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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控告赤峰市松山区交警队及相关人员违法办案 包庇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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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08:42 | |阅读模式
各位领导、朋友、全国网友:

    我控告赤峰市松山区交警大队及违法办案人大队长邹国锋、民警王海瑞违法办案、包庇犯罪嫌疑人。2014年2月22日,我父亲杨昭礼在赤峰市松山区兴华小区门前人行横道区域内被肇事司机王明哲野蛮驾驶出租车撞伤身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规定 “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王明哲经过人行横道非但不减速让行反而加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当天下雪根据法律规定应降低车速行驶,遇人行横道应再次降低车速,但肇事司机王明哲不但不减速行驶反而超速以63.51公里小时行驶),最终导致该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2014年2月23日,松山区公安局对王明哲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并将其刑事刑拘。《刑法》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也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据此说明松山区交警队根据2月23日以前的证据就足以认定肇事者王明哲负这次交通的主要责任以上,但在接下来的案情发展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有更多证据证明肇事者王明哲驾车严重超速、车辆检测不合格、不按标线行驶(经“斑马线”不减速、不让行)、涉嫌违法改装车辆等违法等行为,然而,2014年4月10日,松山区交警队却做出对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撤销了该刑事案件。随着案件深入的侦查后发现了肇事者王明哲的其他违法行为,松山区交警队不但不加重反而减轻了肇事者的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肯定有问题,该案件是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处理该起案件交警队的主要负责人邹国峰及交警王海瑞为包庇犯罪嫌疑人王明哲歪曲事实,人为制造冤假错案,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肇事者王明哲至今逍遥法外,事实理由如下:

    1、该事故系重大交通事故,应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交警队大队长邹国峰为达到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将该重大交通事故交由只具有初级资格的王海瑞一人办理。包括:检验血液、送达法律文书、做当事人、证人的笔录等,这些法律文书虽有王耕田的签字,但王耕田不在现场名字是后填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盖了王耕天的章却没有王耕田的签字,我们在交警队处理该案时多次碰到王耕田他都说“他不负责此案”,至我们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问王耕田他都说“对该案不知情”,很显然该案由不具办案资格的王海瑞一人办理,王耕田的章是在其不知情下盖的。(有录音为证)

    2、办案民警王海瑞非法向受害人家属索取300元钱。

    3、办案民警王海瑞剥夺受害方家属的申请回避权利。因王海瑞不具备处理该事故资格,且其多次称其对事故处理不是很明白,故我方多次申请要求其回避,得到的答复是“你们是证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录音为证)。

    4、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期间是不允许与外界联系的,而办案人员王海瑞在王明哲被拘传期间却允许其多次与外界联络,多次与13015194567这个手机号通话,受害人家属无意

    中得知该号码是松山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岩松的手机号码,受害人家属不得不产生合理怀疑,亦对承办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天与其多次通话的号码还有13113585907。(证据附后)

    5、在证据公开时,受害方代理人陈述对证据的意见和处理意见,而交警王海瑞却代表肇事者王明哲陈述意见,显然王海瑞与王明哲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或某种交易。(有录音为证)

    6、案件事实不清、犯罪嫌疑人(肇事者)另有隐情,交警队包庇犯罪行为。肇事者的笔录叙述行车路线和车上乘客所述行使路线严重不一致,犯罪嫌疑人似乎在隐藏不可告人的秘密,在交警队公开证据时我们已向交警队说明此事,交警队却不闻不问,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草草下了一份荒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显的渎职行为。(证据附后)

    7、松山区交警队编造案件事实,包庇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该案事实是被害人由人行横道通过,而松山区交警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中却认定为横过道路,对肇事者的“车辆检测不合格”、“非法改装车辆”、“不按标线行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等违法行为避而不谈,明显是包庇肇事者,包庇犯罪。(证据材料附后)

    8、车速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非常重要的证据,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对事故发生前王明哲的车速进行鉴定,而办案交警王海瑞却百般阻挠,受害人家属坚持要求鉴定,并找到其领导郭廷军,在同意鉴定后,王海瑞又要求我方重新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有录音为证)

    9、民警王海瑞违法办案、误导证人作伪证。在对我方申请查证的证人进行询问时,民警王海瑞一人问一人记,以为证人不核对笔录,所作笔录和证人说的完全不一致,后被证人识破改掉,监督部门可向证人霍晓丽、荆军调查该事实。(证据附后)

    10、肇事车辆非法安装了气瓶,且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属非法改装,交警队不但不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替肇事者王明哲说话,称其改装车辆是合法的。(证据附后)

    11、交警队制作假的法律文书。2014年3月20日,我们问办案民警王海瑞,王明哲的驾驶证是什么状态,王海瑞说“扣着呢”,我们问“是暂扣还是扣留”,王海瑞说“什么都不是,就是放着啦,没做手续”(有录音为证),后来我们在卷宗材料发现了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作出赤松公(交)扣字{2013}19号扣押王明哲驾驶证决定书,该文书落款时间是2014年2月22日,文号确是{2013}19号,显然,这份扣押决定书是假的。(证据附后)

    12、法律规定,在驾驶证被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王明哲的驾驶证在被扣押期间,交警王海瑞却让王明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我们多次书面向交警队反映此事,犯罪嫌疑人王明哲和民警王海瑞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13、民警王海瑞阻止我们复印案卷材料,我们收到事故责任认定送达后,要求查阅、复印案卷相关材料,民警王海瑞百般阻挠,不给调取,还和我们争吵起来,并说“你们没有资格调取”。 (有录音为证)

    1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

    法作出处罚。几个月过去了,松山区交警队至今未对肇事者王明哲进行相应处罚。

    15、我们在网上查阅了很多发生在人行横道的类似案例,也向其他交警队事故处理人员咨询该案处理情况,都是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松山区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也是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后来我们找到交警队问松山区交警队为什么对该案的认定结果和网上和其他案件的认定不一样,交警队回答说“适用法律不一样”,难道松山区交警队适用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显然是为包庇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冤假错案。(网上案例材料附后)

    松山区交警大队邹国锋、王海瑞是为了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穷尽各种手段,不顾事实和法律,徇私舞弊、违法办案,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受害人家属对交警队的不公正处理和违法行为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向松山区公安局上访,并提交了该案的录音材料、证据,遗憾的是上级公安机关出于“官官相护”的心态,对其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调查,不核实,做出了不处理的结果,实在令我们百姓伤心痛心。让我们在公安执法中未感到公平正义,不仅伤害了我们的感情,也损害了我们的权益。

    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而松山区交警大队不但不维护稳定,反而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始终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绝不会放纵一个坏人,也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在我们有冤难伸欲哭无泪之际,特向您书面求告反映,祈盼您于百忙之中能关注并过问此案,伸张正义,为我们解冤。我们没有过分要求,只要求公安机关能秉公执法:肇事者王明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俱在,铁证如山,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执法中做出错误处理的失职警察问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乘全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李总理视察赤峰的东风,扬岐山书记的铁棒,打一打松山区交警大队的“苍蝇、老虎”,还受害人公道!

    控告人:杨福林(受害人儿子)

    电话:18647612664

    2014年9月19日
车速鉴定.JPG 立案决定书.JPG 人体检测报告.JPG 现场笔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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