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一、该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 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二、该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万源市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四、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完全是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