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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面兽心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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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0:36 | |阅读模式
四川省**县、**州区退休老师**在2012年7月24日对买来的危房拆除过程中,房梁掉下来砸伤我的左脚,砸伤后这位人民教师没有对我救助是家人把我送入县医院治疗的经过医生的捡查结果是左脚第5趾骨开放性骨拆外伤致左足背外侧皮肤烈伤软组织严重损伤要做手术。在住院期间**也没对他伤害的病人进行探望甚至在善后处理中对伤害事件不予负责,还在电话中骂脏话态度极其恶劣,这是一位教师该有的态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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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1-2 10:46 |
路过被砸伤的还是怎么回事?如果他立有警示牌或者口头警告过的话,就不算他的责任了。不行你可以起诉他啊

发表于 2012-11-13 16:50 |
看了楼主的绝贴帖子,不由得精神为之一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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