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绵阳市政法委、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江检刑诉[2012]155号”《起诉书》,我方作为死者的亲属,觉得该起诉书有诸多猫腻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更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现将相关问题反映如下:
一、重罪轻定,将故意杀人罪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放纵了被告xxx,使其刑期将大大减轻
首先,xxx及同案犯成勇均承认,事发当晚,张拿的短枪、成拿的长枪,均装好了弹药,而火药枪要发射必须将扳扣拉起,扣在弹簧上,用食指扣动方可。很显然,xxx打死受害人xxx才这一枪,如果xxx不将枪的扳机扣起,就绝不存在走火的可能性。如果xxx当时是扣好扳机,那么其就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正好也符合 1997年《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因此,xxx的罪名理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绝对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猫腻。江油市江检刑诉 [2012]155号《起诉书》这样定罪亵渎了法律,牺牲了受害者的利益,伤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成勇在笔录中清楚明白地分供认了,是xxx“开了一枪”打死xxx才。成勇第二次笔录第2页中供述“他(指xxx才)开始反抗,把我的手挣脱开始跑,这时我就听见火药枪响了,是xxx开的枪,用的那把短火药枪,打在那个男的(xxx才)的后脑位置,那偷鱼的人当时就倒下去了------”,这种供述在成勇的交 代中不只一次提及。根据当时情形,受害者要跑,xxx情急之下开枪就合情合理,而且是打在后脑勺正中位置,故意杀人的目的非常明确。
再次,成勇的长火药枪在他们看到有三个火把时,就已经开了一枪,虽然成勇供述是朝天打的,但实际上,当时另外的两个人(xxx友)的证明材料中证明了当时这 一枪是朝他们开的,当时还听到铁砂子落在旁边的声音。从这一点来说,xxx、成勇持枪出来的目的就不仅仅是吓唬偷鱼者了,而是希望或放任自己的危险行为(开 枪打人)发生了。故后面在xxx才挣脱逃走时,xxx朝其头部开枪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最后,两名被告在归案后的笔录中,当被警察问及你因什么事实被抓获时,两人均交代“我是因1998年3月29日用火药枪故意杀人被抓获(或自首)的”。他们逃跑十多年,但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从来就没有否认过。
二、xxx作案后,逃跑在外隐姓埋名十三年,从没有想到过投案自首,而是被抓获归案,其主观恶性极重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其故意杀人罪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使被告xxx在内心冷笑“有钱能使鬼推磨,杀死一人不过就判几年”。这样,不仅没有起发挥法律的惩罚功能,相反会使很多犯下滔天大罪的人效仿其做法。我国的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三、江检刑诉[2012]155号”《起诉书》未起诉成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罪大恶极之人逍遥法外
至今,我们也未从江油市公、检、法部门了解到为什么起诉书不将其列为刑事被告,很显然成勇与xxx系共同犯罪,而且两支火药枪均由成勇提供,他有什么理由不被起诉?
如果以其未成年为由不予起诉,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首先成勇出生于1982年1月2日,而犯罪时间是1998年3月29日,那么成勇犯罪时实足年龄为 16周岁。而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很显然,成勇对本案完全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被公诉。但不知江油 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法外施恩,让杀人被告至今在监狱外过着舒坦的日子?
四、本案成勇还有漏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未被起诉
很显然,无论是成勇本人,还是另一被告xxx,均供述了这两支火药枪是成勇自己私自制造和储存的。而根据1997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勇既制造了枪支,又储存了枪支弹药,为什么在讯问笔录中问得清清楚楚,却在起诉时却对其“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不闻不问呢?本案中,除了两被告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外,被国家管制的枪支弹药不也正是肇事的另一元凶吗?
五、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与民事分开审理的程序也让人不解,猫腻味很重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死者亲属就已经委托了律师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但到了法院后,法院硬是说诉状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之女事发当年才5周 岁)请求不会支持,硬是让当时江油本地的律师XXX辞去了委托,主动退了代理费,死者亲属才不得不到绵阳市委托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吴庆阳律师代理本案。
更令人奇怪的是,死者亲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递交了到检察院,而检察院也将《诉状》附卷送到了江油市人民法院,但江油法院却在 7月3日突然决定审理刑事部分,而将民事部分推迟至2012年7月18日上午10时。刑诉法只规定“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将刑事、民事分开审 理,而本案根本没有适用这种做法的前提条件。
但法院的这种做法的用意很明显,就是想让受害者家属不能参加刑事部分的庭审,让很多的东西就在不明不白中内部消化,最后判几年也与你民事原告无关。这一做法与检察院重罪轻定,漏罪不诉的做法是遥相呼应,环环相扣。
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共产党是这样宣传的),但本案却给我国的法律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被告用自制的火药枪,近距离对准受害人的后脑勺开了枪,畏罪潜逃十几年后,却被国家的权力部门一搓二揉三抹,搞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共犯不予起诉,漏罪根本不诉。最后牺牲的除了国家法律的尊重,受害最重的仍然是一无所有老百姓---死者家属。
最后,我们抱着还是相信有公理,有正义的想法,将我们普通百姓都能感觉到的猫腻地方写成文字,交给市一级人民检察院,希贵院能行使监督权,或者说将我们希望存在的公平正义寄托在个别的正义人士手中吧,希贵院对本案中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进行监督。并对即将出来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抗诉。
如果贵院仍不能解决我们所提及的问题,我们也只能走那条老路子----千里上访到京城。虽然这条路仍荆棘丛丛,但我们却坚决要验证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性命是不是在中国就真正不如一根稻草值钱。有权有势者是不是就真正能玩弄法律于股掌?
言辞或有不当,但心中不平却难以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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