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安岳县党委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
胡代国建议:尽快解决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
理由如下:
国家在安岳县修建高速公路,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每一个人都表示拥护。为了支持高速公路顺利修建 ,唐承恩等农民首先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撤除。但是,而今房屋撤除几年了,高速公路也即将通车,拆迁安置补偿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第一,申请人没有见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宅基地修建,仍然自己掏钱租房屋居住 ;第三,政府只支付了六个月拆迁补偿过渡费,申请人要求支付超期过渡费无果;第四,对申请人的诉求,已经递交申请书很久了,拆迁办领导口头回答,不属于其管,建议找乡人民政府和高速公路指挥部。但各单位均踢皮球,处于无奈,故被迫上网发帖提出上述建议请求。以下是部分申请人的申请书。谢谢!建议人胡代国。2012年3月29日。
申 请 书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年7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身份证号51102319400725077,联系电话:13118055369。系以下申请人的父亲。
申请人:唐兴华,男,生于1971年10月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高荣,男,生于1970年4月2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建春,男,生于1973年10月18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申请目的
请求补发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21680元=390元X13人x24月 。
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弟兄三家人,共13人 ,原有住房面积分别为唐高荣74平方米;唐兴华100平方米;唐建春84平方米,合计258平方米(见附件思贤乡14组屋基地补偿表格)。因修内遂高速公路,又因申请人唐高荣当初是村主任,各级领导要求申请人家带个头,于是申请人家第一个将房屋拆除,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没有收到。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只一次性收到一部分安置补偿费。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思贤乡政府建议,申请人唐成恩将自己名下的机面加工房拆除改建为楼房,当申请人拆除机面加工房正开始改建时,思贤村7组组长黄立召组织村民多次干扰申请人建房,经过政府解决法院起诉无果,导致申请人房屋至今无法修建,申请人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三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21680元=390元X13人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
此致
申请人:唐成恩、唐兴华、唐高荣、唐建春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1年12月26日递交李峰局长
2012年2月16日补充
请 求 书
尊敬的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李峰主任:
请求人:刘志云,又名刘汉光,男,原家住安岳县城南乡5村3社,农民,在重庆打工。现岳阳镇岳一村三组,联系电话15923608829。
请求人,蒙明素,女,出生1971年7月15日,农民,与刘志云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13896881582。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011年被拆迁人刘汉光与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依法撤销该协议。
2、按照国家政策重新签订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划宅基地给请求人自建住房或按照2011年的收购价补偿。
事实理由:
请求人原是岳阳镇岳一村三组村民,家有人口四人(见附件1户口本)。除夫妻外,还有22岁的女儿刘婷婷,出生于1989年7月22日,现在重庆合川邮电大学移通学院读书(见附件2学生证)。还有老妈李占琼,现年66岁,户籍在岳阳镇岳一村三组,随请求人生活。
1999年3月1日,刘志云依法承包了本社土地,其中水田1.45亩,旱地1.60亩。依据该证书证明,承包地30年不变(见附件3土地承包证书)。
在承包土地期间,承包人夫妻因为去重庆打工,为了儿子在重庆读书,不交高价学费,于2005年5月,将户口迁往重庆彭水县汉家镇鱼塘2组农村租房居住至今(见附件租房协议4),是空挂户,没有承包地。原在安岳县的承包地暂时口头委托自己舅舅的女婿杨述平代管。由于打工困难,于2009年11月18日,申请迁入原籍,社上盖公章同意(见附件5户口迁入介绍信)。
2011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用了请求人的住房和承包地。依据安岳县国土局颁发的宅基地证书载明:请求人家有旧房土地使用权面积45平方米(见附件6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另有房权证书,在请求人父亲名下。请求人还有院坝地、厕所地、猪圈地,厨房地、竹林地、自留地等若干面积,由于请求人不懂政策,政府低价收购了请求人包括住房、宅基地使用权、附属设施费用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2495元。而且,有人还要求请求人招待队长等拆迁相关人员吃饭,用去三千多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管理办收购自己的房屋价格太低,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和2011年的文件价收购。
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应当有一份协议,但拆迁人至今没有收到该协议,拆迁人的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请求人上述诉求。
此致
请求人:刘志云
请求人,蒙明素
2012年2月18日
请 求 书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请求人:蔡荣建,男,出生于1983年6月5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1组,身份证号511023193806050795,联系电话:15884200115。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
请求补发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12320元=390元X12人x24月 ;
2、
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家共12人 ,其中蔡荣建家2人,蔡述荣家三人、蔡述明家四人,,蔡述强家3人,合计面积159.83平方米(见附件户口簿和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95.83平方米=97.915X2平方米(见土地使用权证书2本)。
因修内遂高速公路,请求人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协议,这是不合法的。该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宅基地无法落实,导致请求人家12人房屋至今无法建房,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12320元=390元X12人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并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
此致
申请人:蔡荣建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2年3月1日
请 求 书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请求人:邓家贤,女,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联系电话15108146149。
请求事项
请求对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邓家贤私人房屋依法拆除补偿。
事实理由
请求人在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有房屋建筑面积106平方米(见附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后面有厨房、猪圈、沼气池等附属设施。因高速公路距离我的房屋只有20米左右,位于涵洞的边缘。2010年3月31日,修建高速公路负责人给李峰局长写了一个条子:李局长,思贤乡双碑村二组邓家贤房屋因改路影响要拆迁,请你安排人员去签订拆迁协议。胡泽华(见附件)。但而今,高速公路即将完工通车,你局没有安排人去办理拆迁相关事宜。
请求人认为,高速公路距离我家房屋太近,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必将给请求人的房屋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为了免除侵犯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请求贵局依法拆迁补偿。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邓家贤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