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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对王振华滥用职权包庇倪国玉等人贪污腐败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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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谭林,2000年时,我响应国务院高等教育后勤生活社会化的号召,在阜新市委市政府的主导下,创建了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用这个公司投资1.87亿元建设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简称辽工大)学生公寓园区。但是,现在辽工大学生公寓的产权却被阜新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广利洗黑钱的阜新润鑫实业公司空手套白狼,据为己有。王广利勾结倪国玉等人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行为,给我公司引发了600多起法律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我公司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此,我要对王振华院长在这个案件二审和再审中,滥用职权, 包庇倪国玉、王广利等人的腐败行为进行控告。在邮寄此信的同时,为了让各级领导能收到这封控告信,我还通过互联网向各级领导投递了这封信。
我本来不想通过互联网向各级领导揭露王振华的腐败行径。但是,本案中我们已经默默地依法走完了6年的艰辛诉讼,法律的途径已经走到了尽头。当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宣判了之后,王振华利用职权,又将本案石沉大海变成了无头案。我们是实在无路可走了,所以,只好在自己坚持书信投递的同时,求助于广大网友帮助我们把我们的遭遇通过互联网投诉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各级领导,以便让领导们收到我公司的情况反映,我公司的诉求是:请求各级领导敦促王振华,让他把他利用院长权力提起的本案再审,尽快依法宣判。我公司请求各级领导给我公司主持公道。
    本案的概况是,在本案(2010)辽民一终字153号终审判决宣判的第三天,王振华就让辽宁省高法执行局局长辛志斌电话通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人大代表要求,这个判决先不要执行”,王振华这是在玩弄法律。2012年3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公司对本案的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的情况下。2012年3月22日,王振华为了阻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他根据被告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倪国玉的要求,以“人大代表要求”为借口,滥用“院长发现错误程序”,采用抢先进入程序的手段,将本案的(2010)辽民一终字第153号终审判决也提起了再审。随后,他又以辽宁省高法领导班子的名义,三番五次给最高法院打电话,硬要最高法院把根据我公司申请提起的对本案的再审,移交给他审。结果,这个案件的再审,被拿回了辽宁省高法。截止2013年3月30日,王振华把这个案件的再审已经拖了一年,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审限。王振华剥夺了我公司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的民事权利,在程序上采用违法手段,把本案的审理压在辽宁,企图让我们永远见不到公正公平的生效判决。现在,他坑害完我们,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了,天理何在?当年,在本案的二审时,王振华就采用同样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超过审限,将本案件二审拖了两年,以达到包庇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党委书记倪国玉等人勾结阜新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广利合伙实施贪污犯罪活动的目的。他这样做的结果是,把我公司困在了生不如死绝境中。我这几天在想一个问题,如果等我们被拖死了,再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还算是公正吗?迟来的公正非公正。王振华至少是执法不公,他不配党和国家给他的权力。
    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是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辽宁省高法应该回避这个案件的再审。倪国玉以省人大代表的名义过问个案审理,违反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尤其不公平的是,倪国玉是本案被告辽工大的党委书记,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王振华把倪国玉对本案的要求,看作是省人大代表对本案的要求显然不公正。
王振华为了独揽辽宁省的生杀大权,把自己变成辽宁省的无冕之王,他违背公正公平的基本法则,违反代表法,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凡是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要向人大代表倾斜”。他开创了辽宁省个别人大代表热衷于过问个案审理的新纪元,致使许许多多的当事人,因此被剥夺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王振华的所作所为玷污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个领导岗位的廉洁性,玷污了法律的公信力,他用强权剥夺了我们这些老百姓在法律面前,享受公正公平待遇的合法权利。
    我公司与辽工大学生公寓租赁纠纷的详细情况如下:
    2000年,我公司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简称辽工大)签订了《开发建设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公寓园区协议书》(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辽工大学生公寓园区建设资金1.87亿元全部由我公司筹集,建成后的学生公寓园区产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50年不得改变学生公寓园区的用途,必须租给辽工大的学生居住,合同期限50年;每年开学时,由辽工大代替我公司向学生收取住宿费,然后,一个月之内一次性交给我公司;学生公寓园区内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费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建成后的学生公寓园区总建筑面积为118338.2平方米。其中:一层是为学生生活配套服务的商业网点,建筑面积为31028.59平方米,每年租金收入600万元,用于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二层以上的房屋是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为87309.61平方米,每年租金收入(即住宿费)1288万元,用于偿还贷款。
当初,建学生公寓时,我公司用学生公寓租赁合同中的住宿费收入做质押向工商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合计金额为1.5亿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是建设学生公寓,还款来源是用学生公寓的住宿费。质押合同约定:用建设后的学生公寓网点租金收入和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权做质押。于此同时,辽工大做为住宿费的代收方也向工行出具了用学生住宿费偿还贷款《保证书》,辽工大因此成了替工行监管住宿费的保管方,也就是说从2000年开始,工行与辽工大就建立了监管住宿费的合同关系。
    学生公寓园区建成后,2000年至2004年,我公司靠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偿还贷款,靠商业网点的租金收入支付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费用,学生公寓运行的非常正常,并得到了李岚清副总理的视察和赞扬,还连年被评为辽宁省的优秀学生公寓。
但是,2005年,辽工大更换了新的领导班子,新任党委书记倪国玉等人,在阜新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广利的指使下,在辽工大替工商银行监管住宿费期间,擅自将学生住宿费支付给了学生公寓园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这个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是阜新中林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这个公司是王广利洗黑钱的公司,是他借用他嫂子孟秋萍等人注册的。从此,我公司失去了学生公寓园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权利。
由于王广利洗黑钱的物业公司非法侵占了学生住宿费,质押权人工商银行同时起诉了我公司、辽工大和物业公司,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判决住宿费收入和网点租金收入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辽工大和物业公司承担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贷款的连带责任。判决书编号是(2008)阜民三初字第10号、第11号,这两个判决于2008年6月4日生效,2008年12月7日执行终结,法院用我公司学生公寓的房产和土地清偿了工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在10、11号判决的执行时,法院强制性的把我公司学生公寓中价值1.8亿元的61155.11万平方米二层以上学生宿舍和整栋建筑物底下(含一层商业网点)的36012.9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分别评估折价后,按1.26亿元,以物抵债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从法院取得了这1.26亿元房屋和土地后,又按照6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广利另一个洗黑钱的阜新润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结果,经法院和王广利这样一倒手,工商银行本来可以用住宿费收回的1.26亿元贷款,只实际收回了6000万元,其余6600万元都被王广利借法院之手洗进了自己的腰包,造成工商银行国有资产损失6600万元。而王广利买这些资产的6000万元,还是从辽工大贪污得来的学生住宿费。就这样,王广利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摇身变成了学生公寓的幕后老板。这两个案件的执行有错误,本来按照判决执行时,工商银行应该申请执行质押物住宿费收入和商业网点租金收入,我公司已经将住宿费出质给了工商银行,并由工商银行指定的保管人辽工大保管着。但是,由于住宿费的保管人辽工大的党委书记倪国玉、校长潘一山等人勾结王广利在辽工大保管住宿费期间,贪污了这些学生住宿费。所以,他们在法院执行住宿费时,利用职权,在当时的阜新市市长潘利国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着潘市长的旗号,给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阜新市政府2008年第73号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中明确给法院规定,在本案件执行时,不得执行住宿费。其实,王广利根本没有这个权力,王广利这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
    由于,辽工大、工商银行、王广利勾结起来不追偿银行质押物住宿费。导致我公司失去了学生公寓的所有权。2008年7月4日,我公司为了维权,并追回在工商银行质押期间被他们合伙贪污的住宿费,我公司不得不起诉了辽工大,要求辽工大按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向我公司支付2005年至2007年的学生住宿费,也就是本案的诉讼。其实,这个案子纯粹是10、11号判决执行时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即辽工大党委书记倪国玉勾结王广利贪污和监守自盗工商银行质押物住宿费的刑事犯罪活动。但是,法院不作为,不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送侦查。倪国玉既是辽宁省的人大代表,又是辽工大的党委书记。一审时,倪国玉不断以省人大代表和辽工大党委的名义,不断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加压力,致使阜新中法把此案拖了两年。一审时,倪国玉还虚构出辽工大不稳定的故事,找市长市委书记闹。其实,辽工大租房子给租金,天经地义,跟稳定不稳定根本没关系。更何况,辽工大是把住宿费揣进了王广利个人腰包,这跟稳定不稳定更没有关系,即使有关系也是辽工大领导违法造成的,理应自己承担责任。但当时,阜新市委市政府出于对辽工大的重视,按照辽工大的要求,组成了专案组,听取了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汇报,并做出了结论性意见,市委市政府认为,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辽工大违法也应该承担违法责任。阜新市委市政府公正的表态,使一审在拖了两年多之后,才迟迟下判,判我公司胜诉,判我公司与辽工大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辽工大向我公司支付2005年至2007年住宿费3892万元。之后,辽工大上诉至辽宁省高法,二审时,倪国玉又不断以同样手段不停地找王振华院长,致使二审又严重超过了审限,又拖了两年。最终,由于倪国玉用虚构出的不稳定问题吓唬法院,二审法院先后两次听取了阜新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对于倪国玉虚构出的不稳定问题,市委市政府明确表态,辽工大必须要自己先向物业公司依法追偿错误支付的住宿费,经过追偿后,如果因为追不回来住宿费,影响辽工大稳定,阜新市政府给辽工大补齐。其实,王广利已经拥有了学生公寓的所有权,根本不存在追偿不回来的问题,除非倪国玉等人继续和王广利恶意串通坑害辽工大和阜新市政府。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1月1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下达了(2010)辽民终字第153号终审判决书,判定我公司与辽工大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辽工大向我公司支付2005年至2007年住宿费3410万元,支持了我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我公司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1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公司的再审申请,下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审查的(2012)民申字第337号立案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之后,于2012年3月29日,王振华院长违反法律程序,根据被告辽工大的人大代表倪国玉要求,使用院长发现错误程序,对(2010)辽民终字第153号终审判决书提起了再审。
    按照常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3月16日立案审查,在此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于2012年3月23日下达的再审裁定,所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此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但是,王振华一反常态,多次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名义要求指定其再审,在两级法院僵持了很久后,王振华逼着最高法院指定辽宁高法进行了再审,并至今不宣判。
本案应适用民诉法第178条,都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本案无论是我公司,还是辽工大,均是“当事人”。既然我公司已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已立案审查,辽工大也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至少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查的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审法院无权受理辽工大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辽工大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根本不构成申请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的原审判决书已经载明,是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因此,如果本案进入再审程序,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回避。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查。
    现在,十八大召开了,法律的春天到了,我期盼着公平公正早一天到来。期盼着各级领导为我公司主持公道。
此信同时投递至: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政法委、中共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辽宁省委纪、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组织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中共阜新市市委、阜新市政府。
                             
                                             
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谭林
联系电话:18710155091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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