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富.联.芳”后裔宗亲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 旨
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自我远祖挥公起,龙脉蔓延;张氏绵延数百代,至今已达数千万人,播衍中华,遍及世界;因此,传承文明,弘扬族谱文化,问祖寻根,续写族谱族史,成为张氏宗亲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
为促进亲情,完成使命,特成立“富.联.芳”后裔联合委员会,遵循“尊祖敬祖,怀祖寻根,忠诚服务,无私奉献”的宗旨,广泛联络省内国内以及海外爱我中华民族、爱我张氏宗亲,爱我家族,共商张氏文化、兴学助教、启动和编修完整、准确、统一的《张氏本族大宗谱》之伟业,以促进张氏宗亲,弘扬祖德,团结奋进,血浓于水的精神。上慰祖先,下惠后代,此乃宗亲的殷切期望。
第二条 组 织 名 称
组织名称:张氏“富.联.芳”后裔宗亲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组 织 职 能
1、组织各地张氏宗亲参加各类活动。
2、搜集、整理、编撰、修正族谱、族史。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会 员 条 件
凡居住在中国境内及海外(能合宗谱)的张氏宗亲,不分性别、信仰、职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宗族事业,参加宗族活动,均能加入张氏“富.联.芳”后裔宗亲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会 员 权 利
(1) 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开展张氏文化学术研究的权利;
(3) 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 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三条 会 员 义 务
(1) 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2) 有尊祖敬宗、团结和睦、联络宗亲的义务;
(3) 有团结互助、无私奉献、赞助义举、不计名利、积极工作、服务宗亲、民族、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4) 有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努力研谱修谱的义务;
(5) 有及时汇报研谱编谱和联谊工作的义务;
(6) 有收集族谱资料、文物向本会捐献捐赠的义务;
(7) 有服从本会决议和按时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8) 有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机 构、职 责
第一条 组 织 机 构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宗亲联合会。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联合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
宗亲联合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各地按片区设立副会长一人或多人,负责各地的各种宗亲事务。
第二条 职 责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常务联合会各类活动的日常工作:
(1)全体会员监督本会的发展和工作情况;
(2)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会长有权任命本会常设机构部门负责人;
(3) 根据本会的发展需要,对建设重大事项的提案,由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讨论并作出决议,形成文本下发执行;
(4)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更换、任免由常务理事三人以上提议,经联合会讨论通过,定案;
(5)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联合会集体讨论,通过;
(6)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讨论决定本会经费的预算、筹集、支出等。
第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每三年选举一次,由宗亲联合会全体会员选举。
第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因故空缺,由联合会讨论决定依次替补继任,直至届满。
第六条 本会其他机构如事务需要时增设。
第四章 财务 收 支 管 理
第一条 本会活动经费不搞摊派,由会员或族众自愿捐赠和赞助筹集。
第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经费实行专人负责,民主管理,严格审核审批,合理使用,收支有据,帐目公开,实行年审计、年报告制度,坚决反对和抵制讲排场、讲阔气等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具体情况予以增补,修改,细化一些条款。
第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通过生效。
本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参与调查研究和公务活动需要开支的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可由本会报销。(其规定另定)
第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富.联.芳”后裔宗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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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富.联.芳”后裔宗亲联合会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