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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通江县人民法院野蛮执法(通江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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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书
       投诉人:陈某,男,个体工商户,住通江县至诚镇街道。
      
       事情经过:2012年12月12日,我在君临酒楼吃酒,吃完酒刚走到公路上,一辆长安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个是我前妻,另外三个男的我不认识,三个男的像一群土匪把我强行按进长安车里,给我带上手铐并说把我拘留到看守所里去,其中胖的那个男的还对我拳打脚踢,并骂我。我当时还认为遭绑架了,他们说是通江法院的,我仍然不相信,以为是我前妻找的杂娃儿绑架我,因为他们一没有穿法院的工作服,二没出示工作证,又开的是长安车,不是法院的警车,所以在他们逮我还没把我整上长安车之前,我还踢了其中一个男的一脚,直到他们把我强行押到通江法院时,逼我写检讨发执行通知书时,我才知道他们叫陈某、赵某、向某。他们说是执行前期周某的案子,叫我把该她的1万元还了。
    我认为,他们是野蛮不讲规矩的执行我,他们滥用职权,公报私仇,因为我与周某的离婚纠纷,协商给周某5万元钱,是分期给付,之前的费用已经给付,这次差的1万元只超了10多天,我也说的给,只是她没跟我账号,我也无法给。但是她周某直接找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可以的,但是并没有发通知书给我,周某申请执行是2012年12月11日,2012年12月12日上午就来抓人,事先并未通知我,把我拘留到法院后才补发的执行通知书,就是要执行也应当给我时间,不可能像像土匪一样把我打伤,拘留到法院打糊涂棒,最后才补发一份执行通知书,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我坚决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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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回复:针对上述情况,通江法院特此回复如下,
关于对“黎明晨曦”所发“通江县人民法院野蛮执法”一帖的
情  况  说  明

     案件回放:原告陈某某起诉与其妻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通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陈某补偿被告周某现金5万元,当庭支付0.5万元,2012年7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
     执行情况:因陈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支付被告周某2012年11月30日前应当支付的1万元,周某便从成都返回通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2月11日立案受理。次日,案件执行人员陈静、赵大兴、向思军着便装、乘长安车前往至诚街道被执行人陈某某住所地。执行人员先到被执行人陈某某家中,陈某某当时不在家,其亲属称陈在街上坐席,很快就回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执行人员与陈某某进行电话联系,陈称他已到了通江县城,今天不得回来。执行人员在走访街道居民时,了解到陈某某此时仍在至诚街上并未外出,而且他还开了一个较大的家具店。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查找,在君临酒楼附近发现了陈某某,当执行人员赵大兴上前,边出示工作证边告知陈某某“我们是法院执行局的”时,陈某某撒腿就跑,执行员向思军立即追赶,在街上一个死角处,向思军摔倒在地,陈转身就朝向思军身上踢了一脚,这时经赶到的执行员陈静、赵大兴上前阻止,并再次出示法院工作证、执行公务证。陈某某称没有钱,同意与执行人员一起到法院。回到法院执行局后,执行人员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其宣讲法律规定,陈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写了书面检讨,履行了法律义务。
     据目前所了解情况,该案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并无违纪违规行为。

                                                                             通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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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执法法官    这种人也是人民公仆啊   我呸!真不知这种人怎么进入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看帖的要回帖哈:@:@:@:@:@

发表于 2012-12-1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可思议了,把老百姓当法盲一样,他们就是挂着执照的土匪,在猖狂啥子嘛

发表于 2012-12-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静、赵大兴、向思军不要猖狂,世界末日就要来了,不要遭太多的人唾骂,多为人民做好事,将功补错

发表于 2012-12-1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静、赵大兴、向思军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发表于 2012-12-1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某些执法官员这种对公民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应被重惩,滥用私权,不遵循法律程序,侮辱了人民公仆这个词
,希望有关部门对该件事中的不称职官员给予严厉处理,树立法院威信,为民做主,还主人公一个满意的公道

发表于 2012-12-1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那些在其位不谋其职的那些官员(赵大兴,陈静,向思军),竟敢滥用职权,胡乱抓人,简直无法无天,如法院不尽快处理此等,公民难服!!!:@

发表于 2012-12-14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以为山高皇帝远啊!再屌还不是给人当狗的,当官的都还不是,就他妈的几个跑腿的,不知道是别人给了他屎吃,还是其他的,艹!

发表于 2012-12-15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发表于 2012-12-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三位行政人员知法犯法,是为利?还是为色为欲?:@:@:@:@:@

发表于 2012-12-15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还陈照明公道!否则民怨难平!: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12-15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就是发烂,依法发财,人民发怨就是赖何不了法院。唉!!!!!!!!!这世道啊..............

发表于 2012-12-1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些所谓的法官早就被色诱了,钱儿买通了。要不然他这么卖命,忽悠谁????????????????????

发表于 2012-12-15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公理何在!!!!!!!!!
看来依法治国是一点也不卵的!!!!!!!!!!!!!!!!!!

发表于 2012-12-1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干部给党的礼物哈,太不像话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1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像话啦,看到这种事就气愤得很,法院那些在其位就滥用其职的gou官,胡乱抓人,滥用私权,不遵循法律程序,应被重惩,严重侮辱了人民公仆这个词
,希望有关部门对该件事中的不称职官员给予严厉处理,树立法院威信,为民做主,还主人公一个公道 !!!

发表于 2012-12-1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乱抓人,滥用私权,不遵循法律程序,应被重惩,:@:@:@:@:@:@:@:@:@:@:@:@朋友们顶起,垃圾人做垃圾事,太他娘的放肆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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