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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版邓玉娇”为何被判四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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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版邓玉娇”为何被判四年刑
“广东版邓玉娇”为何被判四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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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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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版邓玉娇”为何被判四年刑
9
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小惠被骗入出租屋留宿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腾讯网)
看了这则新闻,笔者为之震惊,笔者以为新闻中所说的两个焦点,即:“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是站不住脚的。为何如此说呢?因为,就第一个焦点而言,法官把当事人
90
后少女看作是“智勇双全”的神女,是错误的。试想,一个刚满18岁,还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和阅历的少女,当她处于危险的地带,在恐惧的心理支配下,难道她的智商会不下降?此时的
当事人
90
后少女,与历史上的过昭关,又想不出办法,一夜间白了头发的伍子胥不是一样的吗?很显然,法官的这一说法:
当事人
90
后少女能逃而不逃是不妥的,并将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更是错上加错。因为,至少法官在量刑时没有考虑人在危险情况下的心理变化,所以,才会做出错误的判决。
其焦点二:“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的论点,更是站不住脚。想想便知,当事人
90
后少女
捅刺性
侵大叔后,她又如何能判断被
捅刺的性
侵大叔就没有害人的能力了呢?而
当事人
90
后少女又怎么知道自己已脱离危险了呢?试想,弱者
当事人
90
后少女,感到自己还处在危险的环境里,再进行防卫,又有何错之有呢?所以,笔者认为,这又是法官的错,错就错在,没有准确无误地理解法律“维护正义”的司法精神。
不禁要问,我们的法律难道要让中国的少女都变成“湖南永州被逼卖淫的11岁幼女”、和“湖南凤凰跳楼女”那样,才出手去保护吗?如果这样,中国的法律岂非在助长“性侵者”和“强奸犯”的气焰,让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如此,中国的少女还有何安全的环境可言?今后的“性侵案件”和“强奸案件”岂非要越来越多呢?
在笔者看来,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
,从本质上说,就是湖北邓玉娇案在广东的再现,
捅死性侵大叔的90后少女,无疑就是“广东版的邓玉娇”。为何如此说呢?因为,当今中国,只有邓玉娇这样的烈女,才能保全自己的身心安全,否则,就会变成
“湖南永州被逼卖淫的11岁幼女”而痛苦终身,或像湖南凤凰跳楼少女那样默默死去。退一步问,如此生不如死的“湖南永州被逼卖淫的11岁幼女”,难道是我们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吗?很显然,回答是否定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
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捅死性侵大叔90后少女四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量刑是不当的。而正确的判决,应当是无罪释放捅死性侵大叔的90后少女。这样,既有利于
维护正义的
司法精神,也有利于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真正让法律成为人民生命安全的“保护神”。
作者:
金世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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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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