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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部门回复: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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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蓝湾国际小区露天公共场地停车位收费200元/月,价格高不说,他们有权收费吗?大家一起谈谈看法。上次遇到一个比较强势的业主,他说我们买房时,公摊面积就把那些公共区域算进去了,属于我们业主共同所有,停车费是不能收的,如果说适当收点管理费,比如30,50元的,还能说过去。要是收200元/月,这钱谁拿去了,钱用于什么了?是我们自己的地盘难道还要把钱给别人?物业公司是什么性质,房子小区是我们业主的,他们只不过是我们请来的保安,职员,帮我们看好,管好我们的家园。难道这个公共场地归物业所有,他们没有那样的权力。所以我也认为很不合理啊?大家认为呢?我主要是也不太懂,所以回复时大家请不要骂,说出自己的观点就行了,在此谢谢。







下面是在网上找来的一篇文章,好像还很能说明问题。







这段时间关于“小区车位属于谁”的问题,争议甚多。有说属于开发商的,也有说属于物业公司的;而也有说属于业主的。


车位分3种,一是附属于楼盘的,这一类车位的产权,属业主无疑;第二类是地下车库的车位,第三类是小区干道的车位。业主们根据经验预测:后两类车位,开发商不会放手,会做足文章再赚一笔。他们估计,后两类车位,将被标价出售出租。


业主既然出钱买下了全部楼盘,那么,小区内所有附属设施——会所、球场、车库、道路等,都归业主所有。开发商要做的,就是把这些设施完好地交给业主。几轮谈判过后,开发商终于对此表示认同,并很有风度地把全部物产移交给了我们。


现在,地下车库近40个车位和干道上近200个车位,已经明确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不仅合理,而且合法。现在有些开发商把小区车位捏在自己手里,对外高价租售,这种做法我们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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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车位归业主所有,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发表于 2010-11-1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b]我是一名蓝湾国

发表于 2010-11-1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b]我是一名蓝湾国际A区的业主,我就小区开发商及物业谈谈我的看法:
1、物业服务,我今年装房子,需要用外墙砖。其实也没有想过要白要,只是希望能按市场价买,你们猜我从物业买的外墙砖(每片大约6*15厘米这种规格)是多少钱吗?1元一片。市场价大约是3毛。钱也只是花了几十块,但心里感觉不爽。
2、装修时移可视门铃的位置,我才进场装时,保安就进来说如果要移动可视门铃就必须要他们来做,怕其它工人不懂把钱接错了,会烧了整个系统。这话我信,我也是找保安来改动的。可是价格也太高了,300元。我只是移动不到一米的位置,工时不到一小时。你说这300元的收费是咋算出来的。不外呼材料加工时嘛。材料要不了10块钱的线。唉!
3、关于装修过程中发现下水漏,外窗漏雨。我是夏天装的,我楼上的先装。我刚进场就发现楼上的下水弯管漏,我才装不到三天,楼下又来找我,说下水弯管漏。下水弯管漏是我们小区的共同问题。到物业去反应,物业就用本子给你把问题记好。我多次问,就是答复说“我们已与施工队联系了,他们要来人修”。我那个心情呀,最后等一周才来人。再说外窗漏雨那就更恼火。
4、车位问题。如果说前几个问题是一时的,影响是短期的,我们业主可以让。那么车位大家千万要团结,要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你想一个车位一月200元,一年就有2000多。你买个车(我现在没有车,但我想5年内我们小区有车的业主会有一半)一年小区的停车费也太高了。就租车位这个“租”合法性我表示质疑。
第一,《物权法》好像就明确规定了那些东西的权益归业主,其中占用公共绿道路,就是露天的停车位是算在公摊里的,是无条件归业主所有。归业主所有的东西怎么业主还要租?
第二,开发商肯定要说依合同怎么样的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买卖合同是怎么约定%B

发表于 2010-11-1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b]我是一名蓝湾国际A区的业主,我就小区开发商及物业谈谈我的看法:
1、物业服务,我今年装房子,需要用外墙砖。其实也没有想过要白要,只是希望能按市场价买,你们猜我从物业买的外墙砖(每片大约6*15厘米这种规格)是多少钱吗?1元一片。市场价大约是3毛。钱也只是花了几十块,但心里感觉不爽。
2、装修时移可视门铃的位置,我才进场装时,保安就进来说如果要移动可视门铃就必须要他们来做,怕其它工人不懂把钱接错了,会烧了整个系统。这话我信,我也是找保安来改动的。可是价格也太高了,300元。我只是移动不到一米的位置,工时不到一小时。你说这300元的收费是咋算出来的。不外呼材料加工时嘛。材料要不了10块钱的线。唉!
3、关于装修过程中发现下水漏,外窗漏雨。我是夏天装的,我楼上的先装。我刚进场就发现楼上的下水弯管漏,我才装不到三天,楼下又来找我,说下水弯管漏。下水弯管漏是我们小区的共同问题。到物业去反应,物业就用本子给你把问题记好。我多次问,就是答复说“我们已与施工队联系了,他们要来人修”。我那个心情呀,最后等一周才来人。再说外窗漏雨那就更恼火。
4、车位问题。如果说前几个问题是一时的,影响是短期的,我们业主可以让。那么车位大家千万要团结,要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你想一个车位一月200元,一年就有2000多。你买个车(我现在没有车,但我想5年内我们小区有车的业主会有一半)一年小区的停车费也太高了。就租车位这个“租”合法性我表示质疑。
第一,《物权法》好像就明确规定了那些东西的权益归业主,其中占用公共绿道路,就是露天的停车位是算在公摊里的,是无条件归业主所有。归业主所有的东西怎么业主还要租?
第二,开发商肯定要说依合同怎么样的话,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买卖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我现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联合起来,把这个东兴物业公司赶走。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想说物业公司的保安是我们养起的一条狗。但是看到他们那嚣张的牛B样的时候,真想这样说。

发表于 2010-11-1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要把那些强势力集团的主要成员一个个给革命掉
这个世道才有太平

发表于 2010-11-1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1-1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小区停车位


    不是合理吗?而是跟本不存在“租”这种说法。
开发商晚交房,我爽快的签了所谓的“谅解书”。因为我对他们也没有报多大希望,没有想到,他不赔钱,还想继续吸(不是赚)我们的钱。没门。
我看开法商老总有时也不车开进来,我想这个小区已经是属于我们业主的了,是不是以后开发商再想进来耍的时候,也得给我们交点过路费呀?我看那是上百万的豪车,送个轮子也不错哟。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日一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晚一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物权法》:小区车位归属如何确定
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

  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我们逐一解读如何才是“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哪些范围内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问题。


  车位租售引发业主争议


  某小区的车位与住户配比为0.5:1,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买一个车位。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在出租露天车位时,同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不得再租赁车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并引发许多争议。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提问渊以下简称问冤院我家有两部车袁地下车库还有未售的袁我为什么不能买两个车位钥凭什么我买了车位就不能租车位钥专家解答渊以下简称答冤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案例中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为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此处,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的途径包括购买、获赠和租赁等方式,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处置车库车位后,单个业主所获得的使用权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 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车位配比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 个车位的要求。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 个或2 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问:小区内的车库车位,我认为是占用业主购买的房屋专有部分之外的场地建设的,产权属于谁?


  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


  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是租是售开发商有权决定


  问:开发商规定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是否违反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有权“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吗?


  答:在上面第2 点的分析中,已经明确,除占用公共场地而建成的车位之外,其他车位、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因此而具有处置权。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法律限定的是开发商出让车库车位的对象,而不是处置方式。


  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


  问:旁边的小区还有车位闲置,我能购买或租赁他们小区的车位吗?


  答:业主能否购买或租赁旁边小区的车位?《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首先满足”不同于“优先满足”。“优先满足”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车库车位出售给他人,就没有侵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的规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其他人,除非是小区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如果该小区的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其他小区的业主,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位配比享有车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他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无效。


  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可能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但将车库车位向小区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在两者冲突时,向外出租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物业公司有权处置露天车位吗?如果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


  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


  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

发表于 2010-11-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11-21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0-11-21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兴物业,这个物业公司肯定是个短命的物业公司,这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时候,就是他们下台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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