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堂之上 朽木为官 乾坤朗朗 禽兽食禄
外来投资者在四川省南江县被黑吃
记 者 撒江天 正法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因某种不可告人的原因而涉嫌枉法裁判,并逾权对无辜企业进行枉法查封,致使该企业蒙受了近千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记者调查
近日,记者在四川省南江县见到了该企业老板陈春耕(湖南人),陈春耕告诉记者:“2006年,我的老乡肖清华取得了南江县国土资源局‘流坝乡滴水岩的采矿权’,并预交了3万元保证金,因肖清华满身债务,无力交纳全部费用和后期的开采投资,因而在全国各地寻找合作伙伴,在他的花言巧语下,经考查,我和另外两位湖南老乡决定注资开矿……。”
企业亏损:股东毀约把身藏 盈利却把果实争
2006年9月,信心百倍的陈春耕带着自己和湖南老乡陈某、钟某共同筹集的资金来到了南江县开始了采矿创业之路。然而,等待陈春耕三人的却是一个无形的陷井和噩梦。
陈春耕告诉记者:“当我来到南江县与肖清华会谈时,肖清华给我引荐了一位名叫赵葓的当地男子,肖清华称:‘赵葓是本地人,有官方和社会背景,办企业必须要有这样的人撑起’。并称:‘采石场从筹建到开采需投资100余万元资金,建议让赵葓入股’。于是,我们最初达成了由我和陈杰才、钟冠明、肖清华、赵葓等五人的入股协议,并创办了‘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合伙企业。但在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由于陈、钟二人远在湖南,无法亲临,因此,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又重新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人只有赵葓、肖清华和我,所以,营业执照也只有我们三人。陈、钟二人则成了‘隐形股东’”。
陈春耕还告诉记者:“入股协议签定后,我便叫肖、赵二人按约交纳入股资金,但二人均称目前资金紧张,缓一下再交,为了尽快把企业办起来,我便同意了二人缓交。由于多种原因,前期的企业运作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财务帐就能体现出来,因此,肖、赵二人的投资信心发生了动揺,加之二人在南江县债务重重,不敢在南江露面,其二人的投资完全化为了泡影,我咬紧牙关艰难支撑,南威水泥厂入驻南江后,企业有了转机,效益很好,此时,赵葓认为有利可图,便开始进企业摘“胜利果实”, 我坚持要求二人按约履行投资义务才视为二人为股东,为了达到不出一分钱就摘胜利果实的目的,赵葓最初起诉了我和肖清华,事后,赵葓在法院某些人的指点下,意识到法定采矿权人是肖清华,应把肖淸华拖到自已一边,因此,在赵葓等人的策划和说服下,肖、赵二人答成某种黙契,二人联合起诉我,但多次审理,二人从未到庭。此后,由于肖清华良心发现,主动撤诉,南江县法院却违背自诉案件起诉、撤诉自愿的法律规定而不予采纳,要本人到场,由于肖清华在南江债务缠身,远居云南,我的代理律师赶赴云南后,与肖清华一道将‘撤诉申请’和当初‘入股出资经过和说明’进行了公正,但南江法院也不予采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不采信,却采信无凭无据的口述,可见南江法院有多‘歪’,真让外来投资者心寒。”
流坝乡人民政府分管矿山安全的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自06年开采至今,一直都是陈春耕在负责开采、加工、经营,征地、赔偿等活动,肖清华和赵葓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
流坝乡人民政府某副乡长告诉记者:“都是南威水泥厂惹的祸,2009年前,该采石场都是亏损状态,赵葓、肖清华跑得无影无踪,自南威水泥厂入驻南江,采石场的生意红火起来,他们两人见有利可图,便开始打起了歪主意,起事告状。”
长年在南江县经商的王某告诉记者:“赵葓和肖清华都是当地有名的“烂帐”,两人所欠债务近千万,多年来,两人都一直不敢在南江露面。”
挂名股东与“债主”法官“强强”联手吞并企业?
2010年6月,一直没有参与出资和经营管理的赵葓和肖清华一纸诉状将陈春耕告上了法庭,两人的诉求是解除合伙协议(以此方式将实际投资人陈春耕“扫地出门”)。
于是,陈春耕等三人和他们的企业便迎来了灭顶之灾。
陈春耕的律师告诉记者:赵葓和肖清华起诉的是陈春耕个人,并没有起诉企业;合伙协议本身是无效的,因为赵葓和肖清华在合伙中没有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合伙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生效。而南江县法院查封企业、矿山、加工场地、机械设备且不准开采和以裁定书的形式要求企业进行清算并进行分割都是违法的。赵葓和肖清华两人要求分配“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的开采权更是荒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因此,肖清华将采矿权转让50%给赵葓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南江县法院以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形式将此违法行为合法化,更是明显违法。
陈春耕还告诉记者:“‘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开矿经营后,南江县人民法院先后有四名法官找我,了解赵葓在矿上是否有股份,其中一位法官称:‘赵葓骗了法院好几个人的钱’。联想到目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我才如梦初醒:法院如此枉法裁判,是想让赵葓有足够的资本向法院某些法官还钱。”
南江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某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拥有“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开采权的是肖清华,国土资源局至今还是只认可肖清华。而肖清华将开采权拿着到处借款、集资、甚至是转让,这都是国土资源局不认可的,如今,法院已经逾越了权限将开采权进行分配,既然法院可以分配开采权,那还要国土资源局干嘛?”
南江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清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辩称:他对本案并不了解和清楚,该案是由审判长徐莉和审判员郑时光负责审理的,而郑时光已经退休在上海养老。事实上作为庭长,案件一直是在杨清泉的主导下审理和判决。
据陈春耕介绍:肖、赵二人均未在起诉书上签名和手印,且四次庭审都没到庭,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从立案到审理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徐莉宣布了庭审纪律后便再没有参加庭审,而一直参与庭审的郑时光只是一个普通审判员,并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
更让人震惊的是:陈春耕的代理律师在县国土局查阅矿山拍卖原始档案中,发现有一份肖清华、赵葓签订的“合伙购买矿山协议书”,该协议书有明显的作假嫌疑,经询问国土局档案管理人员郑某得知,该“协议书”是有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放置档案中的,她不敢说出放置人。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文书中竟然将这份有意放置档案中的“协议书”作为重要的定案依据。只要此事查清属实,判决无疑失效,且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而导致司法不公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陈春耕还告诉记者:“在多次的庭审中,我均要求肖、赵二人出示入股出资凭据,二原告均无法提供,同时,我多次请求法院对肖清华、赵葓签订的‘合伙购买矿山协议书’进行司法鉴定,但均遭到了南江县法院的违法拒绝”。
律师点评
四川省某知深律师认为:“合伙企业的股东一般分为三种,即:实际出资股东、隐形股东、名誉股东。另外,由于多种因素,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潜规则导致的“干股东”,它生存于“隐形股东”和“名誉股东”之间。要确认某股东是否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唯一的认定标准就是“出资凭据”或“企业帐务档案”, 如果这两点都不成立,即便在工商登记上有名,即便签订了“合伙协议”或“入股协议”,也不能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讲,这种没有实际出资的“名誉股东”或“隐形股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本案而言,在肖清华、赵葓俩人均拿不出任何出资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肖、赵二人为“出资股东”是一种不尊重法律、不尊重事实依据的错误判决。”
该律师还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凡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书圴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公证了的文书不予采信,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四川省另一知深律师、法学博士认为:“对矿山的开采和经营权属的认定应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管理机构来确认,因此,由法院来认定、分割权属和查封具有合法采矿权的企业,显然是一种逾越权限的违法行为。”
大家看法
久居南江的商人谢某告诉记者:“南江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极大地影响了南江的投资环境,即便是本地人,也会因为司法不公离开南江到投资环境好的地方发展,而外地人是更不敢到南江投资的。”
客居南江县的浙江商人张某告诉记者:“法院和社会上的‘烂账’联手整外地投资人的做法会让外地人望而却步的,这种搞法,谁还敢来南江投资呢?我有一个老乡就是因为南江县法院枉法裁判,导致他高兴而来,伤心决绝而去,南江县在我们家乡人眼里就是个司法腐败的地方。”
在采访中,记者意外的发现,2011年8月南江县法院曾因“判决书多处出错引热议 南江法院网上公开道歉”,而网民们对此并不领情,并反驳到:道歉有用吗?……。
记者在该矿山走访时看到了一片凄凉的景象,2011年2月14日南江县法院逾权违法查封了“流坝乡滴水岩采石场”, 如今,企业破败不堪,外商陈春耕已被逼债台高筑,上告无门……。
事发后,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巴中市委、南江县委均高度重视,并责成南江县政法委牵头,组织以纪检、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而个别人却暗中策划,捏造事实状告调查组,以达到阻止调查之目的。
人民法院是忠于法律和事实、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审判机关,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更是投资环境的重要保护者。
然而,南江县人民法院却完全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为了达到收债目的,在肖清华、赵葓拿不出任何出资凭据的情况下,将企业枉法裁判给肖、赵二人,而实际出资人却被南江县人民法院违法“踢”出了企业,同时违法越权叫停企业,这不仅是对陈春耕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更是对巴中市和南江县投资环境的严重破坏。
陈春耕事件的风波还没有停息,而南江县人民法院还会导致多少诸如陈春耕事件?记者将继续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