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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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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一、案情:
    劳莉(化名)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1989年3月被聘任为该校一级教师职务; 1994年7月,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双方第二次签订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二、起诉、上诉情况:
  1、起诉。
  2011年7月5日劳莉向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起诉被告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即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要求补发、补偿和赔偿。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书除认定该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外,未认定任何事实;仅凭一句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就毫无理由地作出了不受理裁定,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2、上诉。
  2011年7月12日,劳莉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万源市法院的不受理裁定,却被达州市中院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明知万源法院裁定错误,却故意帮万源市法院寻找借口维持不受理裁定。
三、再审情况
(一)、再审理由
2011年11月17日,劳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不当、第(十二)项规定的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改判;并以此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二)、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的错误
  1、高院承办法官把劳莉提出的符合民事诉诉法179条规定的五种申请再审的情形,曲解成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一种申请再审的情形,遗漏了四项再审事由;
  2、高院承办法官没有对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进行审理,没有阐述该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就武断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劳莉认为,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应该受理。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第二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明显违背该条款的立法本意。该案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不受理的理由!
  3、高院承办法官明知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明知该案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明知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却故意偷换概念,故意说成起诉的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劳莉1981年就是正式教师,先后两个聘用合同都聘劳莉为一级教师职务,而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没有按所聘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劳莉要求履行合同,要求按照国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要求评定职级。一级教师职务的工资、津贴标准是明确的,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所以,该案是一个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高院承办法官不应该强行安一个不受理的借口!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理由不成立!
         法院怎能这样审案?怎能故意不立案,怎能帮违法者开脱!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附件2:未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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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编制内的吗?是的话应该不至于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聘书.jpg 聘用合同封面.jpg 聘用合同第2页.jpg 聘用合同尾页.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编辑.jpg 没有按教师职务给劳莉(化名)支付工资的证据:

发表于 2012-11-1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14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争议···规定》第二、三条是对起诉时效、受案范围的规定。

本案既符合第二条“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又属于第三条“履行聘用合同 所发生的争议”,
显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审裁定认定已经过仲裁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显然符合《···规定》第二条。
但却裁定“不符合”,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而且简直就是瞒天过海、睁眼瞎说!

  二审裁定居然把起诉时效的《···规定》第二条归为“受案范围”,
  荒唐、荒诞,
“眼花”、严重的“眼花”了!!

如此简单、明白一案,
法院却如此认为、裁定。
可见此案已为告官案、行政案,
必有背后权力、背景!!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

口口口网友,您好!谢谢您支持!

      “如此简单、明白一案,法院却如此认为、裁定。可见此案已为告官案、行政案,必有背后权力、背景!!”

      您说的没错!该案自始至终都受到行政干预,有人在幕后操弄,是钱的作用?是权的威力?还是兼而有之?不说,大家都明白!

      信访中,在达州人事局处理时,该局的工资科长与教育局的工资专家经过长达5个月的认真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信访中,在四川省人事厅复查时,2009年1月19日下午5时左右,临下班时间,四川省人事厅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确认工资存在错误,确认……。并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复查意见”。 蹊跷的是:当时本案有关当事人正在成都活动。

      第二次起诉,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立案法官分明承诺,只要你再去找万源市人事局,若再不能解决,我们马上立案审理。可后来却食言了。立案法官们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几十年了,现在不会立案了!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可所出的法律文书,却是维持不予受理裁定。并感叹:无奈端着别人的饭碗!

      若被告、第三人真的有理,就该到法庭上去讲!何必千方百计阻止立案、怕上法庭?若有关办案人员是公正执法,就该让双方当事人有说话的机会,何必丧失公正立场,应立案而故意不立案!

      许多好心人劝我们:政策和法律都没用,只有托关系、送钱才行;省政府某工作人员当听到我一次又一次拿着工资政策、有关法律向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解释时也说:难怪别人不给你解决!

      看来,老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只能用钱!可我们的工资已经被长期克扣,哪来那么多让他们看得上眼的钱?可我们的工资分明是被他们偷偷地、莫名其妙地篡改了、克扣了,为何还要用钱??!!

发表于 2012-11-1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问题
郁闷中、、、、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1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字太多、没仔细看

发表于 2012-11-1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7月12日,劳莉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万源市法院的不受理裁定,却被达州市中院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

发表于 2012-11-16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驾校  木有不黑的  也不说有人出来管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1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2-11-15 22: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

口口口网友,您好!谢谢您支持!

            (回6#帖)
读罢此帖其四——七段所述(“信访中······无奈端着别人的饭碗!”),

看来我帖“必有背后权力、背景”真有!

悲哀!  法治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事屡见不鲜!
Jxldc.com网友,您好!
         谢谢您关注我的帖子!
         您在回复中问: “他是编制内的吗?是的话应该不至于吧?”
      1、首先肯定,她是编制内的。
      劳莉(化名)1977年从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已经被列为教师编制,是自带教师编制调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的,当时四川省万源县劳动人事局也是给她核的中小学教师工资,而且在该校又拿了8年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该校工作期间,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1989年3月),又被评、聘为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才被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的。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规定:“除劳人薪(1985)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以外,凡是1984年底以前编制、工资关系在普通中小学,现仍担任农民教育专职干部、教师、区乡教育专职干部,也可以列入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1981年劳莉的教师编制、工资关系就在普通中小学校。何况,劳莉是调到中初等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资政策已明文规定,中初等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实行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

      2、要弄清编制问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关系,还必须弄清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转入经常性评聘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实行的是评聘结合、哪里评聘在哪里有效的政策。有资格参加首次评聘的人员都是从事了多年专业技术工作、且在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之内的。劳莉的一级教师职务就是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评聘的。对于劳莉,不存在教师编制问题,当时评聘不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都不影响劳莉拿教师工资,只能影响教师职务工资的级别高低。
      根据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人职发【1991】11号第3条、 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可知,设置岗位、定编定员在前,由行政领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在后。若没有编制、没有岗位,就不能聘任,而劳莉当时是聘任了的,说明当时有教师岗位,有教师编制!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不可能一个教师岗位都不设!在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转入经常性评聘前,还有检查验收过程,在此过程中或之前都要对岗位、编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增减。人事职改部门没有理由,一直做不好岗位设置、定编定员工作。
      再则,对于被聘人员来说,只要有聘任书,并履行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就应该拿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至于岗位设置、定编定员、检查验收、填表、审批、备案那是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做没做好的责任都不应该由被聘人员承担,更不能因为职改人事部门没有做好这些工作,而否认被聘人员已被聘任的事实。
      转入经常性评聘后,实行的是评聘分离政策。谁都可以评职称,但只有在因工作需要,且有相应职务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聘任。经常性评聘不能与首次评聘同日而语。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吴书平等人就曾用转入经常性评聘后的政策去掩盖把劳莉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的错误。

      3、若非说劳莉没有编制的话,那么连首次评聘的人员都没有编制、没有岗位、没有安排好,根据人职发【1991】11号第2条,达州地区、万源县、万源粮食职工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就不能转入经常性评聘。那么,他们又是怎样转入经常性评聘的呢?为什么后来又有人评了职称、聘了专业技术职务?

      4、劳莉人事争议案与编制无关,是签订了聘用合同该不该履行的问题。签了聘用合同,就必须履行。

      5、在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事屡见不鲜,没有什么“不至于”!36年教令的正式教师,教令津贴比代课几年的行政管理人员、工人还少,每月每人3、5、7、10元的教令津贴标准被发到了五六十元;正式教师不能拿教师工资,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能拿教师工资、经济师工资;为了收买原校长等人作伪证,一次调资,就给原校长等多人每人多调三、四级工资,给多人多次违规转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把经济师职称转聘成讲师职务,又可从讲师职务晋升成高级经济师职务;……为了掩盖劳莉的工资错误,在仅有10个教职工的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尚且如此,在全万源市,为了其他更大的目的,吴书平等人还不知会怎样无法无天?您只要看看本论坛发表的《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的权利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为何能一手遮天?》等文、以及相关回复,就清楚了,就不会再有“不至于”的疑惑!

      再次谢谢您关注我的贴子!

附:有关工资政策条文:
      国发【1986】27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人职发【1991】11号第3条关于做好设岗工作。
“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实行必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已有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川职改(87)069号文件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控制指标,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各单位在完成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职改办)验收合格后,持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证、聘任文件,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资或不增资等情况,填写花名册和增资审批表一式五份,按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人职发【1991】11号第2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以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不履行聘用合同、克扣工资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为何故意裁定不受理?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审查,2011年6月20日(劳莉,化名)向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011年7月4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劳仲【2011】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对(劳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简言之:万源市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故裁定不受理。
      劳莉是在收到仲裁通知当天向万源市法院起诉的,怎么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难道“眼花了”吗?“严重的眼花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除规定15日内起诉外,还有别的不受理的含义吗?有法官释法时所说的“仲裁委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的含义吗?法官为何错误适用该规定、并违反其立法本意?
      本案已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并且是在收到仲裁通知当天起诉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有关起诉时效的规定;本案为学校与教师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符合该《规定》第三条关于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发表于 2012-11-20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平的事情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何还要帮忙找借口?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审查,…… 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劳莉(化名)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劳莉)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的问题”、“(劳莉)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劳莉)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请大家评理:
      (1)原告分明起诉的不履行聘用合同、克扣工资,怎能说起诉的是技术职务、工资套改?没有按照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吗?法官为何偷换概念?
      (2)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法官面前,怎能够视若无睹,非说未聘技术职务?难道也象陕县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吗?
      (3)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的,明确规定要统一认识,加强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决不能各行其是。万源县粮食局有权停止吗?真的停止过吗?“停止”之前已聘任的技术职务也作废吗?
      (4)法院审案是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还是以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为准绳?省人事厅意见的法律效力比《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的法律效力还大吗?省人事厅说不存在问题就不存在问题吗?省人事厅经办人员故意颠倒黑白,视聘用合同为无物,难道承办法官也看不见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的存在吗?
      (5)省人事厅意见能终结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吗?法院能以省人事厅意见作为不受理的借口、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吗?
      (6)法院能够不经过质证,就直接采信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且不经过法庭审理、就对案件的实体部分进行裁判吗?
      (7)本案是在收到劳动人事仲裁通知当天起诉的,有什么地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有万源法院承办法官解释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的含义吗?他们这样适用法律正确吗?
      (9)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书除认定起诉时效外,没有对其他任何事实进行认定,谈得上认定事实清楚吗?
      (10)难道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克扣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吗?
      如此执法枉法!如此荒唐裁定!法治悲哀!司法悲哀!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知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本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也象陕县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吗?
明明起诉的违反聘用合同,为何偏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

      劳莉在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中,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却故意认定本案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法院怎能拉偏架,故意剥夺劳莉(化名)的诉权?

      2011年7月4日的《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为:
      一、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补发……;
      二、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
      三、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
      四、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2011年7月12日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2-11-23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出你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与仲裁书,向法院起诉书,我们读一读?

发表于 2012-11-2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2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2-11-23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出你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与仲裁书,向法院起诉书,我们读一读?

我曾向省人事厅申请仲裁、复议,
二次均拒绝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可能要好一些,
人事争议仲裁歪得很不靠谱!

所以我建议,
“发出”——“起诉书”即可。
因为仲裁仅为准司法程序,
而法院裁定才是司法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们支持,谢谢网友们的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本来人事仲裁结果并不影响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我没有答应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局长要我把该局从第三人中去掉,否则就不受理的要求,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也就故意出了不受理仲裁的通知,没想到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立案法官会以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借口,拒绝立案!
      应律师贺博士要求,特呈上仲裁申请,仲裁通知,起诉状,请网友们、请律师贺博士看看,该案法院该不该立案?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申请人:劳莉,女,53岁,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
身份证号:513024195701280022
住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
电话:13281712193
委托代理人:xxx,电话:15528871603
被申请人: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青沟路,电话:8622549
法人代表:xxx,男,校长
主管机关: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
第三人: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孙德继,局长
(实际第三人为原万源市人事局,主要负责人:王霞)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发生人事争议纠纷,向万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给申请人支付工资,补发1993年10月至2010年12月(按生效裁定执行时间计算)期间少付的工资93424.50元,支付补偿赔偿金233475.5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168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
三、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在1994年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87年9月至93年9月期间少付的工资3568.00元,支付赔偿金9019.00元,并纠正弄错、耽误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
四、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赔偿申请人其他损害、损失200000.00元;
(被申请人、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发工资,补偿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51167.00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整);
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1977年开始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四川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9年3月)时,被四川万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定为小学一级教师,同时被万源县粮食局聘任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有聘任合同;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被申请人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申请人仍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职务,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关系; 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书。见证据1、2、3、4、5 。
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教师职务事实聘任合同,被申请人、第三人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的约定(即国家有关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政策的规定),没有按教师职务而是按科员职务支付工资,少付、克扣了工资,至今没有纠正,克扣工资时间长达17年之久(见证据1、4、5、6、7),给申请人的工资收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致使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见证据5、6、7)。
被申请人、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申请人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的动机:为了掩盖在申请人调入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时给申请人少核四级基础职务工资的错误,并为了掩盖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申请人本应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却因少核了四级基础职务工资导致评聘了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错误。
由于被申请人、第三人把申请人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的实际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脱钩,进而耽误了申请人将近二十年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级,给申请人再次造成伤害、工资收入损失。
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少付、克扣工资(见证据7)。
证据和证据来源:
1、1989年3月17日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证据来源:申请人;
2、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被聘为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证据来源:申请人;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4、申请人的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88年4月申请人被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11月工资发放表,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请求仲裁委员会让第三人出示以下证据:
1、劳莉87年调资升级表,存放地:万源市粮食局;
2、某地发给四川万源县劳动人事局的劳莉工资介绍信、(代理人的)工资介绍信,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发给原调出地xx单位的请求核实劳莉工资的函件及相关资料,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存根)、原调出地xx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若任由被申请人、第三人等通过篡改工资档案、伪造工文、一再串通捏造证据、徇私舞弊、掩盖事实真象、肆意侵害申请人的劳动权益,法律的尊严何在?又何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万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劳 莉(化名)
代理人: xxx
2011年6月16日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万劳仲【2011】第6
(劳莉):
2011620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        诉被诉人及第三人在93年工改时故意掩盖已发现的工资错误,由此错定申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级别,导致少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二、    诉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体错误。
         三、    关于劳莉(化名)93年工资套改的有关问题,万源市人事局和达州市人事局已作了多次答复。四川省人事厅于2009120日以川人信复【20091号复核意见,已作了终结处理答复。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若对本通知不服,可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莉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明
1、申请人主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给申请人支付工资;裁决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完全符合仲裁范围规定,不论什么原因,都应受理仲裁申请和起诉。
    2、把劳莉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等事实与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有关,理应被列为第三人。
    3、正是因为对四川省人事厅等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启动司法程序的。怎能以已有行政机关意见为借口不仲裁、不受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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