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公安局:
我是湖北省十堰市市民周华庭的儿子小周,2007年12月4日,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对我父亲周华庭进行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被该县检察院批捕。2008年6月3日被乐山市马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2日取保候审结束。由于从2012年12月,我父亲委托两名律师要求马边公安局经侦大队退还当年没收的我父亲公司向马边发改局交纳的建设保证金30万元,导致该局办案人员恼羞成怒,对我父亲予以旧案重提,打击报复。2013年7月5日,马边公安局经侦大队曾云仲等人前往湖北十堰市将我父亲再次刑拘,并押回乐山市井研县看守所予以羁押!对此,我们全家极其愤怒,现特向你们省政法委、公安局提出控告,请你们明察本案,责令马边公安局尽快取消对我父亲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马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故意制造“冤案”一事
2007年12月,马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祁红、聂朝成两位警官以我父亲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我父亲刑事拘留,纯属是他们故意捏造而成的,目的就是想要利用他们的手中权力来“侵吞我父亲的资产”!在整个投资电站过程中,我父亲本身就是受害者,却被马边县公安局“诬陷”为“犯罪者”。
在本案,我父亲根本没有合同诈骗的事实。首先,我父亲与黄字暖的借款纠纷问题,是他先从我父亲处拿走人民币16万元,后因电站急需用钱,他只还了我父亲10万港币就不见人了;其次,对于钱宝贵、张群的资金是以温文生为法人的岷清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至于资金去向,我父亲并不是特别清楚。对于欠万华富的款项,都有借据凭证;至于2006年6月29日我父亲所给白敦武出具的一百万借条,实际是我父亲代替温文生出具的,白敦武实际给温文生汇款50万元,其它白敦武所给温文生的借款,我父亲本人是不知情。
在此事件中,我父亲开始以建设方进入,后因温文生无力开发电站,又无力返还我父亲的资金,才以抵帐形式把马边劲松水电站项目转让到我父亲的名下。在我父亲接收劲松电站以后,正在积极办理开发手续,劲松电站却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致使我父亲的资金无力找回,给我父亲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12月4日,乐山市马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个别人为了“侵吞我父亲的资产”,就诬陷我父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我父亲进行刑拘,2008年1月4日又被该县检察院批捕。在对我父亲刑拘期间,马边县公安局把我父亲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马自达-6扣押,在我父亲车被扣期间,却做为当时办案人员的私车用,2010年10月才退还给我父亲,车已被碰撞的不能使用了。
2008年6月3日,在我父亲被关押6个月后,马边县公安局出于压力,以我父亲有重大疾病为由对我父亲取保候审,让我父亲交20万保证金把我父亲放出。不得已,我父亲交了20万保证金后,才脱离“虎口”!在此期间给我父亲造成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不可估量。2009年6月2日,马边公安局对我父亲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在我父亲的多次要求下,并提供了办案人员的“敲诈录音”后,2010年底,办案人员才将取保候审保证金20万元退还于我父亲。
二、关于马边公安局经侦大队为达到 “侵吞”我父亲公司交纳的电站建设保证金30万元的目的而旧案重提故意对我父亲打击报复的控告
在2006年12月13日,根据马边发改局的要求,我父亲公司向该局交纳了修建游乐桥电站的建设保证金50万元。12月19日,马边发改局才下发了马发改计字[2006]103号《关于四川马边劲松电力有限公司游乐桥水电站复工建设的批复》,同意我父亲公司对该水电站复工建设。由于受到王劲松事件的连累,该水电站后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给他人,给我父亲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初,在解决了20万保证金一事后,我父亲多次又找到马边发改局要求退还50万建设保证金,但马边发改局却拖着不退。2012年12月,我父亲委托两名律师前往马边发改局,请求该局退还该笔保证金。马边发改局严副局长、办公室张主任称,“将要调查核实,然后才能回复”。
此后,经我父亲两位律师多次与马边发改局交涉,马边发改局才于2013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关于游乐桥电站保证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发送给我父亲两位律师,内容如下:“2006年12月5日我父亲局收到温文生交来游乐桥电站建设保证金50万元。在之后的建设过程中,我父亲局用保证金中10万元支付电站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协调、工作等费用。2007年8月29日,按照2007年7月11日县政府在召开游乐桥电站建设会议上决定,用保证中10万元支付游乐桥电站建设过程中所欠陈大才等债务。2007年11月2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以周华庭涉嫌经济诈骗罪冻结马边发改局帐户中剩余30万元保证金,并将30万元保证金划拨到县公安局帐户”。
收到该《报告》后,我父亲两位律师于2011年3月11日分别致函于马边公安局和马边发改局,请求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予以归还。但是,遭到马边公安局和马边发改局拒绝。
2013年4月26日,我父亲委托律师向乐山市纪委和乐山市公安局纪委公开举报马边公安局和马边发改局“侵吞”电站建设保证金50万元,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得到书面回复!
在此期间,万没有料到的是,马边公安局不但不予以退还上述保证金,却又旧案重提,滥用手中掌握的司法权力,又对我父亲采取刑拘措施,打击报复我父亲这个合法的举报人!我父亲是极其冤枉的,对此,也是非常气愤的!请你们政法委、公安局予以明察。
综上,我父亲本是到乐山市马边县去投资的一位“商人”,却落到如此“下场”!我父亲本是本案的受害人,却遭到了马边公安局的非法迫害!我父亲本是要要回我父亲公司的电站保证金,却在4年后又遭到了马边公安局的再次非法报复!马边公安局的做法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对此,我父亲是坚决不服的。为此,我们全家特向你们政法机关提出严厉控告,希望你们政法机关能够依法调查核实本案,责令马边公安局尽快取消对我父亲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父亲作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