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现将网络舆情“建设法制绵阳为何政府是法盲”( http://www.mala.cn/thread-12513885-1-1.html)的有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此网络舆情所述问题涉及“经租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一、“经租房”相关政策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1964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指出: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一九五八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约合十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196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1985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1987年10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要求:巩固私房改造成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必须从维护巩固私改成果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改对的不动,错改的撤销。各城镇在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时,应依据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及说明并参照我部印发的(85)城住字87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原政策规定(含“两个”无起点改造),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确系错改了的,应撤销改造。原来文件没有规定的,不要开新口子,已开的要自行纠正。
2005年12月,《建设部关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建住房[2005]226号) 提出意见: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二、各地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中,已经按当时规定予以处理的“经租房”,应予维持,不再另行处理。
1981年7月,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川委发〔1981〕44号)指出:我省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于1956年至1966年(个别地方是“文化大革命”中期)先后在全省110个市、县进行的。私房改造的形成,是实行国家经租。私房改造起点是私房改造的一个主要政策界限。在一九六六年省委、省人委川发(66)120号文件下达以前,大、中城市出租住宅用房的改造起点为100至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小城镇为50至1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包括工商业、文教卫生、仓库、办公和幼儿园等用房)和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文件下达以后,中、小城镇出租住宅用房改造起点为80至100平方米,非住宅用房为30平方米,地主、富农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资本家未纳入公私合营的生产营业用房和一直出租的住宅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但原资本家在公私合营以后,挤出部分自住房屋出租的,应达到改造起点才改造。凡未达到以上改造起点而被改造了的私人出租房屋,都应按省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予以纠正。原来按资本家对待,实行无起点改造。现房主的成分属于错划已经改正,其出租房屋又未达到改造起点的,也应予以纠正。
二、意见
(一)按照当时四川省“经租房”政策: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当时,左会如是为地主分子,其私有出租房屋纳入经租范围,符合当时“经租房”政策。2001年,原绵阳市房产管理局已通过绵房管函〔2001〕54号文件给予回复。
(二)按照川委发〔1981〕44号文件对“经租房”进行纠正时,因左会如地主分子帽子未摘掉,同时,其房屋达到80-100平方米的改造起点,因此,当时不属于未按改造起点进行纠正的范围。当时,绵阳市人民政府给左会如下发《通知书》(绵市府〔1982〕字第27号)予以告知。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等文件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绵阳市住建局
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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