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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平昌城建吴某等人伤人一事,求公道(平昌县国土执法大队已回复)[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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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 平昌县城建执法大队吴某等人执法人员一行,大胆不持国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维修、改修的法规依据,和地方政府批示的文件,凭他们自己嘴上认定是违法建筑,在无公安法院任何决定书情况下,常用残酷无情、暴力手段,两次破门而进,破坏财产,还打人,致李景喜、李明壕软组织受伤,唐洪荣腿部骨折,经派出所强制城建执法队付出药费给唐洪荣外,并未对业主李景喜父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解决处理。让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来评判一下,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应不应该赔偿?对于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应不应该查处?至今未对吴某等人作处理,你有何看法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支持和厚爱,我们将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同时希望市民发现“三违”行为,立即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827-6230500)进行举报,我们将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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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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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网友:我是平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首先感谢各位网民对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关心、理解和支持。现就拆除建设街李某某违法建设情况作如下说明:
    李某某违法建设位于平昌县新平街西段408号,在原房屋后面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改建。执法监察大队对其发放了《平昌县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规责改[2013]第197号),李某某不但不予改正,继续关门从事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同洲办事处以及建设街居委会领导多次找其谈话,但李某拒不接受并趁春节期间继续从事违法建设。
    该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之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4年2月11日对李某某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随后李某某多次信访均未得到正义支持。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支持和厚爱,我们将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同时希望市民发现“三违”行为,立即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827-6230500)进行举报,我们将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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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0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某等人是否违纪违法一查便知,最好是能管得了城建的部门回复。要不然老百姓还是不知对错。天天上访,今天推明天,明天推明年,部门相互推拖,要让受害人心服口服。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平昌城建吴栋等人伤人一事,求公道

图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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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8 22:47
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家要相信执法是客观公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08:45
该拆就拆,你要阻挠执法,不来点硬的怎么开展工作?就像警察抓人一样,仅靠说服行不行?不要整天在网上装弱者来博取同情,执法机关本来就是软硬兼施,不然要公检法那些机关做啥?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 平昌县城建执法大队吴某等人执法人员一行,大胆不持国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维修、改修的法规依据,和地方政府批示的文件,凭他们自己嘴上认定是违法建筑,在无公安法院任何决定书情况下,常用残酷无情、暴力手段,两次破门而进,破坏财产,还打人,致李景喜、李明壕软组织受伤,唐洪荣腿部骨折,经派出所强制城建执法队付出药费给唐洪荣外,并未对业主李景喜父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解决处理。让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来评判一下,对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应不应该赔偿?对于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应不应该查处?至今未对吴某等人作处理,你有何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建执法大队吴某等人,请版主不要改名字,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09: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主题的吴某改成吴栋,谢谢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5-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同洲街道办副主任吴某在20l4年任规划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时,对平昌县新平街西段408号房屋维修、补修制造恶劣事件。执法队无任何执法依据,二次无入宅证件、砸烂门私闯民宅、三次滥用职权,大胆不走法定行政程序强拆房屋,一次伤害三人身体健康,(其中骨折一人)的违法乱行为事件。你对不顾党纪国法的吴栋怎么看,怎么用,怎么办?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5-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当年就有过帖文反映,仿佛职能部门也出面回复过,涉及“拆除”楼主房顶的彩钢瓦棚棚,是是非非各说不一。如果是部门集体行为,就该部门集体与当事人交流、协商解决矛盾,如果涉及个别人员执法不文明,楼主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证据。实在不济,楼主可以走行政诉讼之路,现在是法治社会,应当相信法律。
      请楼主考虑:你指名道姓究问某一个人,仿佛是民间犯抓扯样,可是,他进入楼主家房顶又是执行公务样,岂不弄成“四不像”?
      如论坛部分矛盾性质和责任主体,随意彼此指名道姓开战,不太好吧?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7-5-9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住在什么地方的呢?
发表于 2017-5-9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网友:我是平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监察大队,首先感谢各位网民对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关心、理解和支持。现就拆除建设街李某某违法建设情况作如下说明:
李某某违法建设位于平昌县新平街西段408号,在原房屋后面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改建。执法监察大队对其发放了《平昌县规划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规责改[2013]197号),李某某不但不予改正,继续关门从事违法建设。执法大队、同洲办事处以及建设街居委会领导多次找其谈话,但李某拒不接受并趁春节期间继续从事违法建设。
该处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之规定,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4211日对李某某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随后李某某多次信访均未得到正义支持。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支持和厚爱,我们将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同时希望市民发现“三违”行为,立即拨打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8276230500)进行举报,我们将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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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18:23
(平规责改〔2013〕第197通知书公示出来,政府批示文件)才有说服力,
凭他们自己嘴上认定是违法建筑,在无公安法院任何决定书情况下,常用残酷无情、暴力手段,两次破门而进,破坏财产,还打人,致李景喜、李明壕软组织受伤,唐洪荣腿部骨折,经派出所强制城建执法队付出药费给唐洪荣外,并未对业主李景喜父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解决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18:24
(平规责改〔2013〕第197通知书公示出来,政府批示文件)才有说服力,
       凭他们自己嘴上认定是违法建筑,在无公安法院任何决定书情况下,常用残酷无情、暴力手段,两次破门而进,破坏财产,还打人,致李景喜、李明壕软组织受伤,唐洪荣腿部骨折,经派出所强制城建执法队付出药费给唐洪荣外,并未对业主李景喜父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解决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18:31
故意人身伤害作何解释?我支持依法执法,但要有过程,要合法。领导拍板队员才敢行动,这是不是集体行为?既然公务员滥用职权,故意人身伤害是不是应双开?
      

       致李景喜、李明壕软组织受伤,唐洪荣腿部骨折,经派出所强制城建执法队付出药费给唐洪荣外,并未对业主李景喜父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作解决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18:47
出示(平规责改[2013]第197号)通知书,政府批示文件,更有说服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18:51
   违法干、能升官
四川省平昌县同洲街道办副主任吴栋、在20l4年任规划局执法大队长时、对平昌县新平街西段408号房屋维修、补修制造恶劣事件。执法队无任何执法依据、二次无入宅证件、砸烂门私闯民宅、三次滥用职权、超越法定权限、大胆不走法定行政程序强拆房屋、一次伤害三人身体健康(其中骨折一人)的违法乱行为事件。大胆不顾党纪国法的吴栋、不知是谁给他还升了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21:33
违法乱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21:51
吴栋你真行!你们违了法还升了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22:10
现在的社会有一种病态,自己违法装弱者,想博取社会的同情,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制度上,而不是道德上的。比如,市民希望城管管理好街道秩序,而一旦自己乱停乱摆被执法了,反过来又骂城管,你说可笑不可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5-9 22:11
现在的社会有一种病态,自己违法装弱者,想博取社会的同情,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制度上,而不是道德上的。比如,市民希望城管管理好街道秩序,而一旦自己乱停乱摆被执法了,反过来又骂城管,你说可笑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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