间,被上诉人却违法于2015年9月8日深夜将该房屋予以拆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阆中市人民法院却以上诉人起诉时没有提供认定本案事实的“必要证据材料证明”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原告起诉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必要证据材料”,是立案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并因此在审理中决定原告是否能胜诉的材料。起诉时,立案庭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审判阶段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起诉提供的材料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3项只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正确,必须有证据支持,能够胜诉(见江必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224页)。本案原告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至于该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为本案被上诉人所为,这是审判庭在审判阶段要证明和查明的事,立案庭实无越俎代庖之权。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金维建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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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9 08: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把拆迁中遭到政府强拆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实施强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不幸被强拆虽然知道是当地政府所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前者直接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追责即可,对于后者就让被拆迁人抓狂了,想走法律维权,但不知到强拆的责任主体,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确定强拆的责任主体。所以关键点是被拆人一旦房屋被强拆应马上报警,即使强拆现场出现了警察的身影,不要太多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怎么样处理那是后话。怎么报警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在这律师建议拨打报警电话来报警,这样就可以最简单地留下您的报警记录,为接下来的维权提证据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2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1-1 0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指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以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制造冤假错案己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金维建针对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行为拨打了110报警,但阆中市公安局不仅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侦破,更是拒绝出警,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罗律师根据金维建的诉求,制定了一套适合金维建的诉讼之路。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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