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巴州区人民法院朱平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朱法官:您好! 我于2011年7月8日收到判决书。细心拜读多次,仍有多处让我甚是费解,特向您请教。 1、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贤美,曾是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法官、民一庭庭长,后调政法委,现退休。根据《法官法第六章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且庭审时,彭贤美在开庭之后我方和第三人宣读完诉状,我方举证时才珊珊来迟,才向法院递交委托书,并声称是被告“临时指派来的”。彭贤美为所欲为,真把法院当回娘家一样方便。我方当庭提出彭贤美应当回避。但您驳回我们的请求,不知道朱法官是不懂这条法律还是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 2、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客户成交情况登记表)为复印件,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依法不应采信,且内容有多处涂改,此证据内容登记的客户还有区房管局,有房号、面积,但没有具体姓名,没有成交金额。这说明什么?此证据内容反映早在2006年、2007年就多个客户购买登记,并有同一个人登记三、四套甚至五、六套房屋。当时被告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早已卖出这么多房屋。第三人李鹏在出庭时明确陈述自己2006年8月10日认购时被告还没有进行拆迁,全部是瓦房,更没有出售沙盘。这样违法的证据,我方当庭要求出示原件,但您又不予支持。难道您早知道证据有问题不敢出示,还是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秘密? 3、被告称测绘时房号发生了变化。但被告未就房号变化通知我,也并未出具测绘部门的相关证明。您就仅根据被告出示的杨雪、彭曦、成万勇、向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和《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显示,被告与上述几个人签订《协议》所记载楼号与最后签订备案的《合同》时所载明的楼号发生了变化。由此推断我所签订房屋房号也发生了变化,未免太过牵强。如此荒唐的推理也能够成立,岂不是每个商家都可以来向被告学习,何况,房地产公司可以随意变更房号吗?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朱法官你亲自定的?您竟然毫不顾及自己的身份,为虎作伥,帮助扰乱房地产市场,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4、我与杨雪、李鹏虽在《认购协议》中都签订了503号,但是杨雪、李鹏在登记备案时已更改为502号。所以我所诉请的503与杨雪、李鹏登记备案的502根本没有任何关联性。杨雪、李鹏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纯是被告唆使,在庭审时当第三人陈述自己意见时,明确表示是被告要求其参加诉讼。连自己参加诉讼的申请书都没有留,其房屋认购协议也是被告提供的。明显看出被告无非是想利用第三人干扰司法活动,使得案情复杂化。现在503号并无任何人登记备案,且法院已依法查封。所以被告仍然是可以继续履行协议的。而你的判决书对查封一事只字未提,你难道忘了我所交的5万元的担保金和1400元的诉讼保全费。 5、您于2011年7月4日通知我到法院进行调解。告诉我被告愿意赔偿15万元,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或是给换一套约40平方米的房屋。但您发给我的判决书上落款日期为2011年6月28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则为7月8日。这个时间关系您能解释一下吗? 朱法官,我在多次找到被告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贷款走上诉讼之路的,月利息高达五百多,非在我所能承受的范围。我从没有感到如此绝望过,而你做到了,您用了6个月审判得出如此荒唐的判决。公正何在?道义何在?法律威严何在?我将不得不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总有为民做主,主持正义公道的地方。以上几点,请尽快给予回复? 此致 敬礼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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