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本版:血泪控诉:“有执照的黑社会”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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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向县内所有主管部门写了求助信和举报信,在此感谢公安局纪委马书纪等领导的关注!但是相关当事民警依然正常上班、没有得到任何处理(那怕行政处分)!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得到受理!回复说:“请求事项不在管辖范围!!!”目前唯一希望寄托在县检查院了。
附起诉书请求事项,和相关警察涉嫌违法条款。我请不起律师(当地律师也不愿接手此案),只能请热心网友指点指导并关注此事!
诉讼人: 姓名:**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年
*月
05
日 姓名:**
性别:女
出生日期: 19**年
**
月
05
日
住所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电话: 0834-6*****0
15*******86
被诉讼人: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泽远乡派出所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泽远乡派出所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公安局 诉讼人因与被诉讼人治安处罚纠纷,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泽远乡派出所执法人员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非法限制人生自由及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现提出诉讼。 诉讼请求:
1、要求冕宁县泽远乡派出所停止对我作出的所谓治安处罚。
2、要求冕宁县公安局对其派出机关泽远乡派出的行为,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即行政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 3、冕宁县泽远乡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原则,知法犯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请求法院判处泽远乡派出所相关责任人非法拘禁(包括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5、请求法院向被告督察机关、纪检部门以及被告所属的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书,促使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避免以后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6、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1、《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型、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爱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妈妈说:“等手好点后如果得不到解决、讨不回公道就只能去上仿了!如果有大领导来参观卫星基地时就拦车求助.......!”可是我不知道这样会不会是违法的!!!
我身上的部分伤情:
http://pic.yupoo.com/lkz2651/BFxTjhrv/LJOAV.jpghttp://pic.yupoo.com/lkz2651/BFxThqdM/EBII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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