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简
述 我公司承建的青白江区“锦尚景”商住小区工程在克服重重困难之下,于2010年9月底早已全面完工,一直苦苦等待相关部门的验收,目前却因建设方在工程款的支付及工程结算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特别是因建设方原因设计的内保温聚苯颗粒材料等问题的严重影响,进而导致该工程至今无法顺利的通过验收: 1、本工程在我司接手之前本来就是一个“烂尾楼”,后为“茂文”公司出地和“苛俨”公司投资合作而再次进行开发,据我公司了解:自始至终“苛俨”至今没出一分钱,反而经卖房后“苛俨”分得到手的有约2800万元左右的资金,可至今拨付给我方的进度款仅约2080万元左右。 2、在过程中,我方每次上报给“苛俨”公司的《进度款预算书》从未审查及进行书面回复意见,凭“想当然”来拨付进度款,并且该工程在进度款的拨付上一直严重不足,并每次拨付均以卖房子的回收款时间来定,造成时间上的拖延,至今才拨付至我方经双方委托在网上随机抽选并在四川省高院入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四川德安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鉴定”的最终结算总价为3158.76万元,拨付比例仅为2080÷3158.76×100%=65%,工程早已完工,目前工程款却远未按合同支付,造成我方资金损失和压力极大。 3、于2010年7月19日,建设方因和业主签定的合同是于2010年10月15日-10月30日交房需赶工期,要求我方提前交房,所以在当时的监理例会上当众(包括我方的众多材料供应商和各大劳务班组)明确表态及特别承诺(现见给我方邮发的《郑重声明》上的书面文字),要求我方在2010年8月底把完整的《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交给“苛俨”,于2010年9月底由“苛俨”无条件地审核完毕,并于2010年10月20日付至经审核后结算总价的97%后,施工单位方可交房。然而我方在2010年8月19日就提前交出了所有结算资料,并有王茂权的亲手交接单为证。可直到2010年10月16日已过去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却杳无音讯,从未向我方书面提出该《结算书》哪条哪款有什么问题?只是横话连篇地回答我方:要钱没得,要命只有一条,要打要杀随便你们?这难道说就是一个所谓的投资商“骄纵蛮横”的态度? 我方当时也明确回应:这都是工人们和材料供应商应该所得的辛苦钱,并不是向你们“要”钱,“诈”钱!如果你方说拨够了,那就由双方专业的预算工程师坐在一起来按实实在在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当时的认质认价来核对,就一目了然啰!当时于2010年9月1日正值学生娃娃开学,工人们的情绪极为不稳定,加之我方前期从2009年3月初进场直到2009年9月底才拨款,我方该垫钱的也已垫了,资金压力的确很大,可“苛俨”和“茂文”公司仍然无动于衷,所以于2010年9月28日我方再次发函向“苛俨”和“茂文”公司告知,最后仍然还是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4、虽然签了个“三方”协议,由“苛俨”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本项目真正的“法律责任主体”最终是由茂文公司开发,重庆圣奇公司修建的,可现在而今眼目下,房子已全面修建完毕,我方不管你们哪方谁来支付工程款,那是你们茂文和苛俨两家公司自己“内部”的合作问题,把“皮球”踢来踢去毫无任何作用,这样只会把事态朝着更加不良的方向推进,难道说今后的业主有啥问题他去找“苛俨”而不去找“茂文”? 5、由“茂文”及“苛俨”向我方介绍的材料供应商,在拨进度款时,不问青红皂白直接把他们的应付款项直接扣了便是,将心比心,难道说我方找的供应商的资金压力就全部落在我们施工方的肩上?请问我们都是在为谁服务?房子又卖得如此之好,而你们两家先把卖房的钱分了便是,根本不管生产! 6、于2010年10月12日下午2:00点,在大弯派出所和青白江区建委领导主持的各方协调会上确定的方案是:于2010年10月13日-15日双方尽快核对预(结)算,从而才有付款的依据。然而在核对的前2天,“苛俨”公司根本拿不出当时王茂权在会上表态时他方早已算好的2400万元的预算书,完全是处于“应付”了事,至今连一个1#楼6000多平米的房子也没对出个啥结果来!如果他方的预算是早已算过,把双方预算书上的工程量作一个比较,看哪项悬殊得太大太多,岂不是一目了然?这纯属“扯蛋”!这难道说不是当着领导冠冕堂皇,背着领导耍花招?后经我方预算员在14日下班时强烈要求下,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苛俨公司在头天晚上现炒热卖出了一份2300万元的预算书,这岂不是前后矛盾,遮遮掩掩?诚信何在? 7、最终于2010年10月16日日经“茂文、“苛俨”、“圣奇“三方并各自有各自的律师在场达成了协议,并签字盖章(《协议》内容附后),即“共同委托一家四川省高院入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工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将无条件地承认鉴定造价机构作的鉴定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我方又只有苦苦期盼,度日如年,最终于2010年12月3日在长达43天的审计结果才出来,可结果出来后,我方又再次发函催促建设方支付工程款,至今又已过了8天,但建设方又再次违反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即2010年12月5日前)内给付工程款项。 综上所述,鉴于建设方已多次严重违反《施工合同》,已成既定事实,而建设方目前继续避重就轻,东推西推,横话连篇,置若罔闻和玩弄文字游戏,甚至还口出狂言,大胆威胁我方,自我标榜说:“我茂文公司是青白江的知名企业,绝对受当政府的保护,你们施工方在我们这儿来是永远混不起走的。”简直让人笑掉大牙。我方请求并高度信任青白江区建设局领导本着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稳定民心、伸张正义、及时督促建设方积极履行义务,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项,最大限度地能减少施工方的经济损失和资金压力,以求和谐安宁。 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