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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吐槽] 案件如此简单,请公众来裁判:赵国良为何敢在法庭上肆意撒谎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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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诉赵国良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庭审,我要求直播庭审,今天上午庭审,好像录像了,但是我刚才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找不到庭审录像。今天在庭审中,赵国良又肆意撒谎,说他给我做了房屋吊顶,但是房屋吊顶根本不是他做的,是我另外请人做的,我保存有证据(不该我提交这个证据,因为依法应当由说自己已履行义务的被告举证证明其观点),在一审中,被告赵国良承认自己只做了瓦工工程(实际上未做完,我请人贴了部分墙砖,卫生洁具未安装,灶台未做好,因为我要保全证据——被告给我装修房屋中止施工时他施工部分的状态),他未做木工工程,因为他买三无产品装修材料(合同中他承诺所有材料都是好品牌)被工商所查扣后,他就没有做木工部分。
我将陆续来揭露一些他诸多的肆意撒谎狡辩。
    我有证据支撑我的观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像赵国良请的律师汪金抓住一切机会尽量胡搅蛮缠,例如,今天他在法庭上又说我违约,未按期付款,理由是工程确认单上有我签字,其中载明瓦工造价13000元。然而,这个确认单与付款期限与付款金额毫不相干,付款期限和各期付款金额是在合同的其他部分内容里约定的,所以一审法官正确认定我无违约。汪金律师在写上诉状时,竟然把赵国良的住址写成“穿嘴庙村”,本是“船咀庙村”。
    我将以合适的方式把证据传上来。本案二审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卫东法官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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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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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庭审中被告方自认嘉陵区火花镇工商所来查扣我举报的赵国良给我装修用的三无产品,是在2014年7月22日,这有很多无法抹消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书正确认定了这个时间、这件事,但是二审中赵国良公然否认是这一天,因为他觉得这样撒谎对他更有利。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多转发!感谢麻辣论坛编辑们为传播正义呼声而辛勤工作!感谢积极维护正义的网友们!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有正直的律师指出了令人担忧的守规矩的人吃亏、老实人吃亏的现象。这是不是和法官放纵当事人当庭撒谎、肆意狡辩,该依法处罚而不处罚有关?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中,汪金律师表现出办案主要靠狡辩而对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合同法的法理,搞不大懂,多次凭空捏造事实,狡辩,例如,他在二审上诉状中(第2-3页)说我2014年底向顺庆区法院对赵国良提起刑事自诉,“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均已在查清事实明确答复的情况下”,然而他无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其实,法院对我这次起诉并未裁定不予立案,相反,在我想方设法,积极以多种途径向赵国良追债的过程中,法院多次告知我赵国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其实是主办法官打电话劝说我撤回起诉状和证据,我2021年才撤回刑事起诉状和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以穷,但是我要维护正义。2018年,我作为学术观点的极少数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正刑事诉讼法建议稿,论证应该坚决反对该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如实回答义务”,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应该保留并完善“如实回答义务”制度,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中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我的该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我参与拯救“如实回答义务”成功了。安贫乐道,促使我国法治进步、社会和谐,这是我的人生追求。

 楼主| 发表于 2021-6-1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我作为学术观点的极少数派学者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第2款规定:“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第10条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情形的第4项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本案,根据被告写给我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其中一张收据载明被告本次已收款11500元这一事实,加上先支付钱款再交给收据这一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而且应该推定出被告已收到这张收据所载钱款。对此,我无须再举证证明。如此简单的案件,为何有法官不依法正确推定,及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要违反常情常理,往被告方制造的诉讼圈套里钻?难道是因为被告方抓住了法官滥用证据相互“印证”的心理,所以才自信地提前造出相互“印证”的假象?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自己写出多张收据、申请书之类证据来相互“印证”,以使自己看起来更有理,这还不容易?办案公正、审判水平高的法官,至少能够参照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规定,对这种单方制造相互“印证”假象的证据上的书写内容,在当事人对其发生争议时,对争议的内容,作出不利于制作这种私文书(私文书是相对于公文书——公函证明之类而言)的一方的解释,而且能够正确依法适用推定,使企图以自造的相互“印证”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之诡计落空,坚决切实维护法律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起很显然的合同诈骗案,违法分子竟然能够长期逍遥法外,继续祸害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二审庭审时,李卫东审判长问被告撤场前通知我没有?被告谎称撤场前一天晚上通知我了,我没有理睬。我说:“你拿证据来!”他没有任何证据,不敢提交证据,他那时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等信息,一如实提交给法庭,就会暴露他在法庭上欺骗法官。在我去顺庆区检察院谈此案时,该院检察官告诉我:他们查过,赵国良用过两个电话号码(其中一个是我们签合同时他留给我的,我们在履行合同期间用它联系过。)是真实的,但已是空号。5年内确实用过两个电话号码,但已是空号,心里有鬼吗?就是因为赵国良想以此逃避我追债。李卫东法官问这个问题问得好!

发表于 2021-6-19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法治 发表于 2021-6-18 07:56
我可以穷,但是我要维护正义。2018年,我作为学术观点的极少数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正刑事诉讼法建议 ...

恭喜你为国为民排忧解难,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12456000 发表于 2021-6-19 11:11
恭喜你为国为民排忧解难,谢谢

感谢您鼓励!

 楼主| 发表于 2021-6-2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报赵国良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汪金律师在一审庭审中虽然承认被告违约用了三无产品给我装修,但是他说:公安局对此案不立案,这证明被告没有诈骗。不构成诈骗罪就是没有诈骗?被告在4张收据上都盖了公章,我在二审庭审中问他为何盖公章?他说没有什么意图。合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被告承诺所用装修材料都是好品牌的,然而他用三无产品给我装修,难道这不是诈骗?他利用我急于在开学前装修好房屋以便办学用的心理(竣工时间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后提前了),申请我提前付款,他骗得我提前付款后就跑了。难道这还不是诈骗?

 楼主| 发表于 2021-6-20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多转发!以免老实人再被骗。

 楼主| 发表于 2021-6-22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研究室编写的由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的解释,诽谤是指“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汪金诽谤我,凭空捏造事实,说我强迫被告写,说我未付被告亲笔写的有他签名的收据所载他已收到11500元那笔钱,汪金律师此肆意虚假陈述,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汪金律师这种诉讼行为属于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的律师应受处罚的行为之“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4种情形:“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汪金律师这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1-6-2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诉讼法中的推定,是指从已查明的A事实,直接推出B事实存在,因为通常情况下,A事实与B事实是密切的相伴或相继的关系,例如:①今天是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王某某是我国某发达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职员额法官。我问你:现在是上午10:06,②这个法官正在干什么?你答:这个法官十有八九是在审判案件。你这就是正确用了推定。条件①给定了前提,这是基础事实,是已知事实,可以用A事实指代;结果②是未知事实(即待证明的关于事实的命题),可以用B事实指代。因为条件①和结果②通常是直接相伴或直接相继的,所以可以而且应该正确从A事实推定出B事实存在。虽然特殊情况下,这个法官可能正在参加政治学习会,可能正在参加表彰大会,等等,但是发生这类特殊情况的概率,远低于他正在审判案件(不限于庭审)的概率。正确运用诉讼法中的推定,须是在已知的A事实和未知的B事实之间,由二者呈现高概率(显著高于50%)的“常态联系”(这是诉讼法学界的共识),根据已知的A事实,直接认定B事实存在;若有人主张相反观点——B事实不存在,那就应该由持这种观点的人举证证明其观点正确,若其证明达不到足以推翻符合常情常理的推定结论,那就应该仍然维持正确推定出的B事实存在之结论。(请勿抄袭!此贴文著作权归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兼职律师杨柳青享有。)

 楼主| 发表于 2021-6-22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二审庭审中问被告赵国良的问题,他欲盖弥彰,有些答得自相矛盾,明显是故意虚假陈述案情,有些他不敢作答,哑口无言。我在二审庭审中问被告赵国良的代理律师汪金的问题,汪金自知理亏,不敢作答。

杨柳青诉赵国良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庭审杨柳青问被告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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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3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汗钱不容易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6-23 15:22
感觉是简单的案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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