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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通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中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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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国务院规定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无房刚参公的人来说这是一项仁政。鄙人最近要租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说,只能提取今年七月之前缴存的,七月之后的不能提取。本来就规定租房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一万,现在又有这样的规定,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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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批复》(巴住公管委〔2015〕4号)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凭无房证明,去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套住房不超过10000元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缴存额度,次年继续提取应间隔12个月。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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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 18:43
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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