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日报》报道,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发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便出门猛追,小偷往马路上逃跑。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到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脱,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黄某因之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国正致力建设法治国家,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黄某雨天猛追小偷,致其逃跑过程中意外身亡,应该说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当地公安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置,也是毋容置疑的合法程序,应该没人对此有异议。
但问题就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决定:黄某居然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决定令人十分错愕和不解。笔者首先想到此事件一个假定性情节:假如在一追一逃过程中,因雨天路滑意外摔倒致亡的不是小偷,而是追者黄某,很想求证,检察机关会做出怎样的决定?是不是小偷反而没责任了呢?小偷毕竟没有命令黄某追自己啊!在此种情况下,黄某为了制止小偷的违法犯罪行为(亦属见义勇为)而意外丢掉小命,岂不是咎由自取?
而整个事件的实际发生过程一点也不复杂。现在就来看看,检方对这个事件做出如此令人意外的决定究竟意味着什么。
小偷属于在偷窃财物这个违法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应属该过程一环节),因在雨天路滑这一自然危境中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举措缺失而意外致亡。假如神圣的法律追究黄某这位追小偷者的法律责任,这一追究行为的实际效果就是:保护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小偷的人身安全!换句话说,客观上,法律变成了保护小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身安全的工具!笔者不是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而作为一位普通人的观感:没有比这更荒谬的执法了!
再来看追小偷者黄某是何等冤枉。黄某凌晨起身,冒着危险追赶偷窃家禽的小偷(存在遭受小偷攻击、以及摔倒等伤害多种潜在可能性),属于制止小偷违法犯罪的正当行为,而其基本目的包括捉拿小偷归案,令其接受法律应有惩处等,以免其继续危害百姓财物安全。就这一目的而言,黄某的行为亦属见义勇为!而该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情节是,他并没有采取以直接伤害小偷身体为目的暴力行为!小偷摔倒致亡纯属意外。就死亡责任而言,如上所述,完全在于小偷在特定自然危境(雨天路滑)中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举措缺失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追究黄某所谓的过失犯罪责任,其可信理据同样是站不住脚和荒谬的。
如果这个案子真做出如此判决,以后谁还敢追小偷、扒手?谁还敢见义勇为,制止偷窃及其它犯罪行为?甚至制止嫌疑犯针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成问题了!毕竟,谁也没法预见这类见义勇为行动会不会导致嫌疑犯受伤或死亡!
吃瓜群众作为所谓的围观者,固然没有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认识水平,但作为社会群体的一个构成分子,亦不可按阴谋论的思维,毫无依据地推测和怀疑该小偷在执法队伍中有保护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也并不缺乏人性中最基本的良知、正义感、是非观念和公正之心。他们有理由、有资格拭目以待,围观法律给事件当事人和这个致力于法治建设的社会一个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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