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鼓楼街一、二号楼业主竞买房屋的经过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巴市法执字第73号案受理长城公司与九牛房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查封了九牛房司抵押在长城公司的巴州区钟鼓楼一、二号楼二楼等资产,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委托金涛拍卖公司对外拍卖,而幼儿 园于同年11月22日放弃对前述房屋的购买权,导致拍卖流拍。随后市政府为了处理九牛房司的外欠债务和100多户还房纠纷,市政府与长城公司便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市政府以885万元购买了九牛房司欠长城公司2612.35万元的债权和前述房屋抵押权,市政府从此取得了九牛房司的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地位和权利;继而市府办于2008年3月5日书面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请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并移交市政府处置,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6)巴市法执字第73-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前述房屋的查封,并移交给市政府处置。就此,市府办和九牛房司为共同委托人与金涛拍卖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公司拍卖位于巴州区钟鼓楼片区一、二号楼二楼带天桥等房屋;该公司根据《委托拍卖合同》和四川信和房评(2008)委字第009号《估价报告》,于2008年6月30日在《巴中日报》、《派送广告》及幼儿园外墙等处公布了(2008)28号《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7月15日拍卖,罗勇经参加拍卖会依法以112.45万元竞买了位于巴州区钟鼓楼片区一号楼二楼带天桥房屋,并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该片区二号楼等房屋流拍。尔后,金涛拍卖公司在2008年10月17日《巴中日报》、《派送广告》及幼儿园外墙处公布了(2008)41号《拍卖公告》,定于2008年10月27日拍卖,李杨经参加拍卖后,依法以103.55万元竞买了位于巴州区钟鼓楼片区二号楼二楼房屋,随即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09年8月10日市府办、九牛房司、金涛拍卖公司把竞买的上述房屋分别移交给了我们,签订了《实物移交确认书》;2010年4月19日九牛房司在办证《名单》上签字同意把上述房屋给罗倩、李杨办理房地产权两证后,市府办随后于2010年10月11日给房管和国土部门函告为罗倩、李杨等人办理房地产权两证;从此,罗倩依法取得巴州南字第10404号、巴国用(2011)第3237号房地产权两证,李杨依法获取巴州南字第10287号、巴市国用(2011)第3238号房地产权两证。 二、九牛公司和人之初幼儿园见利忘义,恶意诉讼 如今幼儿园和九牛房司眼见房价上涨,便暗中勾结,进行恶意串通后,向巴州区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经区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幼儿园和九牛房司的诉请后,又向巴中市中级法院上诉;然而幼儿园、九牛房司为了达到不合法目的,又另行炮制行政诉讼,将房地产办证机关推上被告席,以虚构的事实为由,欲撤销经市府办依法出函,由房地产部门给我们依法颁发的上述房地产权两证等,浪费公共资源。对幼儿园和九牛房司的如此行为,如若不制裁,一是会给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造成影响;二是会给市府办依法出函而由职能部门依法给我们数十户办证的市民造成恐慌,必然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三、 幼儿园和九牛公司在诉讼中的表现令人作呕 九牛公司和幼儿园不仅恶意诉讼,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在一审中,完全不遵守法庭规则,一再扰乱法庭秩序,随意打断审判人员的法庭调查,公然在庭上随意接打电话。在法庭辩论阶段,九牛公司突然要求直接向其他诉讼当事人提问,审判人员告知相关规定后,又以拒绝发表辩论意见相要挟。在庭审的最后陈述环节,其余各方当事人均按庭审规则发表意见,可是九牛公司及幼儿园却要求要多给时间,给人的感觉他们似乎享有特权一样,所以法庭当庭制止了。 在二审中,法院原定于2013年3月21日开庭审理,可是九牛公司故意不领取开庭传票,导致庭审延期至4月7日。在4月7日的庭审中,九牛公司、幼儿园依然桀骜不驯、我行我素,扰乱法庭秩序,合议庭释明后,其依然如故,导致庭审再度延至4月11日。4月11日的庭审中,其行为依然如故,在开庭过程中随意接打手机,抽烟,公然要求比其他当事人多得多的辩论时间,随意打断审判人员、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公然在法庭上相互串通,经合议庭反复释明、告诫,其行为才稍有收敛。 可见,不是人民法院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九牛公司、幼儿园自认为高人一等,无视法律,随意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庭,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完全以自我为中心,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和法庭、其他当事人的情况。 这样的所作所为简直不是一个具有基本素养的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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