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本来人事仲裁结果并不影响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我没有答应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局长要我把该局从第三人中去掉,否则就不受理的要求,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也就故意出了不受理仲裁的通知,没想到四川省万源市法院立案法官会以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为借口,拒绝立案!
应律师贺博士要求,特呈上仲裁申请,仲裁通知,起诉状,请网友们、请律师贺博士看看,该案法院该不该立案?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申请人:劳莉,女,53岁,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
身份证号:513024195701280022
住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
电话:13281712193
委托代理人:xxx,电话:15528871603
被申请人: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青沟路,电话:8622549
法人代表:xxx,男,校长
主管机关: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
第三人: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要负责人:孙德继,局长
(实际第三人为原万源市人事局,主要负责人:王霞)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发生人事争议纠纷,向万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给申请人支付工资,补发1993年10月至2010年12月(按生效裁定执行时间计算)期间少付的工资93424.50元,支付补偿赔偿金233475.5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168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
三、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在1994年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87年9月至93年9月期间少付的工资3568.00元,支付赔偿金9019.00元,并纠正弄错、耽误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
四、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赔偿申请人其他损害、损失200000.00元;
(被申请人、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补发工资,补偿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51167.00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壹佰陆拾柒元整);
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1977年开始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四川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9年3月)时,被四川万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定为小学一级教师,同时被万源县粮食局聘任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有聘任合同;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被申请人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申请人仍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职务,存在事实聘任合同关系; 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书。见证据1、2、3、4、5 。
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教师职务事实聘任合同,被申请人、第三人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的约定(即国家有关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政策的规定),没有按教师职务而是按科员职务支付工资,少付、克扣了工资,至今没有纠正,克扣工资时间长达17年之久(见证据1、4、5、6、7),给申请人的工资收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致使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见证据5、6、7)。
被申请人、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申请人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的动机:为了掩盖在申请人调入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时给申请人少核四级基础职务工资的错误,并为了掩盖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申请人本应评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却因少核了四级基础职务工资导致评聘了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错误。
由于被申请人、第三人把申请人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职员工资的违法行为,造成申请人的实际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脱钩,进而耽误了申请人将近二十年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级,给申请人再次造成伤害、工资收入损失。
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少付、克扣工资(见证据7)。
证据和证据来源:
1、1989年3月17日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证据来源:申请人;
2、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被聘为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证据来源:申请人;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4、申请人的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88年4月申请人被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请求仲裁委员会让第三人出示以下证据:
1、劳莉87年调资升级表,存放地:万源市粮食局;
2、某地发给四川万源县劳动人事局的劳莉工资介绍信、(代理人的)工资介绍信,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发给原调出地xx单位的请求核实劳莉工资的函件及相关资料,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存根)、原调出地xx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若任由被申请人、第三人等通过篡改工资档案、伪造工文、一再串通捏造证据、徇私舞弊、掩盖事实真象、肆意侵害申请人的劳动权益,法律的尊严何在?又何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请求准予如上所请
此致
万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劳 莉(化名)
代理人: xxx
2011年6月16日
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万劳仲【2011】第6号
(劳莉):
2011年6月20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 诉被诉人及第三人在93年工改时故意掩盖已发现的工资错误,由此错定申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级别,导致少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二、 诉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体错误。
三、 关于劳莉(化名)93年工资套改的有关问题,万源市人事局和达州市人事局已作了多次答复。四川省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以川人信复【2009】1号复核意见,已作了终结处理答复。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若对本通知不服,可直接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莉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说明
1、申请人主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给申请人支付工资;裁决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完全符合仲裁范围规定,不论什么原因,都应受理仲裁申请和起诉。
2、把劳莉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等事实与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有关,理应被列为第三人。
3、正是因为对四川省人事厅等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启动司法程序的。怎能以已有行政机关意见为借口不仲裁、不受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