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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仁寿县视高派出所的所作所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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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视高派出所的愤怒   
     在2013年3月13日下午四时左右,在国道213县视高镇三号桥,有一男一女爬上了一辆正停在超市门口下货的货车抢夺货物,被车主(是位年龄大约45岁左右的妇女)发现并阻止,可是其中一男子突然就用大石块将这位车主的货车的车窗给砸了!那妇女情急之下抓住该男子说:“凭什么砸我的车?”男子回复说:“老子不但要砸还要抢!!”那位车主就打电话报警!过了十分钟左右,视高派出所才到达案发地点。将该男子“请”到了派出所,那位妇女也跟着去录了口供,可是派出所却有意的袒护该男子,本来要拘留该男子,但是没有拘留,并放出来扬言说:“他受了伤要回家养伤!”第二天该男子一样的在外晃荡,什么派出所啊!!!!!吃了别人的钱还这样光面堂皇的说这个借口!更可恶的还在后面,该男子抢夺了妇女的合法财产他的姐夫也是不还,还恶人先告状说:“那位妇女殴打他的舅子!希望派出所能够抓捕她!”什么歪道理啊!40多岁的妇女“殴打”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怎么可能?但是派出所还真的很听话,还真的按这个男子的意思办事!太黑了!国家机关成立什么了????最后有些围观的人替这位妇女打抱不平说:“怎么可能嘛!男的和女的差别得那里嘛!怎么可能是那位妇女殴打那个男的啊,应该是说那个男的打那个女的哦!”最后派出所迫于无奈才没有抓那位妇女去看守所!哎!!那位妇女回家对我(是她本街上的)说:“怎么办嘛?东西被抢了,车也被砸了!派出所就晓得吃钱!我是受害者啊!。。。。。。”我对她说:“等一段时间再说嘛!派出所会喊你去协商解决的。”等了十天左右,派出所才打电话来说协商解决!那妇女说:“你和我一起去看看嘛!”到了派出所,其副所长时咄咄逼人,威胁恐吓说:“你想闹大哦?看你的情节比较轻,就处罚你500元的罚款,不交不准走!交了钱才准走!”:@什么态度啊!我当时就说:“派出所不是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吗?怎么能这样对待受害人?”副所长(李昌海)说:“关你屁事!”我彻底的清楚了视高派出所有好黑!最后那妇女在威逼之下交了罚款,可是李(副所长)不开发票,我说:“你不开发票那你给张处罚决定书给我们还要在上面签字!”他说:“处罚决定书给你,我要下班了!”这派出所是够黑的了,拿了钱还这样!我们国家拿这种蛀虫有何用,只是一味的谄媚,对没权没势的人民进行鱼肉进行打压!真心的希望仁寿县公安局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要违法,不要枉法,严格按程序处理问题,不要让权大于法!能够真的为百姓做主!不是欺压百姓,鱼肉百姓,奉承上司,贪赃枉法!希望有清明国家机关的请转发!

受害人反成肇事者处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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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绝对顶的
发表于 2013-4-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明白楼主的意思,如果派出所存在违纪现象,请列出证据或者记下涉事警官编号,向纪检部门投诉。

发表于 2013-4-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楼主乃何人啊,事件知道的这样详细,为何不走法律途径,在这说三道四,不是在示弱嘛,还是你拿不出证据,在这里扰乱社会治安,有待让人思考啊。。。。。。

发表于 2013-4-2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种事最好是去纪检部门曝光,有此事的话好好的整顿一下,如果没有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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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是路过   先看看

发表于 2013-4-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明白楼主的意思,如果派出所存在违纪现象,请列出证据或者记下涉事警官编号,向纪检部门投诉。

发表于 2013-4-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明白楼主的意思,如果派出所存在违纪现象,请列出证据或者记下涉事警官编号,向纪检部门投诉。,

发表于 2013-4-27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很明白楼主的意思,如果派出所存在违纪现象,请列出证据或者记下涉事警官编号,向纪检部门投诉。。

发表于 2013-4-2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冒个泡支持一下

路过,冒个泡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3-4-27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爱死你了,这么好的帖子要顶的

爱死你了,这么好的帖子要顶的

发表于 2013-4-2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哦,辛苦辛苦!

谢谢哦,辛苦辛苦!
发表于 2013-4-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是《中国法制新闻网》记者;有新闻线索请联系:028--66761278张主任18602866168

发表于 2013-6-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警察,哎

发表于 2013-6-13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明目

发表于 2013-6-14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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